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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點證人證詞矛盾,教授背上貪汙前科~王隆昌再審與非常上訴遞狀記者會

當事人王隆昌、前大法官許玉秀、民間司改會救援組召集人林俊宏、義務律師鄭嘉欣、土木系教授周南山、吳傳威、李有豐、謝浩明等人於今日(2/15)在最高檢察署前共同召開記者會,為南港展覽館弊案而被誣陷的王隆昌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希望法院與最高檢察署能正視本案汙點證人證詞存在許多瑕疵,還給王隆昌清白。

王隆昌於2003年任職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教授時,受聘為南港展覽館工程案的17名評審委員之一,17名評委決議由力拓公司得標。2008年特偵組調查時認定,力拓公司於得標前即取得評委名單,並向王隆昌等8名評委行賄。2009年台北地院判決王隆昌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8個月,2012年最高法院駁回王隆昌上訴,有罪定讞。

然而,本案存在諸多疑點。除了沒有任何物證可以證明王隆昌收賄外,唯一的汙點證人,也就是力拓公司董事長特助黃維安,雖證稱是由他向王隆昌行賄,但他的證詞前後矛盾、說詞不一,完全禁不起檢驗。

首先,王隆昌根本沒見過也不認識黃維安,黃維安說在土木技師公會建教合作班上過王隆昌的課,也在公會所辦的研討會上看過王隆昌,但王隆昌根本沒去建教合作班教課,修課名單與研討會簽到表也都沒有黃維安的名字。

法院判決王隆昌有罪的關鍵證據即是黃維安的證詞,但是仔細比對黃維安的歷次訊問筆錄後,可以發現黃維安的證詞千變萬化。例如黃維安對行賄地點的證詞,首先是說第一次在丹堤咖啡給前金,但檢察官提示翠林餐廳的發票後,改稱第一次在翠林見面給前金,第二次在學校附近的丹堤咖啡給後謝。不過等到檢察官提示翠林的交通費後,黃維安又改成前金在丹堤,後謝在翠林。除了行賄地點外,黃維安證詞中與王隆昌的見面次數、見面時間、見面事由、行賄數額等關鍵證詞,前前後後都有3到5種不同的版本,而且許多證詞都是看了檢察官提示的證物後才「看圖說故事」,改變原有的證詞內容,顯然不具可信度。

其實,檢方有查扣到黃維安的手機和PDA(掌上型電腦,智慧型手機之前身)等關鍵物證,裡面非常有可能有黃維安的通聯記錄和行事曆,但黃維安竟然向檢方稱忘記手機密碼,並已刪除PDA所有資料。此時檢方竟未調取手機通聯紀錄,另外檢方未還原PDA已刪除的資料,法院也未詳加調查。於是,監察院對此提出糾正,請法務部還原PDA已刪除的資料,以釐清黃維安與王隆昌的聯繫方式,但法務部回函表示沒有必要。

此外,南港展覽館工程案共有17名評委就3家競標的廠商予以評選,幾乎都給了力拓公司最高分,可見力拓公司的報告表現最佳。況且王隆昌評分3家廠商差異皆只有1分,評分差距是所有評委中最小的,根本難以保證力拓公司會得標,反而給分差距達十幾分的評委,未受調查。

2013年監察院調查意見點出本案疑點,2015年檢察總長也提起非常上訴,無奈最高法院仍駁回非常上訴,讓王隆昌如今服刑期滿仍持續喊冤。本次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即是認為黃維安承認犯了行賄罪,應該列為本案的共同被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共同被告的自白應有補強證據,但本案僅依照黃維安的自白就判王隆昌有罪,屬於判決違背法令。至於再審的理由,則是有2份黃維安在台北地檢署的訊問筆錄中,黃維安說他不曉得誰是評委,看到名字也不認識,判決並未加以審酌,且與判決認定黃維安認識並行賄王隆昌的事實相互矛盾,另外從錄音逐字稿來看,與原筆錄記載顯然有異,令人懷疑是檢察官預設答案後,再誘導黃維安跟隨附和。

王隆昌因本案的關係,離開了擔任39年教職的台北科大,過去對於國家公共建設的政策研究也全部中斷,不僅對於個人的名譽和清白嚴重受損,對整個國家社會的建設發展也造成極大的損失,希望檢察總長和法院仍正視此案,還給王隆昌一個清白。

附件

許玉秀前大法官發言稿:司法,不是製造冤抑而是平反冤情的所在

出席代表

王隆昌/本案當事人,前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教授
許玉秀/前司法院大法官
林俊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召集人
鄭嘉欣/本案辯護律師
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周南山/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授
吳傳威/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副教授
李有豐/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教授
陳水龍/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教授
陳立憲/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教授
謝浩明/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副教授
林俊彥/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教授
孫卓勳/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教授
陳彥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各界土木人聲援

  • 王文陸(教育部督學)
  • 劉敏麟(土木所校友)
  • 彭保華(前營建署科長)
  • 李 綱(基隆市府交通旅遊局長)
  • 江豊信(北科大教授)
  • 李春林(北科大校長室秘書)
  • 高安祥(土木系兼任教師)
  • 馮兆麟(新北市府養工處長)
  • 彭保忠(經濟部礦物局組長)
  • 陳天健(廣發建設董事長)
  • 沈添賜(土木技師)
  • 顏漢輝
  • 黃柏仁
  • 林以恆
  •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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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蔡尚育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