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觀察心得|他不只是「被告薛清漂」,而是一位有過去、有親人、有未竟人生的個體
2025-5-08
本件被告薛清漂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等規定判處罪刑,以下為被告律師言詞陳述之主張:
自白不具證據能力:
本件被告在偵查程序中曾有自白,然而本件並未調到當時偵查程序之錄音錄影檔案,因此被告當時被訊問的真實情況並不清楚明朗,況且被告在偵查時曾有對己不利的陳述,又未選任辯護人,故主張該自白不不具證據能力。
被告已無後備軍人身分:
依據國防部函文、後備指揮部醫師證明書,被告既已不具後備軍人身分,故無妨礙兵役治罪條例之違法問題;並且公訴辯護人之意旨有所誤會,國防部係表示被告於判決當時已無後備軍人身分,否則當初不會以「溯及既往」指控被告妨礙兵役;上述問題應係行政機關內部程序問題,不應將該行政機關程序之不利益加諸於被告。
主觀要件不該當:
被告在被判刑時並未收到教召通知,不知道受到召集,故被告主觀無妨礙兵役之故意、意思及意圖。
依據嘉義後備指揮處、民雄分局逃犯查詢報表、未報到名單、以及前幾次法庭判決,被告薛清漂當時已被教召,但是並未報到,被告與檢方對該部分證據皆無異議,且最初程序準備庭亦係同位法官審判,當時該法官已有表明意見、知悉前之證據,故證據之爭執和揭示部分並無過多贅述。
針對最初被告律師認為自白無證據能力之問題,法官詢問被告在偵查階段之自白是否受到強暴脅迫利誘之不正當訊問手段,以下係被告與被告律師之陳述:
基於對被告的量刑,因此需要對被告進行身家背景、學歷經歷之調查,倘若被告家中有未成年子女或親屬需要扶養,則不宜對其苛予過重的刑罰;被告陳述,自己高職肄業,以前結過婚但現在已離婚,有一個未成年女兒在大陸讀書,入監服刑前以開計程車為業,一天收入大概一千至兩千新台幣不等,目前已入監14年,母親已退休且65歲,父親亦在監獄中服刑,有兄弟姊妹,但家人鮮少探望。
檢察官陳述:
「本件發現被告有禁役身分,先前經檢查總長非常上訴,於嘉義被指揮部民營證件丟失證明中可以知悉被告知禁役身分,於民國98年7月2日起不具後備軍人身分。」因為先前之判決認為被告具有妨礙兵役之事實而有罪,然而檢察總長認為先前判決對於被告不合理,原審判決有問題、恐有冤獄之可能,本案應該判處被告無罪或者減輕量刑,故提出非常上訴希望事實可以予以重新審判,非常上訴亦代表檢查機關對該案之意思,故檢察官予以提示。
被告律師陳述:
本件被告已無後備軍人之身分,不構成妨礙兵役之判刑,因此懇請鈞院為無罪之諭知,被告薛清漂表示希望法院給予無罪判決,並且認為「之前也沒有看過有人因為毒品罪還可以被教召,其他同犯毒品罪之人皆有收到禁役令,但只有自己沒有收到,如果真的要判有罪,也懇請從輕量刑,希望法院可以盡速判決,以免影響到假釋申請。」希望盡速判決係因為,被告為一級受刑人(受刑人分級最低為四級、最重為一級),被告因為良好的表現而可以申請假釋,然而冗長的開庭和審理程序將影響被告累積處遇的分數,可能影響日後無法申請假釋。
本次開庭相較初次程序準備庭,時間較短且討論的爭點較少,因為本件被告薛清漂所涉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刑較輕故採用獨任庭,又被告方主張無罪,所以不能以簡易程序或簡式裁判處理,又本件已纏訟許久,倘若再延長審判,對被告恐致不利益、法院亦希望能夠結案,所以本次應該是薛清漂案的最後一次開庭;因為第一次程序準備庭和此次開庭階油桐個法官審理,法官皆有詢問對於被告自白的問題,我認為對於自白的解釋或許是本案的關鍵,本次法庭觀察讓我更加瞭解開庭審判的運作與程序,是不錯的學習經驗,與此同時,我的心境和對法律的認識更是因此有所轉變。
在旁聽的過程中,我始終懷著一種矛盾且複雜的心情。一方面,我明白這是一個具體的法律案件,背後牽涉著法律規範、程序正義與證據爭點;另一方面,我也清楚,坐在被告席上的,是一位真實的人,他的人生與選擇如今正在接受法律的審視與裁斷。這種從紙本法條走進真實世界的臨場感,讓我在每一次律師發言、法官詢問時,都感受到法律不再只是抽象的制度,而是一場牽動人性與制度交錯運作的現場。
當我聽到被告律師針對「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進行辯論時,我的內心其實是緊繃的。那種緊繃,不是對抗性的情緒,而是一種對「正當程序」的關注與在意。律師堅持要確認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並非只是為了技術性地爭取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決,而是在捍衛一個人在面對國家權力時應有的基本保障,當被告陳述自己雖然受到驚嚇與緊張,但並未遭受強迫或利誘時,我更感受到這種「中間地帶」的模糊與複雜:有時候,一個人的感受與制度所設下的要件之間,存在難以完全對應的差距,而這些差距卻可能決定案件的走向。
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被告談及自己家庭背景的時候。那一刻,整個法庭的氣氛都沉靜了下來,他平淡地說著自己的經歷——高職肄業、離婚、有一個未成年女兒、父親與自己同樣在服刑、年邁母親靠退休金過活;這些話語中沒有激動的情緒,但正是這樣的平靜讓人更感沉重,我突然意識到,對我們來說這只是一次法庭觀察,但對他而言,卻是一場牽動未來的判決。
他不只是「被告薛清漂」,而是一位有過去、有親人、有未竟人生的個體,當他提到希望能盡速判決、避免影響假釋申請時,我感受到一種掙扎下的理性與現實考量,也體會到即便身處法律的制裁體系中,一個人仍會努力為自己爭取改變命運的可能。
這次法庭觀察,不僅讓我學習到刑事訴訟的審判運作程序,也更加深我對法律人應具備的同理心與專業敏感度的理解。法律並非只是對錯的衡量基準,更是人與人之間、制度與個體之間一種極其細膩的互動,希望未來有更多機會能參與觀察,讓我在學習法律的同時,也能更貼近法律背後的溫度與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