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沒有網紅律師幫忙發聲, 我遇到有問題的檢察官,能怎麼辦?

近日,黃子欽律師(臉書:當過警察的查克律師)在承辦的案件二審無罪後,在個人的社群以及對媒體表示,士林地檢署吳宇青檢察官在偵查庭中,律師表達仍有意見要陳述、拒絕在筆錄上簽名,檢座竟當庭說:「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新聞連結)。黃律師除了透過媒體發聲,也在貼文中寫道,會看士林地檢署的處理狀況,「考慮是否提出檢察官評鑑」。這才又讓「檢察官評鑑制度」久違地出現在大眾的討論之中。

2020年修法後的法官法,「檢察官評鑑」運作的狀況如何?

2019年7月17日,《法官法》三讀修正通過,並於2020年7月17日正式施行。新法最大變革在於賦予人民直接針對法官或檢察官向「評鑑委員會」提出申訴的權利,不須由民間團體代為請求評鑑。然而,2024年12月司改會發布「法官法修法四週年觀察報告」與研討會紀錄中的統計即顯示,當時檢察官評鑑成立的案件雖有11件,但其中無任何一件是由人民請求而成立的評鑑案。此成案的比例,自本會歷次週年報告可知(一週年報告二週年報告),不僅低於舊法期間司改會仍能作為請求評鑑主體時的成案比例,也與英國相似機制相去甚遠。

《法官法》新法四週年觀察報告第七頁:檢評會懲處案件一覽表

(2022年7月17日至2024年11月30日,成立共11件,不成立9件)

作成時間

案號

評鑑結果

受評鑑人

請求人

請求成立

1

2020年4月16日

109年度檢評字第103號

請求成立。然無懲戒之必要,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甯先文檢察官

屏東地方檢察署

2

2021年1月15日

109年度檢評字第1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法庭,建議申誡。

顏汝羽檢察官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3

2021年11月22日

110年度檢評字第59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法庭。

劉彥君檢察官

臺北地方檢察署

4

2023年7月7日

112年度檢評字第5號

請求成立,然無懲戒之必要,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王涂芝檢察官

新北地方檢察署

5

2023年7月7日

112年度檢評字第6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法院。

黃錦秋檢察官

臺灣高等檢察署

6

2023年10月6日

112年度檢評字第77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法院。

黃翎樵檢察官

桃園地方檢察署

7

2023年11月3日

112年度檢評字第81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法院。

陳立儒檢察官

臺北地方檢察署

8

2024年5月3日

112年度檢評字第182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法院。

施○○監察官

彰化地方檢察署

9

2024年5月3日

113年度檢評字第6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法院。

黃○○檢察官

桃園地方檢察署

10

2024年7月5日

113年度檢評字第55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法院。

魏○○檢察官

雲林地方檢察署

11

2024年11月6日

113年度檢評字第68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法院。

王○○檢察官

南投地方檢察署

請求不成立

1

2021年9月22日

110年度檢評字第77號

請求不成立。移請行政監督權人為適當之處分。

趙期正檢察官

高雄律師公會

2

2021年11月19日

109年度檢評字第192號

請求不成立。移請行政監督權人為適當之處分。

廖俊豪檢察官

民眾

3

2022年11月4日

110年度檢評字第129號

請求不成立,移請行政監督權人為適當之處分。

蔡孟宏檢察官

民眾

4

2022年3月18日

110年度檢評字第65號

請求不成立。

黃 ○檢察官

民眾

5

2022年3月18日

110年度檢評字第101號

請求不成立。

鄭○○檢察官

民眾

6

2023年8月4日

111年度檢評字第115號

請求不成立。

​​王○○檢察官

民眾

7

2023年10月6日

112年度檢評字第53號

請求不成立。

張○○檢察官

民眾

8

2024年2月2日

112年度檢評字第7號

請求不成立。

余○○檢察官

民眾

9

2024年7月5日

112年度檢評字第167號

請求不成立。

黃○○檢察官

民眾


截至最新的統計資料(2025年12月底),檢察官評鑑成立的案件雖然來到了13件,但多出來的那2件,也仍然是桃園地檢署請求的吳○○檢察官案(113年度檢評字第66號)以及台北地檢署請求的吳乃仁關說案(114年度檢評字第25號)。

