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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教授:法案再不周全,以後這個社會誰要出來當揭弊者?

首先,我非常支持剛剛立紳講的,個人當時在整個法案的草擬過程中,一再建議應該要擴大關於揭弊的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的職權,我們在講揭弊者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我們有「三保」:身分的保密、人身安全的保護跟工作的保障。其實戴先生的案子充分暴露台灣的揭弊者「三保」根本連一保都沒有,他的身分立刻就被曝光了,工作馬上就沒有了,人身安全跟各方面的攻擊如潮水一般湧來。

大概在三年前由民間司改會知道這個案子以後,我們就極力的幫忙,也感謝很多律師同道,到最後已經無路可走,在一年多前、將近兩年前,就提起了大法官的釋憲,不過到目前釋憲是沒有任何進度的,我們還沒有接到任何的回音。還好在廉政署、法務部的幫忙之下,終於有了揭弊者保護法的草案,現在也在立法院審議,我個人對這點要給政府肯定。

但是這個法很可惜,百密一疏,裡面已經特別提到為了戴先生,還有另外一位史上最高的揭弊者就是張晉源先生,看到這兩位台灣這麼重要的揭弊者,一個公部門、一個私部門,在最近都遭遇非常無情的打擊,就可以知道,如果你這個法案再不出來,法案再不周全,以後這個社會誰要出來當揭弊者?誰還要來保護我們的公益?

各位想一下,如果今天一個揭弊者出來可以節省政府的預算、可以防止一架飛機罹難、可以不要發生普悠瑪事件,這不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嗎?如果有汙染、有食安、有奶粉的中毒事件,揭弊者出來可以拯救許多無辜的生命,避免很多傷害,所以我們一定要給揭弊者肯定。

各位可能不太理解為什麼戴先生要出來,因為我們的揭弊者跟《公務人員任用法》兩個糾葛在一起,當時他是第一個揭弊,但是因為他自首,所以罪證確鑿,竟然是所有共犯裡面第一個被免刑的,免刑以後第一個被免職,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他就不能夠再任公務員了。那被他檢舉、揭弊的其他人,因為不斷的上訴,所以可以繼續當公務員,天下荒謬、莫之於甚。所以,我們在整個揭弊者草案裡面有特別提到,《公務人員任用法》這種情況,為了鼓勵揭弊者,就應該要給予揭弊者一定程度的優位,這樣的條文是為了戴先生立的,結果最後沒有辦法用在戴先生身上,這豈不是一個非常離譜的狀況。

我們可以理解,可能很多委員的擔心、或是提案機關會擔心,如果有過渡適用條款,如果去保護過去已經揭弊的人,會不會導致案件非常多?那其實不會,因為已經統計了案件數根本就在十位數以下,是一個非常少的案例。

因為這些人出來呼籲,才有了揭弊者法案,可是他們卻不能適用這個法律,然後「三保」裡所有的保護全部都不具足。我個人認為這是非常不符合公平正義的狀況,所以在這邊沉重的呼籲,戴先生的揭弊是有目共睹的,大家都知道因為他的關係,所以節省了我們的公帑,更重要的是戴先生完全符合,他自己也繳交所有的犯罪所得,他一毛錢都沒有拿。因為他的關係,有了這個法案,而這個法案裡也因為他的關係,有了除外的條文,鼓勵公部門的人不要怕喪失公務員的身分,能夠勇於揭弊。結果這樣的條文沒有辦法用在他身上,我個人認為非常的不合哩,所以誠摯呼籲審議這個案子的時候,能夠提出一個適用期的過渡規定,讓真正應該受到保護的人能夠因為這個法案的通過而受到保護,鼓勵大眾能夠勇敢揭弊,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