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蕭明岳案》義務律師團 就本次刑事再審聲請駁回聲明
2025-9-24
就蕭明岳遭冤判販毒案,最高法院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4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駁回義務律師團代蕭明岳提出之抗告確定。
民間司改會及本案義務律師團對此深感遺憾,並發表聲明如下:
從事房仲、沒有任何前科的蕭明岳,在98年涉入一起跨國運毒案。法院認定蕭明岳隔空指示共犯赴柬埔寨洽談毒品交易,再以書本夾藏海洛因寄送回台。然而,本案不僅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可以證明蕭明岳涉案,法院認定蕭明岳有罪所仰賴的其餘共同被告的證詞,也在之後的審理程序陸續翻供。即便如此,蕭明岳仍在102年經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迄今已12年。
最高法院本次駁回抗告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本次再審聲請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均認為義務律師團未提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新事證。雖同案被告宋O仙、宋O華在原判決確定後仍屢次翻供表示蕭明岳確實未參與本案,惟本次聲請再審調查期間,法院均以「原確定判決已斟酌取捨宋O仙、宋O華先後之證述。」,卻未傳喚宋O仙、宋O華到庭說明、釐清事實,義務律師團對此深感遺憾。
我國刑事再審制度雖然在104年修正放寬再審之概念,明定「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存在時點,不以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者為限,並規範「綜合判斷理論」,以期避免冤獄;然而根據司法院統計年報之統計,自104年至112年間,再審開啟之比例仍然不到2%。對於冤案的救濟不力,長年以來一直是我國司法亟需克服的難題。
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序號5-4就曾決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例如英國、挪威之獨立機制,即刑事確定案件檢視制度),專司有罪確定案件之調查,為無辜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民間司改會也據此提出民間版「平冤四法」草案,期待透過修正我國《監察法》、《監察法各委員會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讓「冤案救濟委員會」的制度在我國司法落實。
法務部雖於106年訂定《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成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以發現真實、避免冤抑,然而,此機制因欠缺法律依據,調查手段僅限於調閱舊有卷宗,無法發動強制調查;實務上,更因審查委員僅支領出席費,卻無足夠的行政資源支持,難以在繁雜的卷證中詳盡審查,往往只能依賴承辦檢察官的意見。加上程序沒有法定的時限要求,導致救濟的發動緩慢而隨機,成效極其有限。以蕭明岳案為例,即便案件缺乏直接定罪證據,且關鍵共同被告已翻供,如此重大的疑點,仍未透過此機制獲得救濟。
義務律師團也在此呼籲,冤案的平反是遲來的正義,國家若連遲來的正義都無法給予,將有負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有關機關應正視蕭明岳沈冤多年對司法公平公正形象所帶來的傷害,儘速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成立「冤案救濟委員會」,避免再有更多的「蕭明岳」出現。
義務律師團也將持續研議本案後續再審及非常救濟之事宜,為蕭明岳的清白繼續努力。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個案行動部法務專員 張家綺
電話:04-2329-2372#14
信箱:[email protected]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個案行動部主任 張樺哲
電話:02-2523-1178#22
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