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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開DNA鎖鏈~台大法醫學科李俊億教授 談陳龍綺冤案平反

5年前,被控與友人在租屋處涉犯乘機性交,陳龍綺自始至終皆否認涉案,二位同案被告及其他證人也證稱陳龍綺不在場,但法院根據唯一的證據,即被害人衣物上混合型精斑檢體的DNA鑑定──「不排除」混有陳龍綺及另外兩名男子之DNA──判刑4年。陳龍綺因DNA鑑定被無辜定罪,卻也因DNA鑑定終獲平反。在幸與不幸的開端,DNA扮演了關鍵角色。

陳龍綺案全台首例:23組Y染色體STR鑑定

民國85年前後台灣的DNA鑑定採取HLA DQ-Alpha鑑定法,90年後改以鑑別力較高的短重複序列(shorttandem repeat, STR)DNA鑑定法。STR基因存在22對常染色體中,也存在第23對之Y染色體上,此Y-STR基因被作為鑑定男性身分的專屬系統。然而,過去鑑定Y染色體的STR只能做到17組基因型別,對混合型證物的鑑別力較差,而2013年國際間開始使用的23組基因型別的鑑定系統可相對提高其鑑別力。陳龍綺的代表性意義在於,他是台灣運用23組Y-STR基因鑑定且成功平反的首例!然而,有了最新的技術,冤案是否終可避免?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李俊億教授認為,科學證據若不當使用,很可能使科學證據成為說謊的證據。

DNA解密:幸與不幸的開端

人類23對染色體內的DNA是由4 種遺傳物質相互連結成30億個單位之長鏈所纏繞而成,即由「ACGT」四種鹼基排成不同的序列組合。STR鑑定是針對具有重複性的鹼基序列區域進行分析,並依其重複的次數給予數字代碼,如此便產生基因密碼。舉例來說,若「AGAT」此種組合序列,在雙倍體(第1對至第22對染色體各有二組)的染色體中,某甲重複出現11次與12次,某乙重複出現17次與18次,則該基因組合的型別在某甲即標示為(11,12),在乙標示為(17,18);若是在男性Y染色體(單倍體,只有一組染色體),某甲AGAT的序列出現13次,某乙出現15次,則甲的Y染色體該序列型別即為13,乙為15。

陳龍綺的Y染色體STR基因型別,與同案被告A男與B男非常相近(見表一),以基因編號1、2的型別來看,被害人內褲採樣檢體分別為15與12,A男、B男與陳龍綺完全相同;以編號3來看,被害人採樣檢體為23與25,A男25,陳龍綺與B男都是23都不排除。不幸的是,看完編號1至17的基因型別,的確「不排除」陳龍綺,即檢體中「可能」混有陳龍綺的DNA。

Can't be excluded≠positive

然而,若以Y染色體17組STR的基因型別判斷「不排除」陳龍綺,則仍會有千分之一比例的人口將被視為嫌犯,因該型別在台灣人口的重複率約為千分之一。換言之,若以台灣2300萬人口、男女性別比例假設為1:1的條件下,在1150萬男性人口中,將有1萬1500人都會是嫌疑人。

李俊億強調,我們應該追問:「這樣的『不排除』所代表被告涉案的準確度能有多高?若不排除代表被告可能涉案,也可能未涉案,則鑑定人員有責任說明不排除的機率,及依此機率將有多少人是潛在的嫌疑人。鑑定報告若未做此說明,不難想像那些對於DNA鑑定不甚了解的法官、偵查人員,可能被中性的『不排除』字眼誤導而作出有罪的判決。」

始終堅稱自己並未涉案的陳龍綺,卻不幸落入「不排除」的機率中,義務律師團需要了解,究竟還有什麼科學鑑定足以證明其清白?李俊億表示,被害女子內褲上的混合型DNA檢體之Y-STR電泳訊號圖是關鍵,檢視電泳訊號圖上每個基因訊號強度在150個單位以上的型別訊號數目以及訊號強度之比例,可以判斷涉案人數。從表一亦可看出,在17組基因型別中,有6組基因型別為2人混合之DNA,而未出現3人混合的型別,因此,本案證物最可能是2人混合之Y染色體DNA,而非3人。

此外,若DNA鑑定由過去的17組鑑定增加至23組DNA型別鑑定,則可增加約1/3的鑑別力,或許可進一步確認陳龍綺是否能被排除。在表二陳龍綺Y染色體DNA再鑑定增加的6組Y-STR基因中,在編號18、20、21與23仍然只出現兩人混合的型別,而編號18與20,卻未出現陳龍綺的17與13型,這兩個關鍵基因之型別遂成為可以排除證物含有陳龍綺DNA的鐵證。

平冤之路 未完待續

拜23組Y染色體STR基因鑑定系統之賜,終使陳龍綺在不幸受冤後幸運地獲得平反,但科學鑑定的進步卻仍難完全防止冤錯案件的發生。李俊億指出,雖然現在已有23組Y-STR基因鑑定系統,但基於成本考量,鑑定之案件仍會以17組為優先,必要時再做23組。對於較難判讀的混合型檢體,過去舊的鑑定技術的確仍可能產生「不排除」而被認定有罪的冤錯案件,尤其是當檢察官與法官在司法官學院受訓結業後,鮮少有機會、管道掌握最新DNA鑑定等相關科學新知。李俊億認為,司法官的在職進修必須重視鑑識科技的發展現況。

雖然依目前實務經驗,為避免知曉案情影響鑑定人員的心證,進而影響實驗乃至判讀結果,實驗室人員進行鑑定時理論上應不會拿到案件卷證資料,但李俊億也擔心,若鑑定單位設在偵查系統,則很難百分之百保證鑑定人員的心證不被污染。此外,目前台灣進行DNA鑑定的單位包括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呈現三足鼎立的局面,彼此間未有同一判讀標準且鮮少往來,難以相互驗證提升鑑定品質。2009年美國國家研究院報告即指出,DNA鑑定是目前最可靠的鑑定技術,但仍應訂定標準化的判讀機制。台灣,在冤獄平反的路上,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陳龍綺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繼江國慶之後,在判決確定後終因DNA再鑑定而被平反之案件。他,不只是台灣DNA鑑定23組Y-STR鑑定的首例,也是台灣再審案件的特例:法院於再審前囑託刑事警察局進行DNA鑑定,並以新的鑑定報告作為新證據,裁定開啟再審。陳龍綺案,成功揭開冤案平反的序幕,但在制度的高牆前,仍有無數的受冤者無助的等待救援。一切只是開始,還沒結束。

※ 原文刊登於《司法改革雜誌》第1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