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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薛清漂案再審無罪

薛清漂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依法已不具後備軍人的身分、不須應教育召集,卻因為收到教召通知沒有報到,被法院以「未依法申報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為由,判決妨害兵役確定。

直至今日(5月9日),檢察官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3月31日做成之113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仍未提出上訴,本案已超過合法上訴期間、薛清漂先生終於無罪確定。義務律師團就此甚感欣慰,謹發表聲明如下:

一、有關機關應加強橫向整合,避免再有冤錯

薛清漂是否具備後備軍人的身分而有違法不應教育召集令,並不難釐清。然而,本案從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到檢察官偵結起訴、原判決審理,顯然欠缺橫向的整合,使兵役資料未能即時供司法機關加以釐清、造成冤錯。

尤其近期台灣面對日益艱困的國安環境,輿論不乏對於軍事司法機關效能與作業程序的檢視。冤案的存在都警示著「螺絲可能鬆脫之處」,應作為重要警惕。

二、本案本來「僅是」行政機關內部程序小瑕疵,人民尋求救濟,卻遭各管道互推皮球,徒費心力

《兵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曾經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同法第28條第3款規定:「後備軍人依法禁役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另《兵役法施行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5條禁役者,應由司(軍)法機關通知本人及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函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同法第37、39、40條規定:應受禁役者,除由各機關、學校通知外,並應由本人或其戶長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之。」

本案在再審已開啟後審理期間,一度經嘉義地方檢察署報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方欲開闢再審以外途徑,為當事人平反之美意,卻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刑事判決以「有禁役原因者不當然發生禁服兵役執行之效力」、「被告是否溯自本案教育召集相關日期已禁役生效或消失後備軍人身分之事實、證據,足認被告應受無罪之判決,仍可循再審程序救濟」為由,駁回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的見解不願意處理上開機關彼此間溝通失靈而未通知或未接獲通知,對人民所造成之程序不利益,更僅機械式、粗糙地將問題簡化成:「禁役需國防部核准」、「有禁役原因者不當然發生禁服兵役執行之效力」,容有司法與行政機關間互推皮球之情事,造成人民權益二度侵害。

三、人民需要怎樣的冤案救濟機制?呼籲落實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冤案救濟委員會」及「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

非常上訴作為非常救濟的途徑之一,需要得到檢察總長的青睞已經非常不容易。本案在檢察總長已經認同有疑義、提出非常上訴,卻仍遭最高法院駁回、在判決理由中表示本案可循再審程序救濟,不啻於對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非常救濟制度採雙軌救濟是否有助於冤錯案件平反再次提出疑問。

司法制度不怕錯誤,只怕錯了不改。義務律師團肯認檢察總長願意重視本案原確定判決疑有違背法令之處提出非常上訴,就本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再審法庭作為司法自我揪錯的一環,勇於改判薛清漂無罪、還薛清漂清白,及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放棄上訴、讓本案儘速確定的決心也敬表認同。但對於事實並不複雜的本案仍在「再審」與「非常救濟」中來回,仍不免感到遺憾。

義務律師團再次呼籲,有關機關應落實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有關「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冤案救濟委員會』及『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之決議,積極建置系統性的冤案救援制度,讓每一位無辜者,都不再被遺落於制度的縫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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