會後紀錄|「多元的司法課責:律師倫理風紀的下一個10年」座談
2026-3-30
訴訟三面關係中,作為在野法曹的律師自身遵守倫理的公信力,在近年一連串律師遭到檢調偵辦的案件及社會輿論壓力下,備受挑戰。從律師培訓的資源是否充足,到各地方律師公會在資源不均的前提下發展出的律師倫理風紀調查不同風貌,及律師懲戒、律師懲戒覆審的量刑標準是否明確、調查資源是否充足,律師群體自律與他律的實務是否足以回應人民、回應自身的期待?
2025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多個委員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律師倫理規範解釋委員會、律師倫理規範修訂委員會、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及制度發展委員會)一同舉辦「多元的司法課責:律師倫理風紀的下一個10年」座談會,邀請曾擔任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前委員,分享各地方律師公會在律師懲戒審理的實務經驗與困境。 座談會上,顏榕老師、林仲豪律師從他們實際參與懲戒案件初審、覆審的經驗,點出律師懲戒制度運行資源不足的困難:

一、座談會中,林仲豪律師自人、錢、權三面向出發,針對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實務運作,指出其正面臨資源與組織轉型不足、調查權能空洞化,以及法律適用僵化等三大挑戰。律師說明,歷年經驗光是推選律懲會委員、安排磨合委員各方開會時間便極為耗時,又審議相關文書須由委員親力親為、缺乏專責人力協助,一年僅能召開約四次會議,除了使案件審議量能與即時性出現問題,過往律懲會一年一任制(現行制度改為兩年一任制)之制度設計對於委員之經驗(如委員間對於判決先例、量刑之共識) 傳承上亦造成困難。
二、又律懲會原則上依照移送書內容所述要件事實進行審議,在未有司法機關完整移送資料的情況下,往往難以取得關鍵證據、亦難以主動要求相關事證之檢閱,大多僅能進行書面證據之函詢。扣回先前針對審議時間不足的問題,以一次會議排12-13案為例,顯然無法在案件受理與答辯環節中,效仿懲戒法院另請受命法官行使調查證據的程序,顯現調查權空洞的窘境。
三、而關於法律適用上的僵化,仲豪律師進一步指出,既律懲會原則上以移送書內容作為審議依據,面對移送書出現法條適用錯誤、乃至於公會層級下民眾申訴內容模糊、法條錯誤甚至由生成式AI虛構的情形,律懲會委員究竟是否應本於職務行更正或闡明、甚至不待申訴發動調查程序?若僅仰賴現行制度而未針對人力、經費、權限之缺口加以補足,將使程序處理更顯困難、難以回應社會對於律師自律與懲戒的期待。
一、顏榕教授在座談會中形容覆審委員會工作如同「為國捐軀」,蓋委員會在各方資源的缺乏。複審委員會共15位委員,原則上每個月開一次會,委員間採案件輪分,輪流負責撰寫決議書,對沒有司法官背景的委員而言負擔相當沉重。不只專業資源稀缺,就連會議現場基礎資源如飲水,都必須由委員自行準備。
二、儘管不似一審有調查證據的職權困境,然而同樣受限於經驗傳承的匱乏與系統化整理的未臻完善,在兩年一屆的委員輪替模式之下,委員須耗費大量心力取得判決先例方能掌握適當量刑依據。然「系統化整理無法傳承」的問題未能解決,導致下一屆的覆審委員會無法取得相關先例所累積的經驗,致使職務行使效益不彰。因此,建立可檢索的懲戒案例資料庫、整理法條與相關判例,是提升新任委員效率的首要任務。
三、顏榕教授更指出現階段覆審制度的不合理性,就委員不成比例的工作量,質疑覆審委員會隸屬於最高法院的制度設計缺失,在薪資、人力資源匱乏的情況下,委員們只能以「為國捐軀」的奉獻心態行使覆審委員職務、任期屆滿後離開,種種因素更不利於委員會的經驗傳承與累積,自難達成律師界自律與專業品質的期許。針對制度修正面向,教授提出將覆審委員會納入懲戒法院管理、借鑒各地法院業務會議內規,透過交流與分享SOP幫助各地公會提升效率,改善現行制度缺乏統一標準的問題。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李明洳律師未曾擔任過委員,但司改會從民間的角度,想從公開資料深入研究現行制度運行的狀況時,確實在研究的起點,就遇到了許多困難。
首先,目前有兩個管道可以查詢懲戒決議書資訊,其一是「懲戒決議書」,可以在「法務部」官網上找「懲戒決議書公開及查詢」,其二全國律師月刊會刊登。
後者無法用關鍵字查詢、只能逐期尋找,前者「懲戒決議書公開及查詢」的系統,可以輸入律師姓名、決議主人、決議內文來查詢,但此系統僅公開2020年12月1日起之決議書;至於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之決議書,僅能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
且實際測試,「關鍵字查詢」的效果並不佳,一個律師想要知道「保密義務的界線」相關案件,用關鍵字查詢下去,與實際司改會後來用地毯式的方式逐一編碼整理出的案件,仍有落差。
換個方法,如果用條文去搜尋,也會有困難。困難的在於律師法、倫理規範有數次的修正,得充分掌握前後條號的變化,才不會漏掉案件。舉例如下表右欄即可知,近十年最常見的懲戒類型,就有許多條文得同時搜尋,才不會漏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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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 |
案件類型(2005-2025) |
案件數 |
