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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不小心贏了放水球?

勝訴,通常都會喜上眉梢。江國慶案,國防部告陳肇敏等人,民事究責於5月29日一審宣判,國防部幾乎全部勝訴。北部軍法院長接受訪問,似乎並無明顯的喜悅之情,對照司改會「別人吃米粉、我們在喊燒」的激動,兩種畫面。

把錢丟到水裡

民事訴訟以「當事人進行」為原則,尤其是財產權爭訟。背後的原理,因為私人本就可以自由處分財產,就算「把錢丟到水裡」,國家也管不著。訴訟隨便打打,就像是把錢丟到水裡,反正是你的錢,敗訴,誰也管不著。

國防部錯殺了江國慶,賠償1億餘元後,轉而向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求償。案子從2012年4月12日正式起訴,一直到2014年5月判決,整整2年。事實上,前二分之一的時間,國防部不太積極,總需要法官一而再、再而三請求,才逐漸釐清「先、備位訴之聲明」、以及「其間的法律關係」。整整花了一年,總算勉強把雙方的爭執點和不爭執點確認下來。

判決之後,已經有媒體指出,國防部的「訴訟策略不當」,因為「先位聲明」是「平均請求」,總額8844多萬元平均分成7份,陳肇敏等人各應賠償1474萬餘元。「備位聲明」才請求「連帶賠償」,主張陳肇敏等人應連帶賠償8844多萬元。開庭時,法官早就不止一次地闡明,這在邏輯上有問題。

連帶賠償是「全部的人都要賠8844萬」,不在乎由誰賠,只要任何一個人賠得起8844萬,就得先賠。比起一個人「最多」只賠1474萬,當然是前者嚴重、後者輕微。合理的作法,是在起訴請求時,把「嚴重」的寫前面,「輕微」的寫後面,才合邏輯。國防部這樣,就像是把台大填最後一個志願,就算考了全國第一名,也上不了台大。

基於「當事人進行」原則,法官不太能直接干涉國防部的聲明該怎麼寫。問題是,國防部花去的,是人民的納稅錢,這個案子,當然是公益案件,求償不力,人民倒楣。案子上到高等法院後,法院似乎應該思考,究竟誰可以真正守護人民的荷包?如果國防部沒有任何改變的意願,找審計部或監察院來訴訟參加,或許是一個妙方。

判決裡的亮點

儘管法院是不告不理,一審判決還是猛打國防部的臉。國防部說每個人的責任要「平均分攤」,法官說位高權重的陳肇敏,至少要負1/3的責任;國防部說鄧震環已經和解,連起訴都不用起訴,法官說他也要負1/8的責任。這些有擔當、毫不含糊的決斷,相信會讓國防部在上訴時,要不要「擴張」訴之聲明,甚或再行起訴鄧震環,傷透腦筋。

相較台北地檢署的保守,法官認為陳肇敏等軍官違法取供,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法行為」;並且,考量「該軍事審判機關之隸屬環境及權責關係」,再參考「軍事審判官過份依賴反情報隊人員對江國慶違法取得之自白」,江國慶的死亡,和這些軍官的違法行為之間,當然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說,不能夠透過「審判」這個「斷點」,把陳肇敏等人的行為,和江國慶的死亡,作出切割。

由於判決書尚未公告,其它判決裡的亮點,大致上可以得知的是:釐清了《刑事補償法》和《國家賠償法》間的法律適用關係,例如國防部對公務員,求償權之時效起算時點。並且,法官也具體指出,縱算是依據《刑事補償法》求償,軍事檢察官黃瑞鵬,亦有國賠法第13條免除責任的適用。

刑事究責以拖待變?

相較於北院民事庭的果決,江國慶案刑事究責的部分,還躺在台北地檢署裡,從第二次不起訴、再議發回後,又過了1年半的時間。幾次來回,讓人氣餒,覺得要國家負責,實在很難。尤其,台灣經歷過體制、結構上的威權時期,公務員侵害人權的違法感甚低,卻未經轉型正義;要追究來自最保守的軍方、又是最高階公務員的責任,實在不易。種種的困難,讓這次的民事判決,更具意義。

國防部是勝訴了,但是,似乎沒有太大的喜悅、反而有點意外,感覺是不小心贏了一場有意、無意想放水的球。事實上,《刑事補償法》並沒有非要「全額追殺」公務員的意思,以鄧震環為例,倘若,國防部認為,在當時「威權餘緒」的時代,軍方文化、軍隊的人權觀,都要負擔一些責任,鄧震環也願意悔改道歉,那麼,軍方作為「加害人」之一,並沒有資格要求鄧震環負起「全部」的責任,於是,和他之間的「不足額」和解,就有那麼一些道理。

只是,這些都建立在軍方和鄧震環攜手,真心誠意的道歉、作出改革承諾、並且具體落實的前提之下,倘若連最基本的道歉都沒有,哪來原諒?如何奢言「不足額」的和解?陳肇敏閃避、何祖耀喊冤、國防部消極、地檢署拖延,都是國家的集體卸責,是共犯結構的自我保護。何時,當國家和公務員,能一起面對、一起道歉、一起負責、一起和解,就是轉型正義實踐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