也就是可以說,修法五年過去,在法官法新法下,檢評會至今在「人民請求」的「評鑑案件成立數」上,成績單仍然掛零

近期案例:「Metoo被反告案,被檢察官指控為鍵盤俠」(114年檢評字第50號

2023年6月臺灣 #MeToo運動期間,為使性侵害/性騷擾受害者之遭遇能獲正視,2025年3月10日出席記者會之李紫彤、嚴毅昇及幾位同樣發文的好友因於臉書提及其曾親見親聞Walis Nokan瓦歷斯·諾幹(漢名:吳俊傑,以下稱吳俊傑)於2021年11月間性騷擾某與會年輕女性,因此被吳俊傑提告。案件由台中地檢署陳姓檢察官(即受評鑑檢察官,評鑑請求書已遮隱個資後公開於新聞稿)負責偵辦,當事人最終均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兩位當事人雖慶幸本案在移轉管轄後,其他檢察官以不起訴終結了此案,惟當事人們向民間司改會反應:負責偵訊他們的陳檢察官於112年11月27日、112年12月21日偵查庭中,訊問過程常帶強硬態度、不耐煩及語氣不佳,頻頻打斷當事人陳述,亦有出於性別刻板印象的偏頗言詞,例如:「我沒有興趣知道你們的前因後果!」、「問什麼就答什麼」、「那個無關我沒有要問這個、我沒興趣,你就回答到底有沒有辦法確定說的是真的?」、「對方是文學界有名的人你這樣做適當嗎?」,且一再詢問其一當事人是不是女生,不但令其十分不解自身性別與誹謗構成要件的關聯性,也認為檢察官帶有暗示僅有特定性別例如女性才能對性騷擾感到不舒服,構成對性別歧視之言詞。(摘要自評鑑請求書)

尤其本案並非一般誹謗案件,而是公民在 #MeToo運動中聲援父權結構下難以發聲的被害人後,遭到有權人士以司法訴追的衍生案件。當事人最終雖獲不起訴處分,但對民眾而言,司法並不是「反正最後沒事就好」,經歷過偵查階段司法人員詢問與處理時的性別敏感度欠缺與態度不佳,仍讓他們擔心同樣的處理模式,在其他 #Metoo衍生誹謗案中,恐造成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因此在2025年,司改會與當事人一同召開記者會,對法官法新法上路後已經4年遲遲未做出對人民請求案件成立結果的檢評會,正式提出評鑑。

114年檢評字第50號」檢察官評鑑案中,檢評會如何認定?

2026年1月初,檢評會做出決議(決議書請參連結):

偵訊內容摘要

檢評會認定

是否
態度
不佳



 

112年11日27日庭訊時,受評鑑檢察官:  

「你們都這樣不負責任轉述來轉述去就沒事就對了?」 (15:42:11,影片中之時間戳記,表示時:分: 秒,以下同)「你自己有沒有做過,針對檢察官的問題回答。」  

「你自己去轉述人家的經驗,你自己有求證過嗎?」(15:42:19)。  

「針對檢察官的問題回答,不要給我扯到別的地方去。」並且質問:「李○○所言是真是假,你能確定嗎?....那些證詞是從哪裡來的,是他自己編的,還是確有其人?你每個證詞都有看過本人嗎?這樣叫做盡了你的求證責任了嗎?」(15:43:57)  

隨後,當呂○○欲提出要求,希望能向受評鑑檢察官進一步補充其跟瓦○○·○○的關連性時,受評鑑檢察官則回:「不用,這也不是我關心的」(15:50:55)  

綜合以上勘驗庭訊影音檔案之內容,本會認為受評鑑檢察官口氣「雖然不甚溫和」,但「尚未以強暴、脅迫之方式,更遑論以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式進行訊問,無違反檢察官倫理之情形」。

