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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針對《洗錢防制法》修正案

為加強打擊詐騙集團,總統於今(14)日公布《洗錢防制法》(下稱《洗防法》),讓新法正式上路。本次的《洗防法》修正增訂了「無故收受帳戶罪」及「無故交付帳戶罪」,以擴大處罰範圍的方式來處理「人頭帳戶」氾濫的問題。

針對本次修法,本會對於其能否減輕現行實務既存的「主觀要件認定寬泛」的爭議有所保留;也擔憂執法的結果會加劇不當的人權侵害,爰提出聲明如下:

  1. 司法實務應正視既存的「主觀要件認定寬泛」的爭議

    所謂的「人頭帳戶」,是指詐騙集團利用他人名義的金融帳戶取出不法所得,以避免被查獲。為蒐集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會以收購、騙取的方式取得。現行法下,提供帳戶的人被查獲後,會被論以「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

    本次修法增定《洗防法》第15-2條,處罰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然而現行詐騙集團「有錢騙錢,沒錢騙帳戶」的手法讓不少民眾因各種型式的誘騙而交付帳戶,衍生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故意的爭議,在本次修法中法務部也承認司法實務確實有「主觀要件難以證明」的爭議存在。

    然而,增訂「無故交付帳戶罪」的方向並無助於消弭相關爭議,反而擴大處罰的範圍。從法務部的聲明中可以看出,法務部主張修法後可以處罰原本因罪證不足而不起訴的行為(如法務部的下圖所示)。

    而近年來司法實務上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111台上2664號刑事判決等也已逐步揭示此類人頭帳戶案件,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故意應具體認定而不應一概而定。新法就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者一律處罰,雖區別行為輕重而分別處以行政罰、刑罰,卻未解決前述主觀認定的爭議,反而擴大處罰的範圍。

    既然新法已過,我們期待此一問題能受到進一步的檢討,讓「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的認定能回到「裁判證據原則」,而不是繼續用:「近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且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緣由、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等文字,推定民眾皆知悉交付帳戶的違法性,有主觀上的幫助故意。

    就此,我們呼籲本次的修法不應只是擴大處罰範圍,司法實務亦應正視既存的「主觀要件認定寬泛」的爭議;我們也呼籲有關機關應加強宣導,使人民知悉新法修正後無故交付帳戶的行為將直接被處罰。

  2. 司法實務應就交付帳戶是否有正當理由妥為判斷

    本次《洗防法》第15-2條增訂的「無故交付帳戶罪」,處罰範圍涵蓋了所有不具正當理由而交付帳戶的行為,行為人不須出於洗錢或不法意圖,也都會成立犯罪。然而,本次通過的條文中並未加入意圖要件,反而提出以「無正當理由」的要件來節制本罪的成立。除實務上少有條文可供操作外,「無正當理由」的要件學界亦多有批評,認為此種立法模式實際上都是在處罰行為人的過失,如此廣泛的立法方式已使本罪的處罰正當性有所疑慮。

    固然在法條的設計上,對於初次、無償交付單一帳戶的行為將先給予行政上的警告,於第二次方才施以刑事制裁,但此一設計仍無法解決前述疑慮。我們呼籲司法實務未來在本罪的適用上,應就「正當理由」的範圍妥為判斷,以避免本罪的處罰過於浮濫。

  3. 倉促上路問題更多,相關配套措施完善再施行

    本次《洗防法》修正條文明定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而受警察機關之裁處告誡之情形,金融業者得限制帳戶的使用。針對受告誡對象有予社會救助之需要者,明定社福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給予協助。

    然而,受警察機關裁處或帳戶被限制使用的民眾可否、如何提起救濟,實務上運作非無疑問。針對弱勢群體的通報、救助機制,是否能強化現行的介入與個案輔導的情形,也須進一步規劃。本會認為,嚴刑峻罰並不能解決「人頭帳戶」氾濫的社會問題,從金融監理端妥予管理,並從根源消除、降低人們提供「人頭帳戶」的誘因,才是長遠之道。

  4. 問題重重新法仍過,本會鄭重呼籲各級院檢應謹守無罪推定原則,以免冤錯叢生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刑事判認為:「法院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情況來判斷行為人之交付帳戶行為是否成立幫助洗錢、幫助詐欺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也指出:「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此等人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除前述見解外,各級法院也開始陸續跟進,綜合相關事證進行審判。

    本次《洗防法》修正條文第15-2條在立法理由也明文提到:「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本次《洗防法》的修正通過後,可以預見將產生諸多刑事法上的疑義。本會在此呼籲各級檢察署、各級法院等職司犯罪偵查、審理的機關,謹守罪疑惟輕、無罪推定等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嚴格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幫助詐欺、遮斷資金流動軌跡幫助洗錢之故意,以免冤錯叢生。

新聞聯絡人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喬政翔律師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專員 張樺哲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