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說真話的勇氣—談林文蔚的監所札記

2015年12月31日監所管理員林文蔚因為寫繪了〈懺悔〉一文,提到監獄人員違法使用電擊棒的情節,而遭監所記兩支申誡。司改會得知此事後主動提供協助,理由是如果這樣子的發言就要被懲處,那之後監所內部許多事情都不能講出去,最後就會形成寒蟬效應,非常不利監督與改革。

我們持續協助林文蔚,除了組成律師團,並就本案涉及的議題舉辦論壇,希望引起更多社會關注。2016年9月7日,監所終於同意撤掉林文蔚的兩支申誡。但我們真正的目標不是撤掉申誡,而是希望監所真的能有所改變,體制內的吹哨者也能夠受到保護,以防止體制的腐化。

作者/林瑋婷 民間司改會執行祕書

「說真話從來都不只是說真話,它是一項社會行動,也是一項與自我關係非常密切的倫理道德行動」

姚人多,〈說真話的問題化〉,收錄於《傅柯說真話》一書

在當代,你講的是「真的」指的是你說的話和你所描述的對象相符應,然而根據法國哲學家傅柯的研究,在希臘時期「說真話」比較關連到的不是客體,而是說話的主體,也就是說話者誠懇地說出「他知道」為真的事。那怎麼去判斷一個人是在「說真話」呢?確認的方式之一就是看他的「勇氣」。也就是指「說真話」會給說話者帶來危險或風險,而他明知如此仍然坦率地說話。我不多談傅柯接下來對「說真話」的複雜分析,只是想借用這個觀點的移轉,來討論監所管理員林文蔚因寫繪監所狀況而遭懲處一事,以及因此事而舉辦的言論自由論壇

林文蔚寫繪監所違法使用電擊棒,監所以林文蔚無法證明有此事為由,將他記了兩支申誡。不過如果從主體的角度來看,其實要了解的是,林文蔚是抱持著怎樣的心情來寫繪。在監所,乖乖聽話不要出事,就是升官保命之途。但林文蔚並不這麼做,他選擇了一條難走的小徑:持續寫繪他所看到的監所實況,讓社會關注監所,關注改革。而這樣的選擇,也讓他遭遇了各種危險,承受各種壓力,其中最明顯的就是這次因寫繪而遭懲處之事。在這樣的角度下,說林文蔚是一個願意面對危險,仍誠懇說真話的人,應該是不為過。

這樣的勇氣,會帶給大家力量,會讓更多人願意站出來為改革而努力。2016年6月19日一群專家學者和關心此案的大家就聚在一起,針對林文蔚案中涉及的問題進行研討。在那次的論壇上,我們談的主要是當代法律中公務員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在法律定性上是「權利」。一般人可能認為「權利」就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但是從論壇中大家的討論可以感受到,言論自由權不可單純理解為個體欲望的展現,它有很強的倫理面向。它試圖讓權力關係中處於相對弱勢處境的主體,有作出倫理性選擇的可能,也就是面對危險仍秉持良心,誠懇而坦率地說話。

2016年9月7日,在保訓會再申訴的過程中,由於保訓會委員的積極協調,事情暫時告一段落了。林文蔚遭記的兩次申誡被撤銷,改成書面警告一次。書面警告介於罰與不罰之間,對林文蔚沒有太實質的影響,可說是林文蔚和監所相互讓步而彼此都可接受的結果。我們希望這是林文蔚與他所在的監所良性互動的開始,因為我們很清楚,林文蔚的倫理選擇是基於公益而非私利,監所長官們如果能了解也能認同監所需要變得更好,那雙方的關係可以不同。而我們也希望社會大眾能持續關注林文蔚的監所寫繪,因為這是一個說真話者倫理關懷之所在:希望監所真的改變,僅此而已!

照片/佳穎與文蔚

與文蔚結緣的義務律師—佳穎

作者/謝佳穎 林文蔚案義務律師

2013年,還是廢物研究生的我,因為霖澤館展出了林文蔚的作品,認識了這個偽裝成公務員的藝術家,然後知道了這個人的理想,是透過紙筆,讓外界探看神秘的監獄風景,以達成獄所環境改革的目的,覺得,嗯,應該就是司改會埋伏在監獄的臥底,撕下你的假面具吧哈哈。

時隔兩年,2015年底,作風張揚的他收到一紙懲處令,延續了先前的緣份,在司改會的引薦下,結識了他本人、可愛的老婆和小寶,這一協助一晃眼也過了八個月,期間到保訓會玩耍了兩次,真是難能可貴的經驗,相信保訓會委員和矯正署透過這個案件經驗值也都大幅提升了,畢竟林文蔚這個怪,CP值太高,太難收服。