條文的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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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職務上應盡義務 |
74 |
律師法第32條第2項(99年修正,下稱舊律師法)->律師法第43條第2項(114年修正,下稱新律師法);類似法扶規範法律扶助法第26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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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盡適時告知、處理案件之義務 |
33 |
律師倫理規範 第26條第2項(98年修正,下稱舊律師倫理規範)->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第2項(111年修正,下稱新律師倫理規範);類似法扶辦理案件注意事項注意事項第16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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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足以損害律師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
29 |
舊律師法第29條->新律師法第3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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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任有利害衝突之案件 |
29 |
舊律師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新律師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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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
28 |
舊律師法第39條第2款->新律師法第73條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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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
27 |
舊律師法第第28條->新律師法第3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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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違反保密義務 |
21 |
舊律師法沒有,但舊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有;新律師法規定在第36條,新律師倫理規範則在第3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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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執行職務未遵守法令及公會規範 |
14 |
條次無變化,都在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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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協助偽造證據之行為 |
13 |
舊律師倫理規範在第23條->新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16條第3項則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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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加入律師公會 |
13 |
舊律師法第11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新律師法第19條、第24條第1項 |
雖然目前台北律師公會有「律師倫理案例選輯」,是經過整理、去識別的良好學習素材,但此類資料庫整理需要時間,如果是想知道近期討論度最高、也是執業風險上最要小心的「違反保密義務」類,會發現在選輯中案例還不多。
所以後來,司改會自己內部做了逐筆懲戒案例,按照案號、作成時間、決議主文、違反(移送)之法條或倫理規範編碼(用類型化的下拉式選單),登載在一個excel上,藉此很快調出「違反保密義務」。同樣舉保密義務為例,可以把都被編上「保密義務」的案件很快調出來,除了個別律師容易查詢特定案號、了解決議內容,更重要的是,可以很快了解過往相關案件懲處的輕重,讓實際要做決定的委員衡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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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
