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救援當事人陳敬鎧另涉犯他案之說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6-4-03
2026-4-03
針對新聞媒體於115年4月3日,詢問本會有關陳敬鎧(陳宥憲)另涉犯利用機會性交罪,並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一件,謹此說明如下:
一、陳敬鎧為本會義務律師團救援中之當事人。關於其「詐盲案」之救援,本會係依醫療相關專業鑑定意見,循相關法制進行評估與救援行動。
二、有關上開當事人另涉利用機會性交案件一件,該案與本會所處理之詐盲案件,屬於發生在後之不同案件。因本會未曾參與該案之程序,是對其具體事實、審理過程等案情亦無從知悉及評論。
三、本會對於侵害他人權益之犯罪行為均持嚴正、不姑息之立場,並譴責一切利用權勢、違背個人意願之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