雖然不是預期中的結果,但如果能開啟一個「良善的循環」也算是達成雙贏的局面,依舊相信場面話的我,不是信賴司法有多公正,而是相信人與人間真誠相待的初心,相信最不可信賴的矯治機構也有可能拋開極權國家遺緒,慢慢轉變,當然司改會臥底的角色還是很重要哈哈哈,所以站在崗哨上的你,繼續畫下去吧,然後如果有下次的話,我還是會陪你來的(真心不騙)。

※本文轉自謝佳穎律師臉書

讓沈默的高牆倒下

作者/劉冠麟 NYU School of Law
譯者/施亮筠、廖禾安

在美國,「沈默守則」(code of silence)是所有矯正人員都默默遵守的不成文規定。「沈默守則」確保了「家醜不外揚」。即便嚴重違規情事發生,許多矯正人員依然謹守這條規則,選擇沉默。因為打破「沈默守則」的後果通常意味著檯面下的、有報復意味的懲罰以及私底下的同儕霸凌。不少吹哨者都因為無法承受這般壓力而選擇自殺。

發生在加州的一起案件顯現出「沈默守則」所帶來的問題。Scott Jones在披露了獄所的問題後,因為無法承受同儕霸凌的壓力而自殺。Scott Jones的遺孀,Janelle Jones悲痛地對加州矯正署提出了告訴。她控訴矯正機關嚴重侵犯了Scott Jones 在第一修正案下保障的言論自由。法院透過利益權衡原則(balancing test)評估這個案子,在「矯正人員的言論自由」與「矯正機關的運作」間做出取捨後,認定了Scott Jones 在此案中得以主張言論自由。全案仍在進行中。

相似的案子也發生在美國其他地方。在2008年,一位矯正人員挖出了一名患有思覺失調之受刑人的右眼球。在事件調查過程中,參與其中的矯正人員皆稱沒有目睹事發經過,而且對於受刑人所遭受到的傷害毫不知情。這樣的狀況充分的顯現出「沈默守則」在矯正機關裡施加的沉重壓力。在這個案子裡,所有相關證物,例如用以挖出眼球的手套等,都被銷毀。只有一位叫做John Pisciotta的矯正人員,在調查過程中願意說出他其實在場,並且對於案情做出了陳述。當機關內同事知道這件事之後,他們對Pisciotta 做出了一連串的騷擾及霸凌,例如在他家門上漆上「懦夫」等字眼。他們甚至對Pisciotta做出虐待受刑人的不實指控,最終導致他因此被革職。矯正機關在處理這件事情的態度也十分可議,在場的九名矯正人員中,只有一名最後真被開除,其他人事後都得以復職。於2011年Pisciotta 以佛羅里達州的吹哨者法案為依據,針對這件事情對州立矯正署提出申訴,最終矯正署以美金$135,000和解。

許多州議會已經意識到保護吹哨者免於威脅與霸凌的重要性。加州州議會在通過加州吹哨者保護法案時便認定:「公務員應有自由舉報政府機關之『濫權、詐欺、違法、浪費資源、危害公眾健康等行為』之權利。」因為「公務員處理與人民相關的事物時,有權在不受任何形式的拘束的情形之下,以公正的態度處理。」

為了達成保障吹哨者的目的,紐約州吹哨者法案保障公務員「在合理認定舉報情事為事實,且合理認定機關行為構成不法時」即有權利舉報。另外,美國聯邦法及大部分州的法條,皆不要求公務員提出實質證據證實政府機關的濫權行為,而是只要有合理懷疑便可以舉報。

紐約州議會甚至不再要求公務員在舉報前先告知上級長官,因為這個規定並未考量上級長官或上機機關也可能涉該不道德的行為。此外,在過去幾年間皆有公務員害怕遭受報復、丟了工作而要求匿名舉報,甚至拒絕配合調查。即使某些州的法律有規定,舉報前須告知上級長官,法院往往也因為認知到上級一旦知悉下屬有舉報的可能,極有可能濫用職權對下級施壓、包庇不法,因而認定該規範不適用。

在台灣,吹哨者保護的法制仍不健全,矯正機關內的吹哨者縱使是基於「合理懷疑基礎」作舉報,也可能受到處分。這樣的狀況必須改變,否則當沉默的文化全然滲透,就會築起沉默的高牆,組織外的人們就再也看不到組織內部的問題了。因此推動組織透明化的法規,以確保吹哨者的安全,是刻不容緩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