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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的訴訟成績單?起訴陳肇敏!求償冤賠金!~新聞稿及宣判後聲明

宣判後聲明

針對今(29)日,國防部向陳肇敏等人求償江國慶案補償金之民事案件宣判,本會聲明如下:

一、判決分四個部分,追究軍官的責任:

  1. 陳肇敏、柯仲慶部分:兩人全部敗訴,均應賠償1474萬714元。
  2. 何祖耀、曹嘉生部分:兩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均應賠償859萬8750元。
  3. 李植仁部分:幾乎全部敗訴,應賠償1289萬8125元。但以其遺產為限。
  4. 至於黃瑞鵬部分:全部勝訴。法院以《國家賠償法》第13條為其免責。

二、對判決之聲明:

  1. 高度肯定台北地院之判決:
    • 本案「先天不良」,起訴時切割均分責任便罷,訴訟中國防部似乎無法「過度積極」,全賴法官細心釐清事實、追查證據、適用法律,始能有此結果。
    • 法院認為:陳肇敏應負1/3、柯仲慶應負1/4、何祖耀應負1/12、曹嘉生應負1/12、李植仁應負1/8之責任。至於未被起訴的鄧震環應負1/8之責任。
  2. 國防部仍應「說清楚、講明白」,不能打「迷糊仗」:
    • 不再均分責任起訴:法院認為陳肇敏應負1/3之責,也就是3439萬5000元。柯仲慶應負1/4之責,也就是2579萬6250元,但國防部僅起訴1474萬714元。日後若無追加上訴,則豈非變相將責任轉嫁給他人?人民的納稅金,難道就這樣「隨風而逝」?
    • 鄧震環部份之後續處理:國防部當初之主張,在切割均分後,每人的責任都是1474萬714元,然而,僅以280萬元和鄧震環和解,為何僅以2成左右的比例達成和解,剩下8成的責任,又應該由誰擔負?是國防部應負責?或是應由其他的人承擔?國防部有責任對外說明清楚。

江國慶雖然已獲清白,但仍未平反。我們要求國家勇於面對自己的錯誤,追究違法失職陳肇敏等軍官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起訴陳肇敏等人!求償冤賠金!國家究責!我們在意!

刑事究責部分,高檢署於2012年12月中,將北檢第二次不起訴處分廢棄發回後,迄今一年半的時間過去了,北檢毫無動靜。

民事究責部分,國防部在江國慶案賠償一億餘元的刑事補償金後,向違法失職之公務員求償。求償案自2012年的9月4日首度開庭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共開了12次的庭(細節請參考附表)。法官自始即不斷質疑國防部,給與很長的時間,準備仍然不足。

猶記2012年10月17日,立法院國防及外交委員會,要求國防部對江國慶冤殺案,追究責任以及求償冤賠金進行專案報告。其間,朝野委員們質疑國防部無心打贏官司。前部長高華柱於備詢時明確表示,已指示要外聘律師,強化律師陣容,全力打贏求償案。

然而,言猶在耳,國防部僅僅增聘一位律師,訴訟進行之主導權,仍以部內之職業軍法官為主,表現固然轉趨積極,卻常常令人有似乎無法充份準備之感,也常常在法官的主動追問之下,才提出相關事證或釐清法律意見。

坦白說,審判中雙方經常各說各話,無法有效聚焦,國防部訴訟攻擊之策略實在平凡,令人對於國防部之全面勝訴,無法抱持太高之期待。

無論如何,我們希望國防部已經支付的一億元補償金,不會由全民負擔,今天即將宣判,我們一起來關心,國防部民事求償的訴訟成績單究竟如何!

開庭次 時間 開庭過程 備註
  2012/04/12   正式起訴
第一次 2012/09/24 法官質疑國防部,起訴內容之論述過於簡略。  
  2012/10/17 前部長高華柱於立法院專案報告江國慶案,強調會「善盡一切訴訟積極作為,努力爭取勝訴,以符合社會期待」。 外界持續關注
第二次 2012/11/21 外聘律師一名。國防部法庭表現轉趨積極,但仍無法釐清法律要件,看不出勝訴之可能性。  
第三次 2013/01/16 國防部對於訴之聲明與其間的法律關係,仍然未能釐清,明顯可以感受法官的無奈。三次開庭,國防部仍然連法律關係都說不清楚,依舊「脫靶」演出。  
第四次 2013/03/13 國防部未承諾向法院暨被告送達準備書狀,導致第四次之庭期雙方無法預先準備。法官更直斥國防部之遲延,致使本次之開庭甚無實益。  
第五次 2013/05/01 開始整理本案之「不爭執點」與「爭執點」,要求兩造要先以書狀表示意見。 審理屆滿一年
第六次 2013/06/26 空庭。國防部未準時提出書狀,對造無準備,無法開庭。  
第七次 2013/08/02 開始審理第一大爭點第1~3點:本案應適用冤獄賠償法或刑事補償法、「公務員」的範圍、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八次 2013/09/18 繼續審理第一大爭點第4~5點:本案已補償的內容為何、被告的行為和補償的發生有無因果關係。  
第九次 2013/11/06 開始綜合審理前開爭點有疑義之處。雙方各說各話,無法有效聚焦。  
第十次 2013/12/25 繼續審理第一大爭點第6點: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是否包括國家賠償法第13條?開始審理第二大爭點:由於被害人並非由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國防部可否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第三大爭點: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消滅?  
第十一次 2014/02/26 起訴的賠償金額,為何平均分擔責任?應如何分擔為妥?  
第十二次 2014/04/23 法官補充詢問若干細節之後,接續詢問為何自100年11月29日就開始起算利息、而非起訴後? 審理屆滿二年
第十三次 2014/05/29   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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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榮志律師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