 

至於「問案態度不佳,屢次於當事人陳述時多次逕行打斷,復以強勢反問質疑當事人所言不實之部分」亦「難謂達笑謔、怒罵之程度」

其次,於同日庭訊時,受評鑑檢察官接著訊 問被告曾○○所求證確認之人是否都是親身經歷之人時,當曾○○想要說明他有跟被害者求證過,只不過被害者是間接回應,受評鑑檢察官語帶高昂地說:「不要越扯越遠了!檢察官叫你做什麼你就做什麼!」 (15:57:00) 

112 年 12 月 21 日庭訊時,受評鑑檢察官於開庭結束時,告誡被告及證人「你們自我好好檢討檢討自己,自己的嘴巴沒有謹慎一點喔,就惹來這些事情。」 (15:30:20)  

同日庭訊,被告李紫彤(即本評鑑案請求人)說有親眼看見告訴人對被害女性「上下其手」,高聲追問:「上下其手的內容是什麼?什麼叫上下其手?我不懂欸」,請求人回:「就是看到在摸她的胸部」受評鑑檢察官即道:「你看到他在摸她的胸部,卻告訴我說據那個女生說他在摸她胸部?」且無待其完整回話,及打斷:「聽清楚我講話!不要跟我搶話!我讓你回答的時候再回答」

是否偏頗、不公正

本會認為雖然受評鑑法官「問案態度不佳」,然就整體問案內容觀察,仍舊針對被告是否盡查證義務一事進行確認,並未失偏頗

是否追問性別、性別歧視

本會經勘驗上開庭訊影音後可知,受評鑑檢察官目的是為了要確認嚴毅昇「是否就是該女性被害者本人」。

是否以「鍵盤俠」嘲諷被告

2023年12月21日偵查庭正要結束之際,受評鑑檢察官未指定特定對象,對著欲起身離席之被告及證人說:「當鍵盤俠要小心一點!」、「你們都已經這麼大了,事情道理不用我講啊,真正的事實、求證過的事實,無論如何網路對人影響都很大,自己要注意,好啦,都簽名了就可以回去了。」

本會認為受評鑑檢察官並未針對特定對象訓斥。

又查「鍵盤俠」一詞為網路流行用語,原意是指在現實生活中膽小怕事,而躲在網路上發表正義感發言的人群,......,雖略帶貶抑,且帶有膽小的負面意涵,然「在本案脈絡下並不顯著」

受評鑑檢察官毋寧是借用此語提醒在網路上發表具有個人正義感的相關發言時,應該更加留意小心,本會認為並未達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待遇。

當事人要走到檢察官評鑑,最大的障礙時常是「拿不出錄音光碟」。起訴案件還可以等到起訴後閱卷,不起訴案件的當事人要提出評鑑,往往僅能用切結檢舉的方式(詳情請見司改會官網「我該如何請求法官/檢察官評鑑」頁面)。

本案中評鑑請求書就是用這樣的方式,我們可以看到,費盡心思,當事人在法庭中感受到的檢察官的不友善、態度不佳、貶抑用語,都終於被認證了是事實,然而,在檢評會的標準下,並不是很嚴重,甚至連促請職務監督權人提醒警告都不需要。

這些「不甚溫和」、「態度不佳」,跟人民所期待的司法有多大的落差?司改會作為民間團體,也僅能研議在收到決議後,以評鑑決議書的內容,發公文提醒台中地檢署,希望其能夠善盡職務監督之責,使未來不再有當事人需要受到「不甚溫和」、「略帶貶義」的訊問。

評鑑制度如何不走向衰亡?

