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檢審自律,官官相衛?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7日上午到法務部抗議檢察官評鑑制度失靈,特別指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簡稱檢評會)曾認定桃園地檢署郭姓檢察官越權屬實,決議報由法務部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簡稱檢審會)議處,詎檢審會竟推翻檢評會的事實認定,而決議不予懲處。這不只是檢評會與檢審會間權限衝突問題而已,而是涉及檢察官評鑑制度存在意義的根本問題,必須嚴正面對!

曩昔檢察機關內部雖有自律監督機制,但人民長期以來無法畀予信賴,故而2011年7月6日制定公布的法官法,建立檢察官評鑑新制,藉由公正、客觀之評鑑程序,淘汰不適任檢察官,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該法明定除檢察官3人外,另引進多元化之外部委員,包括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共同組成檢評會。檢評會針對個案作成評鑑決議前,應給予受評鑑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得為必要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準此,檢察官評鑑是兼有外部監督之機制,且受評鑑的檢察官也享有正當程序的保障。

檢評會是獨立進行檢察官評鑑的行政機關,所作成的個案評鑑決議是一個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具有確認檢察官有不適任情事(諸如廢弛職務、侵越權限、行為不檢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的效果,並有發動檢察官懲處程序的效果。個案評鑑決議一經送達受評鑑人等,不得任意廢棄;決議理由中關於事實及構成要件之認定,拘束其他國家機關,並構成檢察官懲處處分的基礎或前提要件。

反觀檢審會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4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3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9人組成,僅是封閉於法務部及檢察官體系內部的單位而已,並非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行政機關;檢審會的決議,仍須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檢審會依法擁有決定檢察官懲處種類的自律權限,若再任由其重複調查事實並重新認定事實,則兼有外部監督性質的個案評鑑決議的效力,形同遭到內部封閉組織之人事審議程序架空,將使檢評會的地位與功能更形弱化,如此程序設計不僅有疊床架屋之嫌,也難脫免「檢察官自律就是官官相衛」之譏!

據上論結:個案評鑑→人事審議→核定懲處,構成了前後相續的多階段行政程序;檢評會在個案評鑑決議中關於特定事實所作的確認,法務部及檢審會在後續程序中應同受拘束。因此,郭案有再行審議之必要,法務部部長應發交檢審會再行審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身為請求檢察官個案評鑑之團體,不服檢審會決議或法務部核定公告,當然有提起行政爭訟以維護法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