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沒有解藥?——談毒危修法小組的一二事
2025-10-31
2024年初,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研修小組」(毒危小組)成立,並在3月進行了第1次專組會議。
毒危小組成立的契機,是因於在2023年8月時,憲法法庭公布了一則憲判——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該號憲判意旨認為,現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規定處罰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過於嚴苛,因此需要修法。
由於擔心修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常常敷衍修法,司改會向來在重要的議題上,也會推出司改會的民間版草案做為對案,以便之後該議題的倡議有更明確的訴求。而在該號憲判之後,為了毒危條例的修法,我們聚集了一群學者、律師,與司改會秘書處的同仁們,一起開始了一次又一次的研究、討論,逐步完成了這個草案的修法。
照片/司改會關心毒品議題許久,司改會研究員林瑋婷出席2018年「人權普拉斯」講座,討論毒品重刑化與藥物政策(台權會提供,施逸翔攝影)
第一次小組會議時,硬氣而執拗的成員們達成了一個共識——我們要通盤檢討毒危條例中所有關於供應毒品端的條文問題(至於「施用毒品端」由於跟該次憲判議題較不相同,暫無納入),因為我們都一致認為「這不是只修一個條文,就能解決的問題。」
大家可以輕易得出這種共識,或許也不用太意外。秘書處在前期研究中,便爬梳了諸多毒危條例在實務上的爭議。例如,在我國多數法院的見解中,沒有賺到錢的虧本賣,竟然也有可能構成「販賣毒品」!?或是有人網購自己要施用的毒品,竟然會因為是從國外網站購買,在從頭到尾都沒有摸到毒品的情形下,也可以成立「運輸毒品」!?又或是,將毒品與果汁粉混合(沒有產生其他化學物質),竟然也構成「製造毒品」!?(「運輸毒品」與「製造毒品」的處罰,都跟販賣毒品相同嚴重。)
這些諸多的實務爭議,後來也都成了專組討論中,一個又一個討論的議案。我們也不斷從這些討論中,寫出了我們的草案,試圖為這些爭議尋找解方。
其中,專組成員認為毒危條例最為核心的弊病,是我們的條文並沒有識別「大毒梟」與「小毒蟲」的有效標準。依「販賣毒品」為例,由於目前販賣毒品罪的刑度分野,只依據毒品級數為區分標準(販賣第一級毒品最嚴重、販賣第四級毒品最輕)。因此,一個只是用成本價「賣」毒品給其他毒友的被告,會面臨的法定刑,比一個專賣第三級毒品的大毒梟還重,顯然並不合理。
小組經過研究與討論,我們認為最能改良毒危條例刑度合理化的方式,便是將「毒品重量」這項因素,加入條文中成為刑度分野的其中依據。而在外國立法例上,英國就有這種思維。
在英國,評估「毒品所造成危害」首先會分為四個類別(四個「類別」可以理解為四個「等級)。以下圖中為例子說明,在「類別一」(最高危害等級)中,由於海洛因危害毒性較強,僅需5公斤就達到「類別一」的標準,但如果是毒性較弱的安非他命,則須達20公斤才達到「類別一」的標準。而從橫向觀察的話,同為海洛因的情形下,在重量達5公斤,或僅達1公斤、150公克、5公克的情形下,分別達「類別一」、「類別二」、「類別三」、「類別四」的危害。而他們的刑度基礎,也依照著「危害類別」為主要量刑依據。
觀察英國的制度可以發現,無論以縱向觀察「不同毒品參酌重量後,如何評估為同等危害」,或以橫向觀察「相同毒品參酌重量後,如何分類為不同等級危害」,都給了我們一些啟示。
因此,毒危專組依照「危害等級」的思維並觀察我國實務毒品情形後,創設了「甲級量害」、「乙級量害」、「丙級量害」、「未達丙級量害」作為刑度依據來修正毒危條例。在我們的修正草案中,不會有「販賣第一級毒品,處◯刑」這種立法,而是像「販賣毒品達甲級量害者,處◯刑」的方式,希望破除「只有毒品的等級被認為重要」的制度缺陷。
不過,如同毒品議題的多樣,毒危專組成員的意見,也一樣繁多。事實上,我們時常在議題的討論上,出現幾乎相反的主張。例如在討論「持有丙級量害的毒品,究竟該設定的最高刑度是多少?」時。當時討論的成員,有人認為3年都太重,有人則認為7年都太輕。或是,也有成員會疑問,台灣濕氣這麼重,製造毒品在台灣有那麼容易嗎?
而作為研究擔當的秘書處執秘,我所能做的,便是盡量讓大家能在「更貼近事實」的情況下,去了解並做出討論。
如果某些事實或統計有官方文件的記載,通常可以直接給成員們做為參考資料。然而更多的情況,則必須花心思去探求答案。例如我曾比對了幾百則判決並請教了當藥師的朋友,才了解了原來治療鼻竇炎的感冒藥,具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的原料,也因此才理解,為何有些法院會認定一些大量收集感冒藥的人,構成「製造毒品的幫助犯」。或是當我們對於實務查緝毒品的某些細節並不了解時,只好詢問當海關的朋友到底是如運作的。
我們的毒危專組,便是在這樣的研究和討論中,一次一次累積出我們的意見,逐漸逐漸研擬出了我們的草案。
照片/司改會在2025年10月1日召開記者會,並公開民間版修法草案
我們並不會自稱所提出的毒危修法草案一定盡善盡美。但是我們會很自豪的說,我們嘗試著以不同的思維,並試圖為整個毒危條例的問題做出通盤性的挑戰,都是改善這部「惡法」最需要的。
因為,人們對於不了解的事物,往往抱持著恐懼與迷思。而恐懼和迷思,往往也是「理性」最大的敵人。當前國人對於「毒品」的懼怕,直接反映在了政府一再加重毒危條例的刑度,以及將越來越多物質列為毒品來管制。
我們知道這並不是件容易的事,但是為了讓人有機會去理解我們所看到的,理解我們所主張的。在這裡,還是將專組這一年多來誠摯的心血,以一部修法草案,公開獻給我們這個還有很多「不理解」需要被理解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