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徐偉群發言|六六大不順 懇請賴總統特赦冤獄死囚邱和順記者會

邱和順受到不公平的審判,他的有罪判決是建立在受到刑求的被告自白,以及 違背科學方法的聲紋鑑定報告上。警方刑求取供的事實不但因為警方自己遺留 下來的錄音檔而獲得證實,有員警因此而被定罪,事實上,還有新竹縣的派出 所員警是刑求過程的目擊證人。基於這樣的刑求取供的事實,以及,基於共同 被告在不正訊問之下所供述的犯罪事實之間的明顯分歧,如果我們的司法是恪 遵法治國原則的司法,如果我們的司法是恪遵依證據審判原則的司法,早已該 判決邱和順等人無罪。

很不幸的,邱和順案發生在司法還處於威權統治時期的時代,甚至還早於江國 慶案。在這個時代裡,刑求取供是權威統治政權慣用的手段,是國家通過暴力 來確保安全感的慣行,而且,在這個時代,對刑求取供視若無睹或睜一隻眼閉 一隻眼,則是司法系統的習慣。更不幸的是,司法系統還因此養成了對刑求下 自白的依賴。這種依賴是如此深刻地影響司法人員的認知,以致於法院可以在 共同被告彼此重大分歧的犯罪敘事中,裁剪出自己想像的犯罪故事。第三個不 幸則是,這種深刻的影響一直持續至民主化以後的時代,持續到2016年駁回邱 和順再審聲請的高院裁定,甚至是今天還在進行中的蘇建和案。

這也是為什麼,當新竹縣派出所員警站出來,向法院證實邱和順有受刑求的事 實時,法院卻迅速地駁回再審聲請,阻絕了司法還可以自我糾錯的機會。

在促轉會平復司法不法的案件裡,有很大部分當初的定罪都有刑求取供的事實 存在。邱和順的案件,差別只在於他不是政治性案件。但說到底,邱案也是系 統性國家暴力下的產物,也是一種需要平復的司法不法。

我們承認,司法是人運作的,因此不可能毫不犯錯。然而,刑求是國際人權法 絕對禁止的人權侵犯行為,也是國內法早已禁止的不法行為,司法對刑求睜一 隻眼閉一隻眼,仰賴刑求所得自白將人定罪,無論如何都是令人無法同理, 無法諒解的錯誤。更不要說,還因此判人死刑。

邱和順受到錯誤的司法對待已經38年,他已經被國家剝奪了38年的自由,而且 還列在等待死刑執行的名單上。司法已經關上門,寧願看著邱和順因司法的錯 誤在看守所裡老去,在那裡等待被國家處死。但是,司法犯錯,也是國家犯錯 ,司法拒絕還邱和順自由,那麼,我們就要呼籲代表國家的賴清德總統,不要 重蹈江國慶案覆輒,請赦免邱和順,盡一個國家代表人的責任,把自由還給邱 和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