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請立法院勿成為司法改革的絆腳石!民間團體呼籲立院儘速通過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

我國現行司法體制運作數十年以來,訴訟案件久懸不決,裁判品質為人詬病,以致司法公信力不彰,有識之士深深體認,其原因與我國司法結構設計不良,有密切關連,司法結構即關係到「司法院的定位」,有關司法院定位問題,爭議多年,迄民國八十八年由各界代表所組成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建構「金字塔式訴訟制度」,裁撤三個終審機關,併入司法院,使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以符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精神,並與其他先進法治國家體制相當,堪稱是重大的司法改革決議。

司法院之後即依上開決議,邀集學者專家修訂司法院組織法,並於立法院上會期送請審議,本法草案雖業經立法院完成一讀程序,無奈部分立法委員對於本法的建構理想,仍存有諸多疑義,以致迄今尚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我們以為,司法係以追求公義為目的,不能成為政治的工具,只有健全而有效率的司法,人民的訴訟權才能受到實質的保障,無效率而迂腐的司法,只會日復一日地蠶食社會的安定性,弱化我們的國力。建構有效率的司法制度的鎖匙,現階段就在立法院。

如果我們希望訴訟案件得有妥適而有效率的進行及審結,建構有效率的金字塔組織及訴訟結構,是我們唯一的選擇,司法院版有關金字塔式的司法院結構規定,是邁向有效率司法的起步,民間團體秉持「司法為民」的理念,懇請朝野立委捐棄成見,以國家社稷為重,儘速於本會期通過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對於近日媒體報導,立法院有部分政黨主張本法延緩二年實施,好讓司法院有充分準備時間消化最高法院積案的意見,我們也不敢苟同,因為終審機關現有人力短期內並不會因組織變革而減少,延緩二年,不僅發生有違大法官釋字五三0號解釋之爭議,且對司法改革的進程產生排擠作用,我們期期以為不可。

再者,對於部份立法委員一再聲稱大法官「無權」以釋字五三0號解釋,要求立法院在兩年內限期立法的說法,我們也感到萬分不解。蓋釋憲機關宣告法規「限期失效」或要求立法機關「限期立法」,不僅在德、奧、瑞等歐陸法系國家甚為普遍,且在我國亦不乏先例。以宣告法規「限期失效」來說,自第五屆大法官作成釋字二一八號解釋迄今,共有十八號解釋宣告法規「限期失效」(釋字218、224、289、300、365、366、367、373、384、390、392、423、436、450、452、454、491、523號);另由第六屆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迄今,亦有六號解釋要求立法機關「限期立法」(釋字455、524、530、535、549、551號)。換言之,立法機關或主管機關依照大法官解釋意旨應儘速修改相關規定的現象,並非釋字五三0號獨有,部份立委每每以此來大作文章,實令人遺憾!

數天前,立院部份黨派還以「大法官地位崇隆,應審慎行使同意權」為由,將下任大法官人事案的審查工作延到下會期開議後進行;而今,言猶在耳,立法院竟又出現漠視大法官釋字五三0號解釋的聲音,似又不尊重憲法賦與大法官解釋憲法或法律的神聖職權,令人難以理解!

民間團體期待立法院得以讓司法院組織法順利於今年十月一日實施,以符大法官會議五三0號解釋意旨,避免產生憲政爭議,且奠定我國良好的司法根基,並讓全民得以早日享受優質的金字塔式的司法制度,則國家幸甚,人民幸甚!

共同聲明團體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
檢察官改革協會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律師公會
民間大法官監督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