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無罪推定是一切的根本~對邱和順案的看法

柯洪玉蘭、陸正這兩件發生在1987年的兇殺案(以下簡稱邱和順案),高等法院於2009年4月13日更十審依舊無視於自白來自於刑求以及缺乏直接證據而判處邱和順死刑、林坤明有期徒刑17年和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三位被告的辯護律師隨即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於8月6日將此案再次發回高院。明天(9月22日)是邱和順案更十一審第1次開庭的日子,四個救援團體在此聯合發表聲明,呼籲高等法院應該嚴格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對於邱和順這個罪證不足的案件,予以無罪判決。

依據98年度台上字第4496號刑事判決內容,最高法院總共提出五點發回更審的理由,前三點都是程序上的瑕疵,最重要的應是後面兩點理由:第四點指出「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暸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應屬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此指的是柯洪玉蘭案調查中發現的一包黑色塑膠袋);第五點則是說明陸正謀殺案中一張勒贖紙條上有遺留指紋,但經比對與全案被告完全不符,但歷審判決皆以「惟雖找不出屬何人所有指紋,亦難憑此即認定被告等人未犯案」。

邱和順案已經更十一審,表示高等法院已經是第12次審理這個案件,整個案件纏訟22年,但是竟然還有案發時就已經發現的證據和事實尚未查明,實在令人難以置信。邱和順案在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上沖下洗」22年至今尚未定讞,最重要的關鍵就在於:法官並無十足的證據和確信可以定讞多名被告,但是對於罪證不足的案件,法官也並不願意回歸司法審判最基本的原則︰無罪推定。台灣的司法系統應該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避免罪證不足的案件陷入現在上沖下洗無法定讞的狀態,而無法讓當事人得到及時的正義。

此外,雖然最高法院發回的判決中沒有提及被告抗辯刑求自白一事,但我們在此也要特別提出。邱和順案警察刑求一事罪證確鑿,曾有監察委員(也就是現任的法務部長王清峰)曾提出調查彈劾。但法院竟然僅排除有錄音可證明刑求之自白,而採納剩下來的其他偵查階段自白,認定全體被告有罪。然而,法院所採納的這些自白,內容彼此嚴重矛盾,也與許多與案內證據不符之處,其真實性極為可疑。但迄今數十名審理過本案的法官,卻始終忽視自白的這些嚴重瑕疵,總是以「剪輯偵查筆錄」的方式來迴避這些瑕疵,進而拼湊出有罪判決。

因為這個案子的重大司法瑕疵及涉及死刑,所以引起了國際間的關注。國際特赦組織 特別於方才發表國際聲明,表示:

「依據公平審判的相關國際準則,被告應享有無罪推定之待遇,並應在合理的時間內接受審判」

「這個延宕二十年的待決案件應獲得及時解決。」

台灣在今年三月三十日正式批准了二項最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即清楚揭示,人人皆有接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我們再次公開呼籲高等法院審理應該遵守國際刑事人權標準,對於罪證不足又創下我國司法史上最長羈押記錄的案件,應儘速依無罪推定原則審理,以示台灣司法追求人權保障的決心。台灣法院如果再次因循舊規陳習,將繼續貽笑國際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