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普通人之路——專訪高涌誠律師

高涌誠律師
30TH ANNIVERSARY PROFILE

高涌誠律師

前執行長

執行長:2004.7–2007.1

「司法改革,是為了普通的民眾!」

回想與司改會的緣分,高涌誠律師從剛從業律師時,看見台灣社會司法的落後談起。1980年代末期,台灣的社會正急速地欲從威權下脫胎換骨出來,教育改革、無殼蝸牛等社會運動正風起雲湧,然而司法仍沉重的揹負著威權時代的窠臼。

高律師形容那是個「黑暗的時代」,法官在法庭上可以公開罵律師、罵當事人,沒有人覺得不妥;審判品質、效率都極差,「我們那時候還沒有法庭觀察制度,法官罵人是家常便飯,像那時候很有名的一位法官叫陳炳彰,他罵的律師太多了,所以律師公會才會跟翁岳生院長反映,最後陳炳彰才被撤掉。」

一直到1994、1995年左右,台中地方法院303室展開了「事務分配回歸法官會議」的改革,打破長久以來由院長派案的司法慣習,接著,1999年時任司法院長翁岳生,召開了第一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台灣司法改革的序曲也終於被開啟。

在這樣的時代脈絡下,高律師從1993年退伍後,進入父親的律所從業,親身經歷了司法的僵化與不公,也因而開啟了他對於司法改革的思索與關懷。

臨時上陣,擔任司改會執行長

高律師與司改會的緣分是從參與法治教育小組開始。當時的法治教育小組是由黃旭田律師主責,他與小組夥伴們共同編寫《學生權利守則》,並推動「看電影學法律」等創新活動,也協助編輯《大法官,給個說法!》等法治入門書籍。

後續因時任執行長林靜萍律師身體不適離任後,高律師「臨時上陣」接下執行長一職。高律師說彼時他仍在父親的事務所執業,會接下執行長一職,是因為當時司改會的董事會普遍認為,執行長應由具有律師背景且執業過的人擔任,才能知曉司法的問題。然而,要找到既有執業經驗、又願意放棄既有工作、全職投入的律師,實屬不易,剛好,高律師在父親的事務所工作,在父親對於律所的支撐下,高律師得以轉任司改會。

面對執行長職務的重擔,高律師說當時他「不是一開始就有什麼使命感或抱負想施展,而是慢慢學習,才學會怎麼當執行長。」從律師轉換到執行長的角色適應,是高律師當時最深刻的工作挑戰之一。

在高涌誠律師擔任執行長期間,台灣社會與司法體制也經歷了諸多的變革,在訪談中,高律師與我們分享了其印象深刻的幾個司改大事件。

司改大事件(一):金士頓捐款與公益信託的誕生

談起印象深刻的司改大事件,高律師首先談起2004年的時候,尋求連任的總統陳水扁以不到3萬票的微小差距險勝,藍營對手連戰與宋楚瑜提出了當選無效之訴、要求驗票。面對台灣社會激烈的爭執與衝突,金士頓科技公司有意捐款一億元作為驗票,並請司改會協助訴訟當事人核實憑據後,以轉撥相關金額,整體執行結束後,共花費了二千多萬元。

後續司改會依據與金士頓公司的簽約,將餘額委託中央信託局設立「公益信託族群和諧基金」,以將金士頓捐贈的餘款用於推展族群融合、人權教育、法治教育與司法改革,這筆「公益信託」也成為台灣史上第一個,也使得司改會成為《信託法》、公益信託制度建立之後,全台第一個實際操作的單位。

高律師說當時為了討論這筆錢該如何運用,由瞿海源老師聚集各界社會人士組成諮詢會,逐一審核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後續也就運用了這筆餘款成立了「法曹倫理中心」以及「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高律師認為司改會在那次運作中,為台灣社會示範了什麼叫做「成功的公益信託」——不是為了自己,也不是像外界所懷疑的洗錢或資金停泊(parking)那樣的狀態,而是完全出於無私的公益精神,政府與銀行方面也因此能夠看到法律人如何執行一個公益信託、如何透過諮詢會議去維持信託的公益性。但司改會這樣的經驗並未在台灣社會形成制度性的延續與借鏡,往後出現的很多公益信託爭議,都讓高律師覺得相當可惜。

司改大事件(二):城仲模事件

高律師又回憶道,2011年時任大法官與司法院副院長的城仲模偕同女子到汽車旅館被媒體拍到,引起社會譁然,當時台灣社會已經進入蘋果日報、壹週刊這些狗仔文化的時代,新聞幾乎每天都在報導城仲模事件,那記者每天也是每天守在司改會外面,希望司改會能表達意見。

如同公眾對於大法官職務清譽的期待,司改會也發表聲明譴責、期待城仲模辭職以示負責。然回想當時的論調,雖就一般民眾而言,當然會覺得城仲模應該要負責、某種程度上也必須負責,但如果回到司法專業的角度,以及他是否適任副院長的問題來看,有了更多經歷的高律師認為,如果能再重來一次,其實不應該以這個事件作為訴求他不適任副院長的主要理由。

