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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上訴,檢察總長要有意見~徐自強案要求檢察總長放棄上訴記者會

上訴,是檢察官的權力。浮濫上訴,是人民長久以來的司法苦痛。

徐自強案更九審在9月1日判決無罪後,高檢署於9月19日又提起上訴。最高檢依法可以指揮監督上訴與否,但向來都只是轉一手,「逕送」最高法院,就算有浮濫上訴的情形,常常睜隻眼閉隻眼。向來為人民所詬病。

台灣高檢署更九審上訴書V.S.檢察總長五次非常上訴 - 理由對照表

  更九審上訴書 第1次非常上訴 第2次非常上訴 第3次非常上訴 第4次非常上訴 第5次非常上訴
黃春棋被刑求? 未被刑求 應予調查 未經合法調查,無證據能力
黃春棋自白可信? 合理可信 不足採信 不足採信 不足採信 不足採信
陳憶隆自白可信? 合理可信 不足採信 不足採信 不足採信 不足採信
徐自強不在場? 不足採信 應予調查 合理可信 應予調查 合理可信
有無補強證據? 有證據 無證據 無證據 無證據 無證據 無證據

徐自強案和其他案件不同,檢察總長曾提出五次非常上訴,更九審判決無罪,達成五次非常上訴的目標,檢察一體,不應出現這種自我矛盾。比對更九審上訴書與五次非常上訴書的理由(參上表),會發現高檢署檢察官完全不能體認檢察總長保障人權,堅持無罪推定原則的苦心,大開司法倒車。

其中最離譜的是,更九審上訴書竟以「健康檢查紀錄表所載之若干可見輕微傷勢,依通常之社會經驗,係共犯黃春棋自己輕易可得製造。」,以及「若依共犯黃春棋所供,其既己明知或預知,警方將對其刑求,何以均稱不用委任辯護人到場,是其刑求抗辯僅係為卸免供出實情之刑責,要難採信」作為反駁更九審判決書認定共同被告黃春棋遭到刑求的理由。讓人彷彿時光倒流,重返戒嚴時期。

面對這樣的下屬檢察官,檢察總長對徐自強案該不該上訴,不能沒有意見。依據《法官法》第93條,檢察總長得親自辦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我們在此呼籲檢察總長應親自辦理徐自強案的上訴,樹立維護司法正義的典範,不該上訴就放棄上訴。如果真有法律爭議需要上訴釐清,也需要公開上訴理由,並聲請在最高法院舉行言詞辯論,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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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徐自強案義務辯護律師團/林永頌律師、尤伯祥律師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