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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開干預審判鎖鏈!!~不適任的大法官,失格的副院長~移送蘇永欽個案評鑑記者會

大法官日前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大眾捷運法》中徵收毗鄰地區土地之相關條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讓釋憲聲請者之一的美河市開發案地主重新燃起希望。

然而,就在司法院公布此號解釋不久,作成本號解釋的大法官之一,同時身兼司法院副院長的蘇永欽,在李震山等四位大法官歡送會致詞時,主動聲稱「媒體報導」有誤,之後並且接受採訪表示,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翻案。

我們認為,蘇永欽大法官這番言論,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乃是個人有意之操作,企圖干預審判,嚴重危害司法獨立。其已經是不適任大法官,更是失格的副院長,除非其立即道歉並辭職,否則即應移送法官評鑑。

  1. 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

    歷來大法官潔身自愛,從未有直接針對解釋文之內容,對外發表意見之情形。何況,大法官下有書記處,並設有發言人。蘇永欽既非主席,亦非發言人,沒有資格代表整體大法官發言。恣意對外發言並評論解釋文,已有僭越之虞。遑論是企圖「假裝」是在對「抽象法律」的說明,「夾帶」針對「個案」的斷言。

  2. 有心操作而非無意過失:違反自己向來反對大法官「討論個案」的立場

    法律圈內人盡皆知,蘇永欽正是反對「憲法訴願制度」的代表性人物[1]。所謂「憲法訴願制度」,就是指大法官除了可以決定「抽象法律」是否違憲之外,還可以一併判斷,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也就是「個案」),是否也違法違憲。蘇永欽向來反對這個制度,也從來不吝表現出大法官應該「離個案越遠越好」的態度。

    例如,有關「違憲審查」與「釋憲聲請人能否得到救濟」,蘇永欽老早在釋字第725號協同意見書中,就清楚提出自己的看法,認為兩者應「相互脫鉤」:

    現行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人民聲請程序,為單純客觀的規範審查程序,此所以解釋結果也只作系爭法令有無違憲的認定,解釋文和理由書都不對聲請人的主張作任何敘述和回應,對於啟動程序的原因案件也不作任何說明

    很明顯地,蘇永欽此番的公開言論,除了前述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對於釋憲「聲請人的主張」,既作了「敘述」、還作了「回應」,更是「對於啟動程序的原因案件」,作出了「美河市開發案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堪稱是具體又明確之「說明」。完全看不出先前那位「蘇大法官」於釋字第725號協同意見書中,對於獨立審判法院表現出的「尊重」與「小心翼翼」。

  3. 企圖利用副院長身份,影響法院之公正審判:

    何況,蘇永欽身兼副院長之高位,絕對清楚自己對司法的影響力與殺傷力。可以透過司法人事的權力,掌控司法人員的升遷、懲處與調動,影響審判獨立。蘇副院長對具體個案公開發表如此明確的「個人意見」,未來法官倘若否決再審,有可能是考量升遷因素,揣摩上意。就算是基於法律確信的判斷,也易遭此質疑。無論如何,都會造成人民對司法信任的傷害。蘇永欽為司法院副院長,應該心知肚明,卻不願細心維護司法,反而毫不在意,亦是相當不適任之司法行政首長。

    大法官也是《法官法》所定義之法官,與所有的法官相同,均擔負捍衛裁判公正的責任。《法官倫理守則》第17條第1項:「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蘇永欽挾其副院長身分,對美河市土地開發「個案」公開發表評論,更實質認定了「事實」與「涵攝」的範圍,等同隔空對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下指導棋,嚴重侵害審判獨立,背棄了其身為大法官、身為法官守護法秩序的許諾,已屬不適任大法官。

為此,民間司改會將對蘇永欽大法官提出個案評鑑請求,並呼籲蘇大法官應主動請辭下台,為其不當言行對司法獨立的傷害,負起應負之責任。

出席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
永社秘書長/高涌誠律師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


[1] 參考蘇永欽「裁判憲法訴願?」一文,於2007年3月發表於《法令月刊》第58卷3期,第4-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