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群發言|六六大不順 懇請賴總統特赦冤獄死囚邱和順記者會
2026-4-07
邱和順受到不公平的審判,他的有罪判決是建立在受到刑求的被告自白,以及 違背科學方法的聲紋鑑定報告上。警方刑求取供的事實不但因為警方自己遺留 下來的錄音檔而獲得證實,有員警因此而被定罪,事實上,還有新竹縣的派出 所員警是刑求過程的目擊證人。基於這樣的刑求取供的事實,以及,基於共同 被告在不正訊問之下所供述的犯罪事實之間的明顯分歧,如果我們的司法是恪 遵法治國原則的司法,如果我們的司法是恪遵依證據審判原則的司法,早已該 判決邱和順等人無罪。
很不幸的,邱和順案發生在司法還處於威權統治時期的時代,甚至還早於江國 慶案。在這個時代裡,刑求取供是權威統治政權慣用的手段,是國家通過暴力 來確保安全感的慣行,而且,在這個時代,對刑求取供視若無睹或睜一隻眼閉 一隻眼,則是司法系統的習慣。更不幸的是,司法系統還因此養成了對刑求下 自白的依賴。這種依賴是如此深刻地影響司法人員的認知,以致於法院可以在 共同被告彼此重大分歧的犯罪敘事中,裁剪出自己想像的犯罪故事。第三個不 幸則是,這種深刻的影響一直持續至民主化以後的時代,持續到2016年駁回邱 和順再審聲請的高院裁定,甚至是今天還在進行中的蘇建和案。
這也是為什麼,當新竹縣派出所員警站出來,向法院證實邱和順有受刑求的事 實時,法院卻迅速地駁回再審聲請,阻絕了司法還可以自我糾錯的機會。
在促轉會平復司法不法的案件裡,有很大部分當初的定罪都有刑求取供的事實 存在。邱和順的案件,差別只在於他不是政治性案件。但說到底,邱案也是系 統性國家暴力下的產物,也是一種需要平復的司法不法。
我們承認,司法是人運作的,因此不可能毫不犯錯。然而,刑求是國際人權法 絕對禁止的人權侵犯行為,也是國內法早已禁止的不法行為,司法對刑求睜一 隻眼閉一隻眼,仰賴刑求所得自白將人定罪,無論如何都是令人無法同理, 無法諒解的錯誤。更不要說,還因此判人死刑。
邱和順受到錯誤的司法對待已經38年,他已經被國家剝奪了38年的自由,而且 還列在等待死刑執行的名單上。司法已經關上門,寧願看著邱和順因司法的錯 誤在看守所裡老去,在那裡等待被國家處死。但是,司法犯錯,也是國家犯錯 ,司法拒絕還邱和順自由,那麼,我們就要呼籲代表國家的賴清德總統,不要 重蹈江國慶案覆輒,請赦免邱和順,盡一個國家代表人的責任,把自由還給邱 和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