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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職務法庭切勿為檢察官 樹立寬鬆倫理標準 民間司改會針對職務法庭114年度懲字第1、4號檢察官洩密案新聞稿

懲戒法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26日(上週五)發布新聞稿,指出該院職務法庭114年度懲字第1、4號吳亞芝檢察官(下稱吳檢)懲戒案件,已經於同日下午2時30分宣判,並就判決要旨進行說明。

其中,判決似明確認定吳檢有兩大違失行為,包含洩漏偵查不公開資料以及洩漏個資,有懲戒之必要,卻僅僅做出罰俸十個月之處分,引發各界認為在檢方嚴厲打擊辯方洩密的此時,司法反倒對檢察官洩密標準與懲處寬鬆之疑慮。對此,民間司改會發表聲明如下:

一、針對明確違反偵查不公開、洩漏個資之違失行為,懲戒法院僅處以罰俸之理由單薄。呼籲移送單位積極上訴,切勿輕縱。

根據懲戒判決內容,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吳檢非出於公務需要,多次「在其男友朱君央求之下」,將查詢書類系統取得之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以及承辦案件之被害人表格、刑事準備狀等內部文件資料,傳送給男友朱君,且均未遮隱當事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違反法務部查詢資料注意事項第4點、《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偵查不公開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之職務上義務,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聲譽。懲戒法院也「經考量其思慮不謹慎的次數及程度,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聲譽,有違反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禁止洩漏職務上不得公開資料,及不得行為不檢、不得為與檢察官公正形象不符活動等倫理規範要求,情節重大」而認定吳檢有懲戒之必要。

監察院在彈劾案中,確已建請懲戒法院審酌《法官法》規定免除吳檢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然而,懲戒判決卻話鋒一轉,以吳檢「僅擔任候補檢察官二年餘」「職務評定均考評為良好」「僅是思慮不周」,再加上「洩漏之資料並非全文」而情節輕微,僅罰俸十個月,理由不僅與認定情節重大之論述矛盾,甚至,理由中還提到「洩漏的僅是『未來會公開』(但尚未公開)的起訴書資料」,用以淡化違反偵查不公開此種違法刑事訴訟法行為的嚴重性。試問,難道所有未來會成為公開資料的文書,在偵查不公開的階段,都可以任意洩漏嗎?難道洩密的嚴重性不是用其涉及的個資內容(例如起訴書中可能有涉案的金額、證詞等細節),而是用將來會不會公開來判斷?《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密的見解,原來可以這麼解嗎?

對照同案涉入的橋頭地院法官石育恩,於今年5月19日即遭司法院停職,監察院也建請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目前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尚未判決)。同樣涉入詐團案件,職務法庭在此判決中所樹立的標準,恐不利維護司法信任。

對此,司改會呼籲移送單位積極上訴,我們也將持續監督後續法院的判斷。

二、吳檢察官是否涉及在群組中明知律師加入詐騙集團而為鼓勵言詞,懲戒法院判決語帶模糊,難昭公信。

至於監察院移送之事實中,關於「被付懲戒人身為檢察官,卻在系爭群組為朱君即時監看鄭君派案訊息,積極鼓勵朱君打入詐騙集團的圈子,並建議朱君與鄭君談合作模式」一事,根據懲戒法院判決新聞稿之摘要,懲戒法院確實認定:「被付懲戒人雖曾向朱君表示有打進去詐騙圈子的機會等語,由前後對話可知被付懲戒人主要在對朱君事業決定表達關心及支持」,然而懲戒法院認為檢察官仍有正常社交往來等真實生活需求,該群組中也有除了「探詢其他律師願否接案」以外的其他內容,故舉證上難以完全確認吳檢知情程度。

但照此判決文意,也就代表著,「打進去詐騙圈子」等語「確有其事」,群組中有關於接案的意願探詢也「確有其事」,不論吳檢的「關心及支持」出自動機為何、知情範圍為何,吳檢作為職責打擊犯罪之公務員,就算沒有當場阻撓相勸「打進去詐騙圈子」的話語,也應該對於群組氛圍與話題有所警惕與迴避。懲戒法院這段「吳檢主要僅是在對朱君事業決定表達關心與支持」的輕縱與寬容,讓人難以理解。

尤其,細觀監察院移送之彈劾案文可以發現,此部分事實的認定,可能關係到:洩密究竟只是單純抒發工作心情的洩密,還是與詐團事務有關?職務法庭認為「是否對其有刑事或行政裁罰之究責,與本件懲戒係二事,不在本院審理範圍」。然而彈劾案文中,有部分事實甚至可能牽涉共犯刑責,不正是可能構成《法官法》第42條,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檢察官尊嚴者,而受懲處的要件嗎?職務法庭的認定語焉不詳、避重就輕,實在難昭公信。

三、嚴以律己,嚴以待人,職務法庭切勿為檢察官樹立寬鬆倫理標準。

《法官法》第1條之立法意旨:「為維護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保障檢察官之身分,並建立檢察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檢察官評鑑與懲戒之功能,本係淘汰不適任檢察官,或在檢察官出現不當行為時予以警惕、究責,以監督執掌公正偵查責任之檢察體系維持良好風氣、提高公信力。

詐騙犯罪是當前社會最嚴重的治安問題之一,每年造成上千億元的財產損失,無數家庭因此破碎,民眾期待檢察官站在第一線打擊詐騙,但吳檢卻未能謹守分際,有嚴重違失行為。此次職務法庭判決一方面認定吳檢嚴重損害檢察官聲譽,情節重大,卻又認為達到不適任檢察官之程度,甚至僅需罰俸,上週五(12/26)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便已發出新聞稿摘要,但截至本記者會發稿前判決全文仍尚未對大眾公開,如就目前新聞稿所見之判決理由,恐難挽回人民對司法之信任,本會甚感遺憾,也將持續監督本案之後續。

記者會時間

2025年12月31日上午10點

記者會地點

司法院司法大廈正門外(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出席人員(依發言順序)

施泓成律師|民間司改會監事、評鑑組召集人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
李明洳律師|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個案行動部主任 張樺哲 02-2523-1178#22 [email protected]
民間司改會個案行動部法務 葉柏均 02-2523-1178#31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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