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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什麼年代了,還在禁止旁聽席抄筆記?

台中地方法院昨天有一場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殺人案件,審判長竟以「請尊重」為由,禁止媒體記者在審理過程中抄寫筆記,卻未提出法律依據或裁定理由。

《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明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除有但書情形外,應公開法庭行之。就法院審判應原則公開,司法院早在二○一一年就曾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00025703號函發文給全國各地法院,公開說明如果在法庭記筆記沒有妨害法庭秩序,法官不應禁止旁聽者筆記。此不僅是個人記錄與理解的權利,更是民主社會中保障司法透明與監督司法不可或缺的方式。尤其國民法官制度設計原意之一,正是藉由更多元的參與讓審判更接近社會,法官在實務中卻恣意拒絕筆記,無異於傷害社會對國民法官法庭的信任與支持。

民間司改會自二○○三年起推動法庭觀察,長期關注法院公開審理的實踐狀況,這類阻止筆記的情形並非個案。近期我們仍然接獲來自新北、高雄等地律師與媒體的反映,不只民眾,實習律師旁聽時也曾遭遇同樣限制。

我們呼籲司法院應正視此一問題,發布新聞稿向各界澄清,並且發動行政監督,以瞭解各級法院是否仍有限制公開法庭中旁聽者的筆記自由。同時,我們也誠摯邀請曾有類似經驗的律師、記者與民眾,提供所遇事件的時間、地點與相關情況。民間司改會將彙整事例,正式函送司法院與各法院,共同守護最基本的法庭公開原則。如果你也曾在司法程序中遭遇不合理的對待,歡迎預約民間司改會的「司改急診室」。讓你的一段經歷,成為推動司法改革的關鍵力量。

※ 本文刊於2025/08/02 自由評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