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維護社會治安 體檢檢察制度

面對治安惡化,重大刑案遲遲未破,不僅嚴重影響到國民對政府之信賴,更嚴重打擊民眾對於治安偵防體系的信心。在此刻,亂世重典之聲曾經高漲,但是,從遏止犯罪的角度看來,能否破案才是治安好壞的首要關鍵,否則就算將現行所有刑度提高,也無能遏止犯罪者的賭徒心態,反而是讓社會籠罩在一片殺伐之聲中,加速人心的敗壞。有鑑於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將以有效偵防、追訴犯罪的角度,重新檢視目前檢、警、調在偵辦犯罪中出現的問題,尤其是希望藉由合理的檢、警、調配置而能避免由於分工不清、權責不明而形成的踩線、排擠等妨礙破案的結果。

  1. 提昇警力配備

    不僅是警方硬體的配置,更重要的是加強警方科學辦案的能力。面對新的犯罪型態,無論是集團犯罪還是智慧犯罪,有計畫、有組織幾乎是所有重大刑案的特質,因此警方也必須相對提昇偵辦的能力,除了投注大筆預算在購買槍械火力、地毯式搜山、臨檢之外,更應針對刑事鑑定、推理判別等科學辦案能力加強。

  2. 確立警方專業辦案權限

    警方應是維持社會治安的主力,尤其刑事警察原本即針對暴力刑犯罪偵查的專業養成,因此在暴力犯罪的偵辦上應由警方主動調查,讓警方的專業確立為蒐證而非取供。

  3. 確立檢察官權限

    所謂「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其權限應包括偵查、起訴、公訴,強制處分之聲請權當然為檢察官權限,並且應更進一步賦予其立案審查權。而除暴力犯罪之外,其他類刑犯罪(例如貪瀆、舞弊、經濟犯罪等等)檢方才是偵查的專業主體,因此應由檢方負責偵查。至於暴力刑犯罪,則在例外情形下檢方才介入,且一旦介入之後則居於偵查主導角色,對外負一切責任,以達權責相符。

  4. 提昇檢方辦案能力

    檢察體系雖為「偵查主體」但卻沒有從屬的偵查工具,在警方無法配合的情形下往往成為「虛位偵查」,因此應擴充檢察體系編制,讓檢方可以實質進行指揮辦案。

  5. 原調查局中的偵防犯罪系統改隸檢察體系

    原隸屬法務部之調查局,定位一直不明,也頻頻與檢警發生分工不清互相轍肘的現象,因此將受過專業犯罪偵防訓練的調查局改隸檢察體系,既能解決檢方有將無兵的困擾,又能使調查人員發揮所長。

  6. 確立檢察獨立

    檢察體系之所以能發揮偵查效果的關鍵即在於獨立辦案的前提,只有在能抵擋外力干預下,才能確立司法獨立,不致淪為強勢者的附庸。因此為貫徹檢察體系外部獨立的精神,應針對檢察官之選任、人事制度、養成等訂定專門法令規定。

  7. 檢察官需蒞庭論告

    檢察官蒞庭是訴訟程序中一重要精神,而未來若檢警調體系能確立新的安排配置,各有其權限及歸隸,檢察官蒞庭則相對更顯重要,以便能隨時瞭解訴訟變化,善盡追訴犯罪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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