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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心得|薛清漂案刑事再審

113年度再字第2號

法官:何啟榮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當事人(被告):薛清漂

開案緣由

薛清漂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依《兵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8條、第37條之規定,薛清漂喪失後備軍人身分。但卻在逃亡期間卻收到教召通知,後因未依時間報到,而被法院判決妨礙兵役確定。

被告方主張

否認有違反兵役法相關規定,以下有三:

  1. 相關自白應不具證據能力:被告曾有自白,但未成功調取相關錄音錄影,在當時未選任辯護人之情況下所為不利己陳述之筆錄應不具證據能力。
  2. 被告已無後備軍人身分:國防部判決已確定被告喪失後備軍人身分,故無妨礙兵役。又此應為行政機關內部程序問題,所產生之不利益不應加諸於被告。
  3. 被告無構成妨礙兵役之主觀要件及意圖:被告於偵查初始不知且表明未收到召集通知,故可證明無妨礙兵役之主觀故意。

法官提示證據與詢問

  1. 關於檢察官問話之強暴脅迫與否

    被告回應關於檢察官之問話情況,當時檢察官問話較兇,被告認雖自身有被嚇到,但無強暴脅迫存在。

  2. 關於錄音錄影之證據能力

    被告方律師在無完整錄音錄影之情況下,應無證據能力;縱有證據能力,恐也不能認被告於妨礙兵役上有主觀故意。

各方之言詞辯論

  1. 檢察官認被告確有禁役身分,被告於九十八年七月二日收到召集,但當時其已無後備軍人身分,不構成妨害兵役,故應依法判決。
  2. 被告方律師認為被告在當時已無後備軍人身分,不構成妨礙兵役,應做無罪判決;縱係有罪判決也應當從輕。
  3. 被告主張希望能為無罪判決,因其認自己應當收到卻無收到禁役令。且望能早日判決確定,因會影響到自身假釋。

法官詢問被告關於學經歷、身家背景、子女扶養等

詢問相關資料係基於量刑之考量,以下為被告陳述:

學經歷 高職(肄業)
婚姻狀況 結過婚,現已離婚
有無未成年子女 有一位女兒在大陸讀書
過往職業 開計程車為業,收入約每日一千至兩千台幣
其他 自身已入監十四年,父親亦於監獄服刑中,家中之人鮮少探望

觀察心得

這是第一次參與相關法庭觀察的活動,在此之前,對於該活動的了解與印象只認為是一個可以近距離觀察法庭運作的活動。但透過實際上參與,讓我有了更多的認識:在這次活動中,透過聽取各方的論述,讓法官、檢察官及在場之人都更加深對案件了解的完整度,以利後續判決之結果,而透過流程的推動,讓我更加知道在一次開庭中,法官會如何主導整個法庭的程序。

本次參與的是一個涉及妨礙兵役案件,上學期的活動是關於準備庭的,而這次是再審。這次案件主要是被告在過往已遭判刑十六年,在此前提下應喪失後備軍人身分而應不涉妨礙兵役,惟卻因行政內部問題致仍寄出兵單給予薛清漂先生,本次開庭主要爭點是在確認薛清漂先生有無喪失後備軍人身分,若有喪失即無妨礙兵役,無喪失即有妨礙兵役。

其實在法庭觀察完後,對於整個案件已有較明瞭的認知,而在最近也非常高興收到確定薛清漂先生無罪的判決。我認為法律是一個還原真相的工具,透過此去給人民應得到的結果是非常重要的。

非常開心有這一個機會能參加這次法庭觀察的活動,也通過這個部份讓我更加了解在法庭上各個位置的角色分配與審理順序,這是在平常上課較難接觸到的部分,但卻是實務上蠻重要的。這個活動讓我們平常教科書上學習到的知識呈現在我們眼前,並透過親身體驗有更多的了解,希望在未來能有更多機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