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座談側記|元形幣露:一窺虛擬貨幣運作及犯罪手法(二)

近年詐騙案層出不窮,隨著時代的演進,詐騙集團的手法也有日新月異的變化,從民國80年代的「金光黨」電話詐騙、綁架電話詐騙,到近年使用點數詐騙,以及最近使用的虛擬貨幣、NFT等詐騙手法,詐騙集團多是利用民眾追求高報酬的心態,結合人性的弱點以進行詐騙。潛伏在各大交友軟體及社群平台的詐騙集團,就常常利用帥哥美女的照片,直擊民眾期盼在交友平台找到另一半的心理,再以虛擬貨幣的高報酬為誘餌,誘騙沒有防備的民眾上鉤。為此,廖律師介紹了虛擬貨幣及NFT的運作原理、虛擬貨幣的正常投資管道以及虛擬貨幣常見的詐欺手法,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教導民眾該如何避免受騙上當。

虛擬貨幣的定義

虛擬貨幣濫觴於2009年,中本聰發行的第一批50枚比特幣。比特幣以及其他虛擬貨幣的運作是仰賴密碼學(分散式的帳本記錄)來控制貨幣的製造以及管理。與一般我們所使用的法幣相比,虛擬貨幣並不受任何中央政府的監管。與黃金不同,紙鈔本身是不具備經濟價值的,紙鈔之價值,是來自於中央政府立法賦予。有些中央政府並會將其法定貨幣與外匯掛鉤,以其外匯儲備維持匯率在一定的水平,保障本國法幣之價值。然而,虛擬貨幣是完全沒有與任何國家的任何法定貨幣掛鉤的,也未被我國央行認可為貨幣,我國金管會也在2014年將其認定為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簡言之,虛擬貨幣沒有國家中央銀行的背書,投資虛擬貨幣本身就存在高度風險。

虛擬貨幣的類型

比特幣為目前總市值最高的虛擬貨幣,是第一個以區塊鍊為底層技術的虛擬貨幣,而乙太幣則是使用範圍較廣,也較常應用在智能合約(合約部署到區塊鍊上就不能再更改,且會自動執行的合約)上的虛擬貨幣。NFT也是基於以太幣的基礎發展的。另外還有各式各樣的小幣、迷因幣,例如狗狗幣,即是前陣子一度爆紅並迎來價格暴漲的迷因幣之一。除此之外,還有一種虛擬貨幣的類型稱為「穩定幣」,穩定幣,顧名思義即是價格穩定,不易波動。穩定幣的發行方利用不同的方式讓穩定幣的價格趨於穩定。法幣穩定幣,如泰達幣(USDT),發行方每發行一個幣就必須依一美元進去擔保,以確保償付能力、維持穩定幣的價值。加密貨幣穩定幣則與法幣穩定幣類似,僅擔保品改為其他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乙太幣等。演算法穩定幣:用演算法計算供需的量,以讓該虛擬貨幣本身維持與美元綁定。但,由於算法穩定幣並沒有錨定任何資產,償付能力本身就有問題,今年的Luna幣崩盤,即為一個血淋淋的例子。

至於NFT則是非同質代幣的簡稱,其與前面所提及的虛擬貨幣性質(同質代幣)恰好相反,每一個NFT都是獨立的存在,但應用的都是區塊鍊的技術,因此有不可竄改的代碼。用戶把實體的畫作及音樂轉化為NFT後,將成為一個唯一的程式碼,無法被複製貼上,若將此畫作轉移給其他人,所有人的帳本上都會有紀錄,如同虛擬貨幣的交易一樣。除畫作、圖片之外,其他東西也能轉換為NFT,如推特公司老闆的第一則推特。另外,廖律師指出,NFT的發行可能不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重製、發行,或改作,因此拿其他人的作品作成NFT,目前可能無法可管。

