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我們要效忠人民的檢察總長新聞稿

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於95年1月13日通過,總統於同年2月3日公告生效。依照修正條文第66條第8項,總統應於前項規定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人選。 總統業於2月27日提名法案修正後第一任檢察總長人選,即現今之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我們欣見新法之實施踏入其法定之進程。

檢察總長人選謝文定,連續進入兩次基層檢察官所舉辦檢察總長票選推薦名單(檢改會於93年7月間,以及檢察官協會於95年2月),其在檢察體系中之資歷完整,並被認為具領導統御,溝通協調能力,並能抵抗高層壓力,更能尊重檢察官辦案之獨立性。我們也公開徵求對準總長之具體評價,包括負面之意見,截至目前為止,尚無影響檢察官職守之問題。故而原則上,反貪腐行動聯盟對於總統之提名,給予正面之肯定。不過我們仍會持續關注新總長人選的未來表現,蒐集其事蹟進行監督,確定準總長是否符合基層檢察官之期待。

此次法院組織法修正之主題在檢察總長中立化及實權化,第一任檢察總長將受國會行使同意權後任命,故其係以人民委託之形式行使其職務。為使此體制能良好運作,建立良好之慣例及傳統,反貪腐行動聯盟要求總統、立法委員,以及謝檢察長在任命之前,能具體對以下問題表態:

  1. 檢察總長在就職時,應公開宣示效忠人民,並嚴守檢察官之獨立辦案立場,善用檢察一體權力,以充分發揮檢察官摘奸發伏、維護法治正義之社會功能。
  2. 檢察總長雖由總統提名,但總統將充分尊重檢察總長之職權行使,若總統或其代理人召見檢察總長詢問偵辦中之重大案件,檢察總長應以偵查中立性及秘密性予以嚴拒。
  3. 檢察總長由國會同意任命,檢察總長為了維持檢察官之尊嚴,除了正式之同意權行使之聽證程序外,絕不公開或私下拜會立法委員或立法院黨團,避免任何利益交換以求任命過關之嫌。接受任命後,更不能因立法委員之關說施壓而影響案件之偵辦。
  4. 有關特偵組能否健全運作,並偵辦人民所關心的幾個重大案件,將是新法運作之試金石,反貪腐行動聯盟提出特偵組運作之原則(如附件),希望檢察總長提名操守好,具抗壓性,辦案能力強,嚴守司法中立屬性之檢察官組成特偵組。並在國會行使同意權前,提出特偵組主任人選,使人民信任新任檢察總長將有不畏特權,獨立辦案之決心。

我們殷切希望總統、國會諸君以及檢察總長人選謝檢察長,能體認法院組織法修正之不易,人民期待獨立檢察體制肅貪除弊之渴望,共同建立新制運作之良好慣例,使我國得以順利邁向公平法治之現代社會。

附件

最高檢特偵組運作原則之建議

一、特偵組所有人選包括主任、其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行政人員或其他機關借調人員,均應由檢察總長提名,並由檢察總長承擔特偵組運作成敗之責任。

二、特偵組主任與檢察官應符合以下標準,除此外不必設其他形式限制:

  1. 主要原則:「操守好,具抗壓性,辦案能力強,嚴守司法中立屬性」
  2. 操守好,品德佳,有追求公平正義之熱情。
  3. 不畏高官權勢,不貪權位與私利。
  4. 抗壓力高,靭性夠,具有愈挫愈勇,遇強更強之人格特質。
  5. 有親身辦理高難度案件之經驗與能力。縱使無司法警察之辦案支援,仍能帶領檢方團隊獨立偵辦案件。
  6. 服膺證據法則,嚴守程序正義,尊重人權。
  7. 絕對保持政治中立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8. 有集體辦案觀念,不求個人表現,不擅自行動或對外發言。

三、特偵組檢察官(含主任)均應送檢審會審議,採過半數同意審核。原則上如無操守、能力之重大瑕疵,應尊重檢察總長之意見,同意任命。

四、特偵組主任及檢察官不設任期,原則上與檢察總長同進退,新任檢察總長上任後,應重新提名任命特偵組主任及檢察官。

五、特偵組應配置至少檢察官人數二倍以上之檢察事務官及與檢察官人數相同之書記官與法警等行政人員,上開人員或其他機關借調人員經檢察總長選任後,法務部均應絕對尊重檢察總長之意見,全力配合調度。

六、特偵組應配置與檢察官人數相同數量之偵訊室及車輛,並設置贓證物庫等其他必要之偵查設備,法務部應全力配合調度。

七、特偵組應採集體辦案模式,所有偵查方向與具體偵查作為均應經全體承辦檢察官開會討論,再由檢察總長或特偵組主任做最後決定。

八、所有特偵組之人員(包括辦案人員與行政人員),除主任及發言人外,不得洩漏偵查案情。所有特偵組人員於上任時均應簽署保密公約,表明若有違反任何保密措施,均願受應有之處罰。

九、特偵組偵辦與地方相關之特別重大案件,必要時得設地方辦公室,地方上之一、二審檢察長應全力配合協助之。

十、最高檢特偵組之運作規則,應由檢察總長擬定後,經檢審會審核,送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