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法,不是製造冤抑而是平反冤情的所在~許玉秀前大法官發言稿

  1. 汙點證人:已經把故事編得漏洞百出,哪知道法官還是能判無辜被告有罪

    • 偽證?教唆偽證?

      上個月開始在網路上播放的影片〈一個被真相死當的大學教授〉,有一個偵訊庭的錄影片段。被告律師細問證人是上午或下午和王隆昌教授見面行賄,檢察官插話「你就說是白天還是晚上」,汙點證人接著是斬釘截鐵說在白天,當律師多問幾次,汙點證人有點接不上話時,檢察官竟然再度插話「沒有關係,你就說不記得了」。

      事實的真相是那一天王教授整天在原民會所辦的一個學術研討會忙著。既沒有白天也沒有晚上見面這件事。

      如果檢察官問「你是否忘記了」,都已經是不被允許的誘導詢問,但檢察官竟然說「沒關係,你就說不記得了」。把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事實說成只是精確的見面時間不記得,這叫做甚麼?作偽證嗎?那麼檢察官在做甚麼?教唆偽證嗎?

    • 王教授和汙點證人沒有曾經認識的證據、也沒有見過面的證據

      其實這個案子不難澄清。如果兩人從不認識、從未見面,就不會有後面的故事。

      黃維安主張沒有投標案之前,已經認識王隆昌教授,但自己提出來的物證,推翻自己的證詞。黃維安說他上過王教授的課,之前就認識王教授,但是根據他提出來的推廣班上課證明,沒有王教授開的課,而其他王教授開過的課程,上課名單裡面沒有黃維安這個學生。

      倒是在97年10月15日王教授這個案以受賄罪立案調查之前的3個多月前,97年6月25日南港展覽館案以違反採購法立案時,檢察官曾經出示幾個教授的名字問黃維安是否認識,黃維安說他不認識王教授。但是這個證詞在後來的受賄罪案件中,都不曾被拿出來調查。

      黃維安也沒有提出任何他和王教授見過面的具體證據,是檢察官把在力拓公司搜到的用餐發票,逐一詢問。都是檢察官設定事實,詢問黃維安,於是見幾次面從2次到4次有四個版本、見面時間和見面做甚麼各有五個版本、見面地點有三個版本。之所以有這麼多版本,因為都逐步被推翻,到了審判庭,把檢察官筆錄裡的見面日期,通通說不記得。

      那麼問題出在哪裡?顯然汙點證人的資格,全憑檢察官高興,不管證詞做得怎樣漏洞百出,只要檢察官願意,就可以當汙點證人。然後一旦成為汙點證人,縱使到了審判庭,把檢察官筆錄裡的見面日期,通通說不記得了,他的證詞依然堅實可信,具備充分的證明力。

      對王教授而言,這個汙點證人徹頭徹尾都是作偽證,但是我忍不住想,這個汙點證人會不會說「我雖然為了獲得緩起訴而編故事,但已經把故事編得這樣漏洞百出,已經用不記得來降低證詞的可信性,怎麼想得到法官還能判王教授有罪?」

  2. 從願意理解喊冤之人的冤屈開始

    • 做好調查和判斷證據的工作,就能獲得人民信賴

      今天來這裡的心情十分沉重,不曾想像有一天也必須在檢察機關或法院前面聲援冤案被告,但一年前王隆昌教授來告訴我他的冤獄故事時,那種心痛的感覺,讓我決定,不管腳步多麼沉重,都得來。

      王教授的案子,逼得我們要正視,不只是看起來不討喜的被告,這種被告往往指的是在社會底層掙扎著過日子的人,就算國家花費許多資源栽培、以高道德標準要求自己的大學教授,全都難逃司法毒手。難道我們法律人的安身立命,是建立在別人破碎的人生上面?

      在王隆昌教授的案子裡,讓人驚悚的是,不管怎麼沒有事證依據的證詞,起訴書和判決要相信有一套說詞,不相信換一套說詞。

      就在一年前的農曆春節前,這個案子讓我下了一個很大的決心,要啟動一個證據法的研究計畫,這個計畫包括編纂證據法典、撰寫證據法的教材、在大學法學院和司法實務訓練機構推動將證據法列為必修課程、建立平反和救援冤案的機制。

      檢察官和法官們的工作是甚麼?無非就是調查證據和評價證據,冤案何以成就?人民為什麼不信賴他們?就是檢察系統和審判系統沒有把證據調查和判斷的工作做好,要挽救司法公信,我認為只要做好這一件事。

    • 獲得信賴在於能夠同理他人的委屈

      不少認為都是社會誤解他們的檢察官和法官們,他們和在這裡喊冤的被告其實沒有兩樣。他們應該可以理解被冤枉的處境。理解渴求冤情得雪的心情。如果檢察官和法官們希望自己的委屈能夠被社會理解,是不是可以先真心誠意地理解喊冤被告的委屈?如果自己願意努力理解、甚至平反別人的冤屈,自然會獲得感謝,那麼獲得別人的信賴,也會容易得多。

      既然來到這裡,那麼我今天有個建議,希望最高檢察署和審判系統,能夠為那些到他們面前喊冤的人,準備一個空間,讓他們能好好坐下來陳述他們的冤情。這會比任由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在門外寒風中喊冤, 更能表現願意理解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