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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點評:「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五次會議

本次會議之討論重點,在於最高法院法官人數、任用資格、選任程序及任期,對於總統最後之任命權,委員較無意見。

對於最高法院法官總人數,配合實施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後,最高法院案件量減少,員額應隨之縮減,人數減少後可避免各庭間裁判歧異,至於人數應減少為幾人,委員有不同想法,最終決定為14人(含院長),未來最高法院將僅存民事庭、刑事庭各1庭,每庭7位法官,人數不宜太多,避免各庭內見解過度分岐,難以整合。

任用資格爭議,在於為何需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是因為是終身職,需要有司法官任用資格,才符合憲法終身職保障要求。

最高法院法官選任程序是討論焦點,牽涉重大變革,決議設計有民主正當性,透過多元化之選任,應可改善目前由最高法院法官均由高等法院法官選任,使得最高法院見解趨向保守之問題。首先,由司法院院長提出應任名額三倍人選,係基於其監督全國法院,對司法最終成效必須負責之緣故,其次,再經過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兩倍人選,委員會之組成具有多元、專業性,最後交給總統任命,總統不能超出名單之外選任。

終審法院法官透過政治任命是世界各國普遍所採,國際上有憲法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國家,都是有政治任命,比較法經驗應足供參考,至於選任程序應如何設計,則可討論,但應特別注意權力間之制衡與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