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人權保障怠惰,民主憲政受挫 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平行報告發布記者會暨公開討論會
2025-12-23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人約盟) 於12月23日 (星期二) 上午10:00點,在立法院紅樓101室舉辦「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平行報告發布記者會暨公開討論會」,正式對外發布人約盟等33個民間團體共同提交之第四次《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平行報告。
本次報告由多個長期投入一線人權工作的民間團體共同完成,系統性檢視政府在人權保障與人權公約落實的結構性問題,並提出具體政策建議,作為2026年5月國際審查重要參考。記者會將說明報告重點,並就人權保障機制、障礙者權益、原住民族權益、語言平權、貧窮議題、移工權益、國內勞動權益、性別平等、居住權、司法權、科技/數位人權等關鍵議題,與媒體及各界進行交流。
各位先進、媒體朋友,午安:
我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代表。針對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審查,本會提出以下五點回應。
我們觀察到,立法權近年來頻繁透過修法提高法定刑度(例如針對詐欺、酒駕、毒品犯罪),試圖以「重刑」回應社會治安焦慮。此種「刑罰極刑化」趨勢,不僅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最後手段性」,實證研究更顯示其無助於犯罪遏止。我們呼籲政府停止民粹式的立法修法,刑事政策應回歸實證基礎,而非單純將社會問題刑罰化,造成監所負擔加劇與司法資源錯置。
首先,是「實質逮捕」認定的落差。依據公約第35號一般性意見,逮捕應指「開啟剝奪自由」的當下。然而,我國實務常發生偵查人員在封鎖現場、禁止人員離去時,已實質剝奪自由,卻未起算拘捕時限,規避了憲法保障。
其次,是偵查資訊過度公開與名譽權侵害。執法機關屢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去年發生褓母虐童案件,警察機關對於涉案社工師上銬的畫面被媒體拍攝、傳播,忽視社工師名譽,更讓偵查過程被媒體曝光。這不是台灣第一次發生在為了拘捕而偵查公開,甚至影響人民名譽情事。為拘捕逃亡或藏匿的被告,可對其通緝,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可以為適度公開。但在2022年台南殺警案中,警察機關相關網站中對於疑似通緝犯嫌照片,皆無法查詢,但卻被媒體大肆公開,媒體上呈現的標示有「民眾提供」、「警方發布」,時任台南市警察局局長方仰寧對此僅表示「照片為何流出不得而知」,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並未被檢討。顯示了過往至今相似的問題不僅不斷地發生,也始終沒有被認真對待與處理。
監所問題不只是「超收」,而是對人性尊嚴的漠視。
1. 超收與移監: 北部監所超收嚴重,政府的解決手段竟是將受刑人強制移監至數百公里外,強行切斷受刑人與家庭的連結,引發囚情不穩甚至暴動。
2. 事實上的單獨監禁: 雖然法律規定單獨監禁不得逾15日,但獄方常以「配住單人房」的行政手段,規避法律限制,造成受刑人長期缺乏有意義的人際接觸,形成事實上的無限期單獨監禁,且缺乏醫事人員的專業身心評估。
3. 戒具的懲罰性使用: 施用手銬、腳鐐的理由被寬泛解釋,在沒有具體暴行的情況下,「情緒不穩」、「踹門」都可能被視為擾亂秩序而遭長期施用戒具,甚至出現腳鐐施用長達47小時的案例,這本質上已構成「酷刑」,不符合《曼德拉規則》所要求的嚴格必要性與比例性原則。
4. 假釋制度尚待改進: 矯正署經常無視假釋審查委員會的決議,以「社會觀感」等抽象理由否准假釋。另一方面,加上受刑人勞作金平均僅每月765元,根本無法達成賠償與和解的要求,導致復歸社會之路遙遙無期。
少年輔育院雖已改制為矯正學校,但「換湯不換藥」。目前的矯正教育仍高度依賴戒護管理思維,缺乏足夠的特教資源與心理輔導專業人員。我們發現,矯正學校內仍存在不當管教與體罰隱憂,且離院後的轉銜機制斷裂,導致少年難以復歸社會。我們要求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確立「教育優先於懲罰」的原則,徹底檢討矯正學校的師資結構與處遇模式。
辯護人的功能難以全面落實:
1. 目前《刑事訴訟法》未賦予辯護人在偵查搜索時的「在場權」,導致被告在受搜索時的無法受有效辯護。
2. 憲法法庭雖宣告「扣押律師與被告通訊內容」違憲,但立法上仍缺乏對律師事務所搜索的「特別程序規定」。若無法確保律師與當事人間的祕密溝通權,任何實質辯護都將淪為空談。
司法官身分保障及評鑑部分:
司法官的究責機制仍然失靈。從石木欽案到近期的法官霸凌案,評鑑委員會多做出「請求不成立」或僅送職務監督的決議,顯示內部監督機制缺乏展現自省的勇氣。
綜上所述,第四次國際審查不應僅是行禮如儀,司改會要求政府針對上述刑事司法沈痾,提出具體的改善期程,落實人權立國的承諾。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