作成時間 |
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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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律懲字第40號 |
2024-12-13 |
停止執行職務4月,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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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律懲字第34號 |
2024-12-13 |
停止執行職務1年,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12小時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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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律懲字第14號 |
2024-08-23 |
停止執行職務1年,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12小時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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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律懲字第15號 |
2024-06-28 |
停止執行職務1年,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12小時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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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律懲字第33號 |
2023-05-26 |
停止執行職務2月,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10小時研習 |
此資料庫司改會還在最後校對,尚未對外釋出,不過座談會上,基於許多委員都對「量刑」、前後任如何傳承相關經驗有所困擾,希望能夠有更便利的查詢方式。
全律會律師倫理規範解釋委員會主委謝良駿律師表示,全律會曾經在司法院、法務部與律師聯繫會議中提案將懲戒決議書加入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全律會認為,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均分設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且律師懲戒決議書具有司法判決之性質,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自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本文規定公開律師懲戒決議書。然而,目前司法院卻以「懲戒決議書」並非「判決」為由而拒絕將「懲戒決議書」加入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故暫時仍無法推動。(編按:司改會後續了解狀況,司法院主要認為律師懲戒決議書公開為律師法上規範法務部之義務,因此相關查詢的便利化也應該主要向法務部陳情)
座談會上討論到,在查詢尚不便利的情況下,也至少可以有一些定期的學術研究協助整理。顏榕老師建議,法務部應以學術標案的方式,長遠地、固定地進行,建立類似「量刑趨勢」的參考資料,讓律師與申訴人對懲戒輕重(如停職期間)有預期心理。
除了上述基礎問題,江榮祥律師於座談會引言也指出,面對律師人數快速成長、倫理風紀挑戰日益增多的現況,律師界亟需從個案倫理與制度建構層面,提出長期改革藍圖。他表示,現行懲戒制度在各地公會資源分配差異大,調查能量不足,案件審理程序慢且缺乏透明度,導致外界對律師界自律機制的信任有限。此外,年輕律師群體重視「等價交換」與網路聲量,部分甚至以個人聲譽作為交易工具,對傳統倫理規範形成新的挑戰,而AI工具的普及更對律師工作流程與風險管理帶來顯著衝擊。
江律師指出,為提升制度效能,改革方向應包括懲戒手段多元化、調查機制專責化,以及資訊透明與外部協作的加強。他建議設立專任調查小組,負責案件調查與行政協助,並採分庭審理方式處理複雜案件,同時建立去識別化的案例資料庫,以供內部倫理標準參考。此外,律師專業進修與認證制度亦需強化,每年應納入法律倫理課程並實施實質考核,確保律師持續提升專業能力。江律師強調,這些措施不僅可提升審理效率,也有助於增進社會對律師界自律與懲戒制度的信任。
座談會後半段,各律師公會審查案件時遇到的困難以及因應,包含有時遇到申訴人或是被申訴人不提供資料、院方檢方也不願意提供卷宗的困難;或是資源不足,委員靠做功德幫忙,但沒有協助的秘書處初步整理資料,以致案量消化很慢;各公會之間也沒有「業務座談會」分享各地律倫調查經驗等等。
