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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我也被害?! 324行政院暴力驅離,民眾請求國賠一審部分勝、部分敗記者會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今日就「324行政院驅離事件」,23位民眾對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國賠事件,進行一審宣判。判決結果駁回了部分原告之請求,惟判決市警局應給付部分原告共110餘萬元。義務律師團雖對於部分原告能夠獲得國家賠償,表示欣慰,但對部分原告之請求遭到駁回感到遺憾。

在324行政院驅離事件裡,警方廣泛地對和平集會、抗議的民眾施暴,導致眾多民眾受到輕、重程度不一傷害的事實,不但中外媒體廣泛報導,而且經過台北地院刑事庭勘驗警方自己的蒐證光碟後,獲得進一步確認。然而,遺憾的是,雖然濫權施暴的事實與證據極為明確,但迄今沒有一個施暴的員警因此受到行政懲處,沒有檢察官主動展開偵查,被害人對指揮鏈上應負責之首長所提起的刑事自訴,也大部分迄今仍未能獲得實質審審理。簡言之,這次的暴力驅離事件一如從威權時期迄今的絕大多數國家暴力事件,有眾多被害人,但就是找不到加害人。

今日一審宣判,結果上確實終於還給了部分原告一個公道,讓市警局正面面對了當年其處理陳抗事件的失當。審理過程中,法官花了相當時間,鉅細靡遺地親自勘驗蒐證光碟裡警察打人的影片片段,清楚記下了當晚警察用警棍、警盾攻擊民眾的事實。並於審理過程中進行當事人訊問,讓原告能說出當晚受害的事實。對於部分原告判賠,及法院審理過程的用心,當事人與律師團表示肯定。法院在本件國賠訴訟判決部分原告勝訴,不僅確認了民眾被害的事實,更重要的是,也確認了國家就是加害人。

然而,法院雖於新聞稿中說明其已以降低證明度之方式分配舉證責任,但仍以舉證不足為由判決部分原告無法得到賠償,對此,當事人與律師團實難以信服。原告義務律師團律師們,已經努力說明,當晚警察不但因握有警棍、警盾等而有明顯武力優勢,且在施暴過程中禁止民眾拍攝、將原告等人拉到警方盾牌後方,讓蒐證難以進行,原告等實已盡到舉證之能事。

事實上,當事人所在意的,從來不是國家賠償金額的多寡,反之,在大規模國家暴力事件過去之後,國家的過錯是否能夠被承認、追究?我們是否能建立人權國家應有的集會遊行執法尺度?相關問題的釐清,才是當事人與律師團打這場官司的初衷。台灣已經是將兩公約內國法化的國家,公政公約第7條明白寫到,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的處遇或處罰。而鎮暴警察毆打和平示威者,就是國家對人民施以酷刑,從近日香港警方濫權動武的情況即可知道,用暴力對待陳抗民眾,就是壓制人民參與集會的意志,一旦人民因此害怕集會,自由民主的重要基石也就隨之瓦解。

針對部分原告請求遭到駁回部分,律師團將會與當事人研究及討論上訴事宜。至於勝訴部分,我們呼籲市警局理解、承認324當晚暴力驅離的錯誤,虛心賠償、放棄上訴,並在未來的街頭陳抗事件中,不再使用違反人權、戕害集會自由的方式驅離,確保像324那晚在行政院所發生的黑衣警察任意針對手無寸鐵的陳抗民眾逞兇、施暴的事件,不會、也不能再次在台灣發生。我們衷心期盼,在未來,沒有人在上街集會前需要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唯有如此,我們的民主與法治才算是有了穩固的根基。

出席

義務律師團代表
尤伯祥律師
郭皓仁律師
蔣昕佑律師
郭德田律師
劉繼蔚律師
許名志律師
吳耀庭律師

當事人代表
周倪安前立委
陶 漢先生
李孟融先生
鄭運陽先生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義務律師平台 蔡尚育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