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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之意見

受文者: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司改字第109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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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陳述《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意見,詳如說明,敬請查照惠覆。

說明:

  1. 依法務部109年6月17日法檢字第10904521330號函辦理,陳述《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之意見如下。

  2. 修正草案中學者及公正人士代表之遴選並無明文規範,建議增加法務部遴選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資格標準語遴選程序,並明訂「非法律背景」學者及公正人士代表比例,符合《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33條第1項多元開放之意旨。

  3. 修正草案第6條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法務部自其職員中派兼。執行秘書作為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負責人,綜理會務、執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為求妥適應為專任職務,以保障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獨立。
    其次,本條未明確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內之編制組成,且除聘用專責人員外,得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內調用,嚴重違反《法官法》應聘用專責人員之要求,且侵害檢官評鑑委員會的人事自主權。

  4. 新修正《法官法》開放人民直接請求評鑑,現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未設立會所,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未規定該會得設立分會或辦事處,負責受理全國人民的個案案評鑑請求,保障台北以外地區人民請求個案評鑑之權利。

  5. 本會修正意見如上,敬請採納,並建請 鈞部廣泛收集各界意見,以利《法官法》新法的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