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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終審法院大法庭庭員選任程序之呼籲~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聲明

關於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所設的大法庭制度,將於7月4日生效施行。由於此制度攸關統一終審法院的法律見解,對於個案當事人的訴訟權影響甚鉅,因此,對於大法庭庭員的選任程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聲明如下:

  1. 司法院應公開票選之內部規則並徵詢外界意見

    此次修法僅就大法庭庭員的選任程序做原則性規定,至於具體的選任方式,仍應由司法院制定內部規則為之。司改會認為,內部規則應包含:一、每位法官可以投的票數。二、票數相同處理方式。三、是否可以拒絕擔任大法庭庭員。四、大法庭庭員是否可以在任期屆滿前辭職。以最高法院民事庭為例,該庭共需票選9名大法庭庭員,則內部規則應規定每位法官可投1票或9票,票數相同者應採取抽籤或二輪投票決定,以及大法庭庭員經選任後得否拒絕擔任或辭職等規定。

    司改會呼籲,司法院應將內部規則對外公告至少一個月,徵詢檢察機關等政府機關以及律師公會等民間團體之意見,並依照外界意見進行修正,才能夠制訂出具有公信力的選任程序。

  2. 司法院應讓外界有機會陳述意見並提供法官主筆的判決,供法官投票時參考

    法官遴選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司法院應就轉任法官者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資料,由外界陳述意見,以便法官遴選委員會審查時參考。司改會認為,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在投票前,並無充分時間知悉並詳閱每位法官審理案件之情形與曾經主筆的判決。因此,司法院應讓外界有一個月以上之期間陳述意見,尤其是曾經受到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最能知悉法官審理案件之情形與判決書的良窳,由其就承審法官是否具有擔任大法庭法官的資格表示意見,最為適當。外界陳述意見之後,司法院應將外界資料彙整,提供給法官作為投票時之參考依據。

  3. 公開透明且廣納意見的選任程序才能選出合適的大法庭人選

    大法庭制度,是要解決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各庭之分歧見解,造成人民無所適從的問題,並取代具有違反權力分立爭議的判例制度。司改會認為,大法庭所統一的法律見解,必須是能夠保障人民權利、受外界肯認的見解,過去立法院在審議法案時,也做成附帶決議,要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應注意案件所呈現的性別意識。因此,未來的大法庭法官,應有做出指標性、展望性裁判的能力。司改會期待,一個公開透明、廣納外界意見的大法庭法官選任程序,方能讓法官們選出最合適的人選。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彥亘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