在上半場的交流中,聚焦各地方律師公會審查倫理案的的困難,下半場的交流,則希望把焦點轉向大家對制度的建議——
(一)聚焦律師懲戒制度的實務運作、程序困境與各公會差異化做法時,台北律師公會林彥宏律師分享到:
台北律師公會理監事分組處理倫理案件,兩年多來其所屬小組已受理逾30件,他本人主辦約10餘件。其中一案涉及律師是否虛偽回報案件進度、矇蔽當事人。申訴人指稱受任律師長期聲稱已聯繫法院並說明相關處理進度,實際卻無明確進展。調查過程中,公會三度函請說明,被申訴律師均置之不理,已構成不配合調查。為釐清案件繫屬於法院的實際進展,他依律師法第77條第3項向法院調取有關案件的影卷,有部分調成,但也遇有執行處以卷宗管理及權責疑義為由拒絕,執行處針對相關法規疑義函請釋示,公文更在司法院與法務部間往返,公會最終仍無法取得完整的卷宗資料,僅能不斷以函詢方式確認部分事實,既難以實體審究申訴內容,更嚴重推遲調查時程。他指出,若地方公會缺乏實質調查權,自律機能將流於形式,亦導致案件多轉由檢察官移送懲戒,反削弱公會自治,建議:未來修法強化調查權限。
針對懲戒制度的建議,他再提出兩個建議:
(二)桃園律師公會代表張百欣律師則分享到兩點:
首先是停職期間與事務所登記的連動問題:若事務所負責律師因懲戒受停止職行職務之處分,是否應暫停其事務所登記?全律會理監事會曾就此進行激烈討論,最終決定短期停職為該受懲戒處分律師個人之情事,不應影響受僱律師的執業與生計權益,因此保留事務所登記,但受懲戒律師本人不得執行職務,亦不得申請開立事務所登記證明。此決策平衡了懲戒要求與律師的職業權益,避免因負責人短期停職造成全所受僱律師無法合法執業的情況。
第二,法扶案件(依《法扶法》第26條,違反該條第1至第3項規定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者由法扶基金會移請律懲會依律師法處理)近年於律懲案件之比例有升高趨勢,顯示法扶基金會對律師辦理法扶案件之標準有嚴格之要求,因此律師在承辦法扶案件時亦需格外注意,以免因輕忽而遭懲。
針對後續議程中所提出有關受懲戒律師停職期間與事務所登記的連動問題,林仲豪律師補充,若事務所負責律師因懲戒而停職三個月,是否應廢止其事務所登記之討論,仲豪律師點出近來全律會有討論若律師受停職三個月之懲戒處分因期間短暫,是否為保障事務所受僱律師之執業權益而不加以廢止其事務所登記?則停職處分期間應該多長才應廢止登記?其期間長短之明確標準為何?若不予以廢止事務所登記,受停職處分律師恐透過其受僱律師繼續執行職務,前述貫徹懲戒處分效力與維護受僱律師執業權益,均是重要的價值,每個面向都有其優缺點,應當謹慎訂出適切措施。
再者,談到制度改進的方向,張百欣律師提到:
首先,各地律師公會在懲戒辦理上制度差異明顯。北律由理監事輪值處理倫理案件,且訂有「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制度完整,對調查程序有明確規範(例如:在何種情形下可以不受理或簽結);桃律則採獨立委員會辦案,設有「風紀視導委員會」專責辦理律倫案件,委員會成員均由資深執業律師或前理事長擔任,然因目前未有可對案件為不受理或逕為簽結之程序規定,故每案皆須進入調查,增加行政負擔。而在地方公會之調查權限方面,雖然公會可依法函詢法院提供判決書或相關筆錄,但調取法庭錄音亦曾遇到法院以法院組織法規定表示礙難提供,影響調查完整性,因此如何讓地方公會也可以有較完整之調查權限,值得研究與改進。
此外,律師懲戒時效規定亦引發程序困擾。律師法第102條規定,應付懲戒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律懲會之日止超過十年不得予懲戒處分,超過五年不得予除名以外懲戒處分,但公會若收到申訴,即使行為已久遠,也須移送律懲會,再由律懲會為「免議」之決議,增加無謂程序負擔。這反映制度規定在實務操作予以落實後,仍有發現可以改善之問題。
總體而言,張百欣律師提到現行資源、人力與制度限制,使懲戒實務操作,需要在保障當事人權益與維護律師職業倫理間取得平衡,仍挑戰重重。
(三)另外,基隆律師公會陳雅萍律師表示:
她的觀察是,覆審實務確實如引言人所述,行政資源相當不足,無完整案例整理與制度指引,委員須自行摸索撰寫報告。近年覆審案件量增加,多數律師主張原處分過重,較少爭執事實;覆審實務上傾向尊重原懲戒判斷,駁回比例偏高,與原審精神大致一致。
她亦指出,隨律師服務商業化,部分委任糾紛轉向消費爭議體系處理。消保官多將法律服務視為「服務」而受理,實務上常以退費等方式調解解決,但律師是否屬「企業經營者」、是否適用消保法仍無定論。此現象顯示倫理問題未必進入懲戒體系,而在其他管道浮現。此外,修法後案件多集中台北,小型公會幾乎無律倫案件。
(四)臺中律師公會胡文傑律師有豐富的司法實務經歷,他則分享了關於律師倫理審查的建議:
一、調查資源與調查權是審議的重要環節,法院通常不會提供未結案件的全卷供律師公會調卷,因此向法院函詢時,問題設計需具體、明確。例如律師被申訴未出庭,應發函詢問的問題是,律師是否出庭,如未出庭,律師有無陳報無法出庭之理由,而非僅詢問律師是否收到傳票,以利審查被申訴律師未出庭時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二、目前律師懲戒委員會設於臺灣高等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設於最高法院,關於顏榕教授提及之前至最高法院參加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時,履次發現有人力、物力不足因應開會之需要。對於此項問題,首應探討的是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有無編列專案預算支應開會審議之需。他建議全國律師聯合公會可向司法院會計處遊說,建立編列專門預算項目以支援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審議工作,如聘請專責人員或編列郵電費等。在預算與人力資源方面,他建議全國律師聯合會可向司法院會計處遊說,讓司法院會計處同意可利用彈性人力與委外機制,編列專責預算經費聘請法律專業人員以支援審議工作,保障執行的效率。