正常投資方式

廖律師建議,投資虛擬貨幣,仍應循正常投資方式,較能保障財產安全。最大的虛擬貨幣交易所為幣安,為中國平台,其他平台如火幣(中國平台)、幣托(台灣平台,得以新台幣入金)等也是較為可靠的平台;NFT交易最大的平台則為Opensea,裡面有NFT的遊戲、音樂、藝術品等交易。民眾想購買加密貨幣,但不得其門而入,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就容易成為詐騙集團的目標。雖然這些大型交易平台的交易手續費可能都不便宜,但仍建議相關投資經驗較少的民眾優先考量透過這些較可靠的平台進行虛擬貨幣的交易。

虛擬貨幣儲存的方式

熱錢包與冷錢包:

熱錢包即為將所持有之虛擬貨幣儲存於雲端錢包之謂,但儲存於雲端有被駭客入侵而盜走虛擬貨幣之風險。舉例而言,縱幣安為目前最大的交易所,其仍曾經發生被駭客入侵,盜走大量比特幣的事件。不過,這種平台也通常都會有基金擔保,以因應此類意外之發生;反之,較小型的交易所則不一定會有此類基金以擔保這種風險的產生,這些都是民眾在選擇交易平台時所應考量的因素。

最安全的儲存方法是將虛擬貨幣儲存於冷錢包裡,將虛擬貨幣打入卡片或USB形狀的實體錢包裡,只有將其插入電腦,與電腦連結時才會與網路連結,一旦拔出,就不用擔心駭客入侵錢包。然而儲存於冷錢包也是有風險的,美國就有一名德裔工程師,將7002枚比特幣儲存於一個加密硬碟中,但卻忘記了該錢包的密碼,至今仍無法取出其中的比特幣。

挖礦──主動賺取虛擬貨幣的途徑

挖礦是指透過執行工作量證明或其他類似的電腦演算法(解出複雜數學問題),第一個解出問題的用戶,可以獲得虛擬貨幣的獎勵。此種數學問題相當困難,通常只能使用窮舉法得到答案。因此,用戶會添購大量顯示卡,組成一個挖礦專用的「礦機」,讓礦機二十四小時不停的解題,以賺取虛擬貨幣之獎勵。礦機挖礦的過程會消耗大量的能源,若是民眾使用家庭用電進行挖礦,恐怕光是電費支出,就會比所獲得的虛擬貨幣收入還要多了。另外,由於只有第一個解出問題的用戶可以獲得獎勵,因此若是礦機設備不夠力(一般稱為「算力」),恐怕不僅什麼都挖不到,還浪費了一堆電。有的民眾為了降低挖礦成本,甚至不惜觸犯刑法,竊取電能以進行挖礦。

虛擬貨幣的詐欺手法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的詐騙規模通常都是三人以上的犯罪集團為之居多。虛擬貨幣詐欺僅為詐騙的一種名目,如同廖律師開頭所說的,過往的兒童綁架、感情詐欺、股票詐欺,到現在的虛擬貨幣詐欺,都屬於集團犯罪的範疇,只是詐騙集團一直巧立名目,以進行詐騙而已,本質上皆為刑法第339-4條所規定的加重詐欺罪,其刑期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故詐騙集團的成員在沒有其他減刑事由存在的情況下,原則上都是無法易科罰金的。

