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談側記|元形幣露:一窺虛擬貨幣運作及犯罪手法(一)
2022-11-04
司改會本次講座請到廖啟彣律師,來講述關於虛擬貨幣的新型詐騙手法。講座由介紹NFT及虛擬貨幣出發,並進入常見與新型詐騙手段,最後為問答時間。
首先廖律師介紹了正當投資NFT及虛擬貨幣的管道。廖律師提到加密貨幣是一種「同質代幣」,係透過「區塊鍊技術」發展出來的貨幣。區塊鍊技術乃分散式的帳本記錄,好處是於公開處紀錄交易資訊,較難有偽造或竄改狀況。然而區塊鍊技術具有高度匿名性,因此雖於隱私上較有保障,但易淪為洗錢工具。
此外,加密貨幣具「非中心化」,非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幣,只能用電子方式進行交易、轉移、儲存。加密貨幣的種類包括穩定幣,穩定幣又有法定穩定幣 (例如:USDT)、加密貨幣穩定幣,以及演算法穩定幣。常見的交易平台包含:幣安、火幣、幣託。常見的儲值方式包含熱錢包、冷錢包或儲存於交易所,然而儲存於交易所有被駭的風險,廖律師建議若選擇儲存於交易所應選擇有信託基金提供擔保的大型交易所。加密貨幣於交易平台或交易所進行交易時通常須繳交手續費,然而若透過挖礦的方式,亦即用電腦演算法來獲取加密貨幣,則不需手續費。
「NFT」則是一種非同質代幣,每個NFT都是一個獨立的代幣。NFT亦係由區塊鍊技術衍生而出。NFT是一種投資工具,不像證券商品受證券法規嚴格管制,目前主流看法亦不認為其受著作權法規範。NFT的交易平台有OpenSea。
緊接著廖律師切入新型詐欺手法的介紹,而虛擬貨幣的詐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含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加重詐欺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目前市場上常見的詐騙情境包含:
於以上詐騙情形,通常詐騙集團會先收購或詐騙人頭帳戶,再由車手以提款卡將錢領出。民眾遇到此情形時,應掛失與報警,並佐以物證 (e.g.車手徵才廣告、帳戶紀錄)。
最後將於Q&A時間,廖律師與聽眾們的對答簡單摘要如下:
金管會函釋不承認加密貨幣是貨幣;證交法也尚侷限在傳統證券的規範上;刑法有電磁紀錄相關規範,然而民法無相關規範。在民法的執行層面會有困難,例如不履行買賣合約,法院要執行時會遇到困難,定性為何?若是物,並無實體存在。另外還有加密貨幣可能在國外。有民法學者認為可以定性為「約定貨幣」。中國則有討論另訂為新分類。
財產涉及個人法益,會多重罪數。現實務做法就是由律師敦請警察將案件均移送至被詐騙帳戶者之居住地地檢署。若進入訴訟,即須視法官是否願意集中管轄、合併審理。然而被詐騙之受害人未必願意配合。
客觀上是否涉及構成要件,主觀上有無詐欺故意,來判斷。
意見分歧,有前者或亦有法院見解認為詐騙集團才有實際帳戶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