三、針對各地方律師公會無法即時獲知律師遭受法院刑事判決的資訊,他建議全律會可請遊說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通知各地方法院,於一審判決後即寄送判決書給各地方律師公會,避免資訊漏失。對於各地方律師公會的不受理規範,亦可透過全律會蒐集相關訊息,使地方律師公會倫理委員會得以參考適用。
四、最後,胡律師提出公開律師懲戒決議的建議,認為若能在各地方律師公會網站讓民眾查詢歷年律師懲戒案例,將能提升律師倫理規範的透明度與效果。胡律師也提到量刑基準問題,雖然法院提供量刑參考系統,但之前實務上法官可能以較低刑度量刑處理案件,導致國民法官判決與過往刑度有差異。他提醒,未來律師倫理審查機制應兼顧基準參考時代需求,避免僅依舊有標準及以往案例審議,確保律師倫理要求與目前社會期待一致。
(五)再者,苗栗律師公會代表許涪閔律師說明:
他擔任苗栗律師公會調查小組成員,由於苗栗律師人數有限,大部分調查工作由理監事承擔。調查小組曾遇到一些特殊問題,例如有律師開庭時與公務人員發生言語衝突,案經起訴後移送至本會處理,調查過程中會需要調取法院開庭錄音資料,但是法院不一定會提供,公會僅能依據法院審理結果作為調查依據。
許律師認為,公會在審理過程中需兼顧維護當事人權益與律師執業精進,並指出若能建立案件統計與類型分析系統,提供新進及在職律師教育訓練,可有效提醒律師避免不必要風險與程序錯誤。
(六)高雄律師公會代表蘇俊誠律師則提出了以下意見及疑問:
今日討論可分為「地方公會運作」與「懲戒委員會」兩層次。他先介紹高雄律師公會的制度:設有獨立的律師倫理委員會,由主委遴選具倫理專業的律師擔任委員,並設有獨立預算與審查意見撰寫費,以維持專業與運作穩定,也有助於制度傳承。他不建議由理監事輪流承辦案件,認為倫理審查應專責化並給予合理報酬。另提出兩點意見:
一、在調查權方面,他認為不必執著於調卷,而可以整理具體爭點,以問題方式函詢法院或檢方,例如具體詢問某日是否出庭,院方通常願意配合;檢方雖受偵查不公開限制,但仍會視情況協助。他也分享曾處理律師庭上出言不當的案件,透過正式函文、尊重語氣邀請知情之法官說明並錄音,並將申訴內容給予被申訴律師陳述意見機會,強調與司法機關建立良好互動管道的重要性。
二、此外,他補充實務上與律師懲戒可能重疊的機制,例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申訴與停派制度。部分情形雖未達重大倫理違規,卻可能因違反法扶規定而遭停派案件,對部分律師影響甚鉅,值得重視其與倫理規範間的關聯與界線。
最後,他提出兩點請教:一是自費修習倫理課程的供給是否充足,各地公會開課資源不均;二是若至他公會研習,費用標準不一,將影響處分執行的可行性。因此,未來在作成相關處分時,也應同步考量教育訓練資源與執行配套,以確保制度運作周延。
根據各地公會代表的分享,整理各地目前倫理風紀委員會處理的狀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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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僅舉例) |
輪值方式 |
撰稿費 |
不告不理 |
程序不受理規範 |
調卷是否順利 |
|
台北 |
理監事輪 |
X |
X |
O |
△[1] |
|
基隆 |
理監事輪 |
X |
O |
X[2] |
無經驗 |
|
桃園 |
獨立委員會 |
X |
△[3] |
X |
O |
|
新竹 |
理監事輪 |
X |
O |
O |
無經驗 |
|
苗栗 |
委員主要由理監事擔任,另外徵調較資深會員共同協助 |
X |
X |
X |
X[4] |
|
臺中 |
獨立委員會 |
X |
X |
X |
無經驗 |
|
南投 |
獨立委員會 |
X |
O |
X |
無經驗 |
|
彰化 |
委員會初審 理監事決議 |
X |
O |
X |
無經驗 |
|
嘉義 |
風紀委員會委員輪值初審,提具初審意見交委員會決議 |
X |
X |
X |
無經驗 |
|
臺南 |
由倫理紀律委員會的委員輪值[5] |
X |
O |
O |
O |
|
高雄 |
獨立委員會 |
O |
X |
O |
O |
|
屏東 |
理監事與專責處理委員共同討論 |
X |
O |
O |
無經驗 |
|
花蓮 |
分給律倫委員會初審,再給理監事會複審 |
O |
O |
X(制定中) |
O |
|
台東 |
在地會員抽籤輪值 |
O |
O |
O |
無經驗 |
感謝基隆律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臺中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彰化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臺南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屏東律師公會、花蓮律師公會、台東律師公會皆派出曾經參與過倫理案件審查的律師,一同參與討論,後續司改會也會持續整理會議上大家所提到的狀況,透過短、中、長程不同問題的分類,持續向全律會、主管機關反應。
不過透過本次的經驗,似乎也了解到各地方公會目前並無固定有業務聯席會議,與會成員中即有人提議全律會也許未來能持續舉辦類似座談,讓各地問題得以彙整,也讓各地經驗得以分享與傳承。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