詐欺相關犯罪:洗錢

因為虛擬貨幣或NFT有極高的匿名性,故常常被犯罪集團用來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犯罪集團多利用穩定幣不易產生價格波動的優點隱匿其不法所得,製造金流斷點。洗錢防制法對於這種洗錢行為將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手法1:ICO詐欺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類似於股票的首次發行(IPO),但是買賣股票已經是較為成熟的投資方法,我國也制定了許多相對應的規範,相對而言較為安全。ICO的募資方式很有可能發展為龐式騙局,透過一層一層的投資及保證獲利的幌子,加上高額報酬的誘惑,底層投資人往往都是在發現詐騙集團已經無法支付其所保證的高額報酬時,才驚覺自己上了龐式騙局的當。投資一定有賺有賠,即便是投資人普遍公認最穩定的0050等股票,都有可能會下跌賠錢,宣稱穩賺不賠又有高額報酬的投資機會,其中必定有詐。另外,幣圈有相當多掌握許多消息來源的大戶,若有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有利可圖的,這些獲利機會想當然也已經被大戶捷足先登,散戶很難真的把握機會進場獲利。因此,關於「某某小幣」有獲利空間的傳聞,大多只是騙散戶進場的說法而已。廖律師建議,若要投資虛擬貨幣,應以較為穩定(此處非單指「穩定幣」,而是指在市場交易較久)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乙太幣或USDT等較為理想。一些隨著迷因狂漲的虛擬貨幣,諸如狗狗幣、魷魚幣這種小幣,在熱潮過了之後就有價格崩盤的可能性,投資風險較高。而維卡幣則是近年最大的一宗虛擬貨幣龐式騙局案件,犯罪集團總共騙取了高達四十億美金的資產。

詐欺手法2:OTC場外交易詐騙

此種詐騙手法類似網購詐欺,多於FB、Line、論壇等非交易所的地方,貼出買賣訊息,無法核實賣家身分。例如在FB社團貼出販售虛擬貨幣,並且要求面交等。

詐欺手法3:假交易

此種詐騙手法是利用現代人容易寂寞的心理狀態,透過交友軟體或社群,先以聊天取得信任,再推薦假的交易所以進行虛擬貨幣的詐騙。這種網站也有可能以英文架設,製造其專業交易所的假象,以混淆視聽。一名陳姓投資客便被一名自稱「比特幣專業挖礦戶」的27歲王姓男子,以前述聊天取得信任的方式,前前後後誆騙了五千萬元台幣之鉅款。

詐欺手法4:NFT詐騙

目前仍較難定義NFT詐騙。舉例而言,買了一個NFT商品之後暴跌,被「割韭菜」了,可能仍不構成詐欺,因為NFT本身就是高度波動的財產。近日也有知名直播主發行NFT產生糾紛的新聞。

詐騙集團組織型態

如同廖律師先前所述,虛擬貨幣如同綁架電話、遊戲點數詐騙等等,皆僅為詐騙集團的幌子之一而已,因此,了解詐騙集團的組織型態將有助於防止被詐騙集團未來以新的名目詐騙。詐騙集團的組織型態主要包含人頭帳戶及車手:

人頭帳戶指的就是被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蒐集的他人帳戶,目的就是為了將被害人的資金匯入人頭帳戶,再指派車手提出,製造金流斷點,以妨礙檢調單位調查。若是帳戶不幸被當作人頭帳戶,是很有可能面臨幫助詐欺的刑責的。為此,廖律師也提出了幾個應對方式,像是在這種情況下應立即掛失、報案,並保存通聯紀錄等等,以證明自己沒有幫助詐欺之意圖。另外,若本人能提出相關資料佐證自己的帳戶確實是被詐騙集團所騙取,或是能證明自己帳戶的使用狀況(如:薪轉戶等),對於證明自己沒有幫助詐欺之意圖也會較有利,進而獲得無罪之結果。

車手則是協助詐騙集團把贓款從人頭帳戶領出來的角色。詐騙集團以每次取款數千元的報酬吸引年輕族群(如:急需生活費的大學生等)協助其提領贓款,然而廖律師也呼籲,只要協助提款,就有可能被論以幫助詐欺或詐欺罪的共同正犯,行為人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重刑,不可不慎。

總結

虛擬貨幣本身就是一個高風險的投資,投資人在投資虛擬貨幣時應妥善評估其風險,在跟風購買新興迷因幣、小幣時尤應注意,避免熱潮一過,被「割韭菜」,就得不償失了。任何投資都伴隨風險,千萬不能相信「保本、高報酬」的龐式騙局經典話術,也不要輕信交友軟體推薦投資的帥哥美女,以免血本無歸。

延伸閱讀

座談側記|元形幣露:一窺虛擬貨幣運作及犯罪手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