自2020年《法官法》修法,新法規定,評鑑委員會應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中,具體可以看到,評鑑委員會有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至三人,辦理文書、事務管理、檔案管理等行政事務;二等書記官一人至二人;三等書記官三人至五人。

對比司改會在舊《法官法》時代下,靠著兩三個工作人員及志工用自籌經費、接受民眾大量申訴(具體統計數據及案例請見:官網頁面,舊制期間我們也透過申訴中心具體協助民眾提出個案評鑑請求,共受理1,527件人民申訴,經檢視後,共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46件。成立評鑑的28件案件中,有50%即14件案件是由我們提出),目前評鑑委員會的人力並不算少。

在這樣的量能下,應該要能更充分地協助兼任的委員「積極地」做案件的調查。當然,除了秘書處的協助,委員作為決定的主體,也應該積極引導調查方向,發揮評鑑委員會調查的職能。

所謂積極,從第一年督促評鑑委員會應積極調錄音,此部分有顯著改善,其他面向上,司改會尤其重視的,就是主動、積極的「行為模式調查」——從上述114評字50號的例子即可知,評鑑委員會確實有做到調取錄音,然而,請求人聲請調查的事項中,其一是希望「抽查陳檢察官其他案件訊問的情形」,就看不出檢評會有進行,決議書也難以呈現究竟是陳檢察官特別對metoo行為不以為然才這樣問案?還是平常就習慣這樣問?另一例是法官評鑑委員會在2023年9月好不容易做出第一件「人民請求評鑑成立」的李昭融法官案(112年度評字第3號),受評鑑法官為了規避自身案件管考時限,致當事人的案件嗣被視為撤回,侵害當事人訴訟權。遺憾的是,評鑑委員會雖調取錄音勘驗,還給當事人公道,但結論上卻仍認為未達需要送懲戒的程度,在評鑑決議書中末段,評鑑委員會提到:「請求人未提出其他具體相關事證,本會自無從認定受評鑑法官有何違失行為」即是凸顯了長期以來評鑑委員會居於「不告不理」心態,主動性不足的問題。

老實說,在送出評鑑之前,民間團體、請求人一定也會各方打聽檢察官平時的狀況,在極端偶發的案例下,也不會冒然送件。因此,即便因為偵查不公開,請求人手上的資料很有限,評鑑委員會也要了解,請求人是最有誠意也最有機會與其一同發現監督對象的資訊來源,評鑑委員會如果願意依據《法官法》第35條第6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確定行為模式之必要,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進行「行為模式」之主動調查,將能夠判斷法官、檢察官的不當行為到底是「偶一為之」,還是已形成其不佳的「辦案模式」?了解受評鑑法官的訴訟指揮、人際互動與辦案風格等,掌握其「整體人格圖像」,將是作為是否有懲戒必要與交付評鑑的重要判斷。

否則,評鑑委員會如果持續地疲弱,只會讓人民在遇到有問題的法官、檢察官時,只能直接放棄這套評鑑機制,直接去監察院陳情。如此一來,評鑑機制只會逐漸成為沒有監督能力與影響力的雞肋制度。

司改急診室,持續監督不適任法官、檢察官

司改會至今每個月仍有在台北、台中、高雄接受民眾申訴。

尤其針對「第三類: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案」,即是因應 2020年7月17日新的《法官法》上路,人民可以直接提起評鑑,不用再透過司改會。就提起評鑑的方法及書狀範例,請參考本會「法官/檢察官評鑑」的說明。然而,如果您已經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出申訴,但您遇到程序障礙,或是您認為評鑑委員會的認定有問題,歡迎向我們申訴。  

近年我們尤其關心以下案件:  

  1. 法官開庭態度不佳(可透過法庭觀察蒐集資訊、或是透過聲請法庭錄音光碟確認) 
  2. 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因偵查不公開,大多數時候無法透過錄音光碟確認,僅能在偵查結束後,透過向有權調取錄音的單位例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申請) 
  3. 法官、檢察官偵審過程或決定理由欠缺性別意識 
  4. 涉及國際公約人權侵害,例如涉及障礙者、族群歧視

若您有預約相關的問題,請洽民間司改會申訴中心LINE(ID: @jrftw)。詳情亦可參考官網「司改急診室」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