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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又被冤,心酸啥人知?~人頭帳戶的冤罪紀實記者會

詐騙事件頻傳,造成人民辛苦掙來的錢財平白損失。但被詐騙者並非僅有遭騙轉帳之情況,帳戶、密碼遭詐騙集團騙走,成為集團匯款工具者,亦所在多有,而司法實務對此種人頭帳戶案件,多以幫助詐欺犯論處,即便沒有證據可證明被告有販賣帳戶,法院仍認被告應該有常識知道不應提供帳戶密碼,一旦提供,即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終讓許多求職、借貸之經濟條件較不利者,遭騙帳戶,又遭法院判決有罪,被騙又被冤,求助無門。

甫大學畢業的黃先生,於人力銀行網頁上刊登履歷求職,一名自稱「周經理」詢問其有無興趣擔任司機,並要求陳先生交付金融卡、密碼,以審核陳先生的帳戶可否使用。黃先生交出帳戶密碼後,該帳戶即為詐騙集團所使用,詐騙其他被害者轉帳,經轉帳者發現有異,報警,查出黃先生帳戶已成為詐騙集團取得贓款所用。

黃先生向法院喊冤,表示自己並未販賣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不是共犯,也是詐騙集團的被害者,但法院認為黃先生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沒有調查任何證據即判決黃先生有罪。二審黃先生委任律師,傳喚證人,律師也以書狀和口頭七次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法院全部拒絕,駁回上訴。

經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聲請再審後,再審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並調閱資料,改判黃先生無罪。同樣的證據,只要法院願意調查,就能夠澄清真相,但原審法院卻執意不肯。

4年的司法纏訟,黃先生被騙、被冤,而再獲平反。何以司法要讓人如此折磨?

帳戶被人騙,怎是詐欺犯?

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有他人向己索取存款帳戶物件,衡情對於該帳戶物件可能會供作詐欺等不法目的之使用,當有合理之預期,而歹徒利用收集得來之帳戶從事詐欺等犯罪之用,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多年,亦已屬一般人之社會常識。

對於提款卡等資料將流入於他人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即有相當之認識,卻仍願意提供帳戶、交付提款卡與密碼,其金融資料將遭人作為詐欺取財犯行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之工具使用,當為被告所預見,而該帳戶嗣確供他人犯罪之用,並不違背被告之本意。

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任君逸律師表示,法院就幫助詐欺採用「間接故意」的解釋,只要被告知道社會上有詐欺集團會詐騙金錢,就認為被告提供帳戶具有詐欺的間接故意。然而,卻忽略許多被告其實是受騙而交出帳戶。遭詐騙集團騙走帳戶密碼,已屬無奈,卻又被法院認為是詐騙集團共犯,更讓被害者感到悲哀,無語問天。

司法的階級歧視:幫助詐欺被告的困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工作委員范志誠律師表示,存摺遺失、被竊、被騙,與被騙錢財之被害人同屬受害。在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時,名下所有帳戶內的現金在同一時間都會被凍結,一個市井小民甚至可能因此連生活都出現困難。但同樣被騙,法院竟然對被騙存摺的人還要加以刑罰,還要因此背負前科,甚至還要被匯款的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極不合理。

范律師認為在人頭帳戶的案件中,可發現被告通常具備較低之整理、敘述能力,而此類案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在法院怠為調查證據時,往往未能再由終審法院就法院違背證據法則的部分再為爭執;而當交出帳戶、密碼即等同有間接故意之情況下,法院幾乎為有罪推定,無辜被告難以證明清白,而在罪小刑輕之情況下,被告往往更容易接受認罪換緩刑,盡速逃離這場司法災難。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律師表示儘管罪責不重,司法單位卻不可輕忽,牽扯入人頭帳戶幫助詐欺之人,多屬經濟能力較差者,例如甫出社會的求職者、需錢孔急的借款者等,法院過度濫用間接故意入人於罪,將造成無法估量的冤案數量。若司法不謹慎面對,不但不能實現司法正義,更助長社會中的階級歧視。

2013年五地方法院幫助詐欺案件統計

經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搜尋台北、新北、桃園、台中、高雄地方法院,2013年關於詐欺之案件(以關鍵字「被告因詐欺案件&幫助犯&帳戶」進行搜尋)共發現1529件案件,其中判決有罪1495件,有罪率將近98%,僅有34件獲判無罪。

表一:五地方法院幫助詐欺案件有罪無罪統計

地區別 台北 新北 桃園 台中 高雄 五縣市合計
總案件數 151 419 308 318 333 1529
有罪 142 416 302 304 331 1495
無罪 9 3 6 14 2 34
無罪率 5.96% 0.72% 1.95% 4.40% 0.60% 2.22%
有罪率 94.04% 99.28% 98.05% 95.6% 99.4% 97.78%

圖一:有罪率統計圖

這些幫助詐欺案件,被認定事實明確而為簡易判決,共1176件,佔76.9%,這些案件僅由法院為書面審理,其中有601件案件被告並未認罪,但最終全數為有罪判決;於採通常審理程序情況,則出現34件無罪判決。儘管無從得知究竟遭簡易判決有罪者,有多少無辜案件,然而經過通常審理程序,無辜被告勢必更有機會證明自己清白。

表二:簡易、通常審理程序之統計

  簡易判決處刑 通常程序
有罪 1176
(其中601筆不認罪)
319
無罪 0 34
合計 1176 353

34件無罪判決中,共有11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但經法官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並讓被告澄清真相,獲判無罪。

圖二:認罪與不認罪之刑度及其所佔比例

針對刑度進行統計,則發現於被告認罪之情況,有28%左右可獲得緩刑判決,然當被告不認罪之情況,則僅有12%可獲得緩刑,認罪有助於獲得緩刑,假如被告確實無心訴訟、放棄爭取清白,認罪確實較有機會換到緩刑,讓事情盡快落幕。

當進一步探討這些幫助詐欺被告是如何交出帳戶的,可發現在921件有提及帳戶交出方式的案件中,主張因求職而交出帳戶者最多,共275件,而因貸款交出帳戶者,則有244件,主張遺失者則有225件。

表三:當事人表示帳戶交出之原因

交出帳戶的類型(當事人自陳) 件數
無法辨識 608
求職 275
借款 244
遺失 225
賣帳戶 69
被親友借(騙)走 68
網拍買東西被騙 19
其它 21
總數 1529

依此統計可進一步說明,捲入幫助詐欺之被告確有相當多情況為求職、借款,在法院廣泛採用不確定故意認定有罪之情況,此間究有多少冤案,多少誤判?有多少無辜弱勢遭司法霸凌?政府又應採取如何作為才能讓人民不再被騙又被冤?

政府應有所作為

尤美女立委呼籲警政署應特別針對不慎交付人頭帳戶之情形,加強宣導,防止人民被騙,而法務部就此類案件之偵查起訴也應更為謹慎。莫讓司法帶給人民災難。冤獄平反協會羅秉成理事長則呼籲檢察機關應重新審視遭判有罪之人頭帳戶幫助詐欺案,為無辜者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無論是緩刑抑或輕罪,一日冤判,終生無奈,政府不應漠視,讓民眾被騙又被冤。

出席

立法委員/尤美女
受害人家屬/田媽媽
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任君逸律師
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范志誠律師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
政府代表/警政署代表、法務部代表

新聞連絡人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
尤美女立委國會辦公室法案助理/朱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