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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清漂案

薛清漂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逃亡期間收到教召通知,再度被法院以「未依法申報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為由,判決妨害兵役確定。

禁役的人需要被教召嗎?

《兵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曾經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第28條第3款規定:「後備軍人依法禁役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而依據《兵役法》第37條的規定,只有後備軍人才需要應教育召集。

那麼,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因為禁役喪失後備軍人身分的薛清漂,在不需要應教育召集令的前提下收到教召通知,顯然沒有妨害兵役的可能性。

幾經波折的非常救濟

在民間司改會義務律師團的協助下,薛清漂涉嫌妨害兵役的案件在2024年4月經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裁定開啟再審程序。

審理期間,法官認為本件屬於程序上問題,便轉請嘉義地檢署向最高檢察署請求非常上訴,並經檢察總長以「薛清漂喪失後備軍人身分,本即無再應教育召集之義務,從而其居住處所遷移,未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即難構成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之罪。」、「原判決未察,仍認被告犯有該罪,而依修正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等規定判處罪刑,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為由 提起非常上訴。

然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刑事判決卻以「有禁役原因者不當然發生禁服兵役執行之效力」、「被告是否溯自本案教育召集相關日期已禁役生效或消失後備軍人身分之事實、證據,足認被告應受無罪之判決,仍可循再審程序救濟」為由,駁回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作為非常救濟的途徑之一,需要得到檢察總長的青睞已經非常不容易。本案在檢察總長已經認同有疑義、提出非常上訴,卻仍遭最高法院駁回、在判決理由中表示本案可循再審程序救濟,無疑是對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非常救濟制度採雙軌救濟是否有助於冤錯案件平反的再次提出疑問。

得來不易的無罪判決

本案在非常上訴被駁回後,重新回到再審程序。民國114年3月31日,嘉義地方法院參考薛清漂在義務律師團的協助下所提出的禁役通知,以113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認定薛清漂符合兵役法的禁役條件、喪失後備軍人身分。

既然薛清漂當時並不具備後備軍人身分,他自然也不需要應教育召集,更不可能犯下檢察官認為的「身為後備軍人卻為了逃避教召而搬家又沒申報,導致召集令無法送達」之犯行。

或許是認同本案的爭議並不複雜,在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也沒有上訴。在義務律師團的協助下,薛清漂終於無罪確定。

再小的錯誤都是冤抑,期待司法體系能引為警惕、毋枉毋縱

現行刑事訴訟法就非常救濟雖然設計有「再審」與「非常上訴」的雙軌救濟制度,但在實務上能否獲得有效救濟,如果取決於司法體系內部對於案件問題的認定是否有見解上的歧異,無疑讓冤錯平反的路途更加漫長而艱難。

以薛清漂案來說,本案所涉及的爭點無非是「被禁役的人是否還是後備軍人」,其實並不複雜,卻仍然在非常救濟的「再審」與「非常上訴」間掙扎。

我們期待司法系統能更重視冤案救濟的障礙,在減少司法資源耗費的同時,也減少對冤錯案件無辜者所造成的精神與時間上的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