高律師說這樣的省思也讓他帶到了監察委員的工作上,他說在監察員任職之後,他越來越不喜歡去調查那種關於法官「私德」的案件,尤其是婚外情,因為它跟適任與否,其實是兩回事。有趣的是,當時法官團體內曾盛傳司法院院長翁岳生與城仲模不合,因此結合司改會欲將城仲模鬥爭下台,雖然當時的情勢發展協助翁院長解決了某部分的問題,但回過頭來,高律師想澄清並沒有任何所謂翁院長與司改會之間「合謀」的情事,只是當時的情況,主要是狗仔媒體的報導以及社會輿論的反彈聲音,導致城仲模下台。

司改大事件(三):全民指紋釋字第603號

另一個令高律師印象深刻的事件是2005年,內政部預計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並藉此建立全民指紋辨識檔案。此舉引發社會高度爭議,司改會、台權會等民間團體也紛紛動員抗議,質疑政府以行政手段侵害人民隱私權。

面對壓力,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於同年5月30日就《戶籍法》第八條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於6月10日作成釋字第599號,頒布暫時性處分,凍結內政部的指紋錄存措施,並接續召開多場說明會與言詞辯論庭。最終在9月28日作成釋字第603號,宣告《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違憲,明確指出內政部的作法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

釋字第599號與第603號的連貫意義深遠。前者確立了大法官得為「暫時性處分」的權限,開啟憲政救濟的新頁;後者則進一步闡述隱私權與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強調國家行使公權力時必須尊重個人自主與資訊隱私。此案不僅使「比例原則」的適用更為具體,也為日後涉及人民權益且具不可回復損害之案件提供重要的憲法依據。

司改大事件(四):釋字582號與徐自強案

除此之外,高律師也提到,2004年7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就司改會多年來聲援的徐自強案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解釋中指出,所謂「共同被告」應被視為證人,因此在使用其陳述作為證據時,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中對人證的法定程序。這也意味著,過去最高法院在民國31年作的上字第二四二三號與民國46年作的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兩則判例,其中所認定的「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陳述,可以作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據」的作法,被宣告違憲。

過去長期被人權團體與刑事訴訟法學者批評,「共同被告的陳述」並不是刑事訴訟法中正式規定的證據方法,但實務卻將其當作有罪依據,且常在沒有具結、對質或交互詰問等程序保障下採用,導致冤錯案層出不窮,而徐自強案,正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例。徐自強案促成了釋字第 582 號解釋的誕生,確立了司法審判中證據運用的界線,也保障人民未來不再因他人的任意自白而被錯判有罪。

司改大事件(五):偵查不公開與媒體倫理

「偵查不公開」是司改會這幾年來持續倡議與監督的重點議題,透過對於檢警調與媒體的約束,期待能保障當事人權益,同時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目前擔任監察委員的高律師,說他剛上任監委時,就關注到了媒體與偵查不公開的關係,當時吳志光教授告知高律師說,奧地利的媒體法裡面,明文規定了「無罪推定」,要求媒體在報導時保留分寸,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同時也保障加害人在程序上應有的權利。

雖然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偵查不公開」納進重要討論事項,並責成NCC處理媒體規範等事宜,但媒體界普遍認為這只能靠自律,沒有辦法以法律強制要求。直到制定《國民法官法》時,又出現了新一波討論,反對國民法官制度的學者,主張如果媒體過度報導,社會輿論早已形成,被告的形象已被定型,那麼要如何要求國民法官保持客觀與中立?因此他們特別針對這個議題提出處理,並納進《國民法官法》的施行細則,雖然目前媒體有時仍未完全遵守,但大部分已經會在報導中加註「無罪推定」,高律師認為「偵查不公開」的意識已經慢慢開始長成,不過目前重大案件仍然會成為街頭巷尾的話題,相關概念仍需要潛移默化、長遠地努,力讓社會大眾理解「這只是偵查階段,並不代表被告有罪」。

結語:希望有一天,台灣不再需要司法改革

從2007年卸任執行長至今已快20年,回顧自己任內的司改工作,高律師說,他們那時候也有近程、中程、遠程三類目標,但很多議題現在看起來,經過了二十年仍然沒有進展。高律師以警察改革為例,他說那時候司改會和「警改」的關係其實不錯,也討論過成立「公安委員會」,但警察改革涉及中央與地方的利益,比檢察官改革更難,高律師認為司改會要能夠延續老一輩所建立的緣分與人脈,往下開展一些行動,也許才有機會在一些長年停滯的議題上有所推展。

回溯與司改會相遇的緣分,高律師說他成長的養分與力量,都來自司改會,司改會也一直是他非常重要的後盾,支撐他一路走來為民眾服務的信念。「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之所以叫做民間,就意味著要看見人民的痛苦所在,不要忘記司法改革,是為了普通的民眾。即便經過了20年,台灣社會已有了進步,但距離真正的理想狀態仍有一段距離,而作為倡議團體最大的目標,就是「消滅自己」,希望有一天,台灣不再需要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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