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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作出第1號決議 本會聲明

本會對於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2012年10月8日所作出之決議,聲明如下:

一、「遲到」總比「不到」好

  1.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本年度1月6日成立,整整9個月之審查,僅僅產出1號決議,效率未能符合一般人民期待。
  2. 但是,「遲到」總比「不到」好。

二、「轉職」並非「免職」

  1. 《法官法》第50條第1項之懲戒規定,嚴重程度依序為「免職」、「撤職」、「轉職」、「罰款」、「申誡」。「免職」指完全剝奪公務員資格;「撤職」則停止公務員資格1至5年,並免除檢察官或法官資格;「轉職」係指轉任檢察官或法官以外之公務員。
  2. 是故,受評鑑檢察官劉仲慧遭認已「不適任」檢察官,係受「轉職」而非「免職」之處分,似應更加清楚說明為妥,以免有混淆視聽之虞。

三、「正己」之外,亦請「有效率」地「回應民怨」

  1. 儘管如此,由於決議書全文尚未公布,但從結果而言,較之以往,本案之懲處似屬非輕,顯見法務部主動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均展現出「正人必先正己」之決心,相信眾人亦樂見如此之發展走向。
  2. 唯仍有令人憂心之處,除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審查效率之外,似仍脫免不了「官官相護」之陰影。倘媒體所披露之消息無誤,由人民所檢舉的林冠佑檢察官案件,亦在審議之中,案情之事實簡單,違失之處明顯,不知為何未在此次的公布之列?
  3. 況且,林檢察官所涉情節之嚴重程度,似乎並不亞於本案之劉檢察官(詳見本會網站兩次記者會所公佈之偵查庭錄音實況一、二)。然而,台北地檢署先前的「力挺」態度,令人印象深刻,相較於劉檢察官此次乃受台東地檢署主動移送調查,亦有天壤之別,究竟會有如何的結果,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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