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側記| 《為不服從發聲:社會運動中的偵查中辯護與公民不服從》座談

生活在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陳抗運動與社會運動一直都是民眾表達訴求、爭取權益的方式,其通常是為了政策、社會問題或不公不義而發聲。然而,當陳抗運動與社會運動涉及公民不服從的手段時,特別是當參與者欲使用公民不服從作為一種策略時,可能會常使參與者捲入法律糾紛。在這樣的案件中,律師可以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在協助當事人有什麼不同之處?若是身為參與者的你,又應該注意什麼呢?

本文將由陳宏奇律師帶領我們了解實務上,社運中的陪偵案件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由與談人魏培軒教授帶領我們了解如何為「公民不服從」發聲。

社運陳抗運動中陪偵的特別之處

社運陳抗事件中的陪偵案件,通常與一般委任案件不同。在一般委任案件中,當事人、律師通常可以有較多時間可以溝通、熟悉;而在陪偵案件中,在律師第一次接觸當事人時,可能已經在警察局了。在警察局此種高壓、較不舒服的環境,通常較難有良好的律見品質,又加上當事人可能剛參加完社運活動,長時間疲勞、壓力、狀態亢奮,有效陳述可能性降低。在此種情況下,如何在有限的律見時間建立信賴關係?是一個很大的困難。在此,陳宏奇律師建議「攜帶足額名片」是一個很棒的訣竅,為的是讓當事人與律師之間有熟悉感、有連結,不至於連彼此的名字、背景都不熟悉,會比較容易建立信賴關係,也更有利當事人接下來充分表達案情。

在陪偵案件中,律師宜提醒當事人接下來程序以及會遇到的問題,才不會使當事人有受到突襲的感受。舉例而言,拘捕到場後通常會:

  1. 第一次警詢筆錄
  2. 所屬分隊的偵查隊偵查
  3. 移送地檢署複訊

在偵查隊偵查時,通常只會確認人別,然而在特殊狀況下,會遇到第二次警詢筆錄。為了避免當事人會被此種情況嚇到、不知所措,務必在事前提醒當事人有第二次警詢筆錄的可能,且若是遇到這種狀況,要記得請律師回來陪同。

違反法律、或瀕臨違法的偵訊情境,怎麼辦?

在社運陳抗事件中,可能會面臨警察人員的高度惡意,他們會這樣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為長時間的執勤壓力、長官給的壓力、當事人的敵對行為⋯⋯等等所導致,因此警察人員可能態度較為惡劣、更有甚者也會想試圖激怒律師,在這個情況下應該如何自處?陳宏奇律師將分為幾個情境,帶領我們一同討論!

情境1

當身為律師的你趕去警局,卻接到當事人電話……

警察:「嘿,律師啊,我們時間很趕齁。你還沒到的話,我們提前詢問可不可以?」

這種情況,怎麼辦?

Ans :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 第1項第5款之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可以有「四個小時」的時間等候辯護人到場!

當然,當事人在律師到場前,也可以行使緘默權!

情境2

當身為律師的你,急匆匆地到達警局,但…

警察:「律師我們等你很久了,我看先不要律見了啦,直接開始筆錄可以嗎?」

警察要求不律見逕行筆錄,怎麼辦?

Ans :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賦予律師「一小時」、「一次」的律見時間,務必好好善用,別讓當事人的權益睡著了!

情境3

當你好不容易可以進行律見,然而警察同仁卻近距離監聽律見….當事人深受心理壓力,難以好好陳述,這時候怎麼辦?

Ans :釋字654 「監看不與聞」

按釋字第654號解釋,認為羈押法中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因此違憲。因此現行實務針對羈押中的被告接見律師,採取「監看不與聞」的管制,意即「只能監視」,不能「監聽、錄音」。

看到這裡,聰明的你可能會有疑問,釋字654號是針對「羈押中」的被告,一般拘提、逮捕的情況是否也有適用呢?

陳宏奇律師依據自己的實際經驗,認為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在羈押中的被告都可以享有的權利,未被羈押的被告當然可以享有!因此仍然可以類推適用釋字654號的意旨。雖然陳宏奇律師表示於先前爭取時,未被警察採納,然而這仍不乏是我們可以去學習、爭取的手段。

核彈級武器 緘默權

看到前面的3種案例,可以發覺「陪偵」的情況百百種,怎麼應對進退是十分複雜的問題。在此,陳宏奇律師也特別指出,當事人的「緘默權」是很重要的權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保持緘默」聽起來好像沒有很重要?然而對於警察來說,當事人保持緘默可能很麻煩,因為警察也許會有壓力、不希望筆錄上什麼都沒有,因此,善用緘默權是很重要的竅門!

什麼情況下要強硬行使核彈(緘默權)?其實沒有一定標準,若是警方態度惡劣、誘導近乎惡意,當然可以適時提醒當事人,也可以略為強硬地行使緘默權,事後也可以再去和檢察官解釋先前有不當警詢狀況,才會行使緘默權。

最後,陳宏奇律師更強調,身為律師在為當事人爭取權益時,應該「盡量保持品味、尊嚴,不需要總是很強硬的主張。」也就是在非必要情形,不要變成跟警察衝突的對象,以免「公親變事主」!

「立即聲請提審」的重要性 與「事後究責」

陳宏奇律師分享自身經驗,在著名的韓國工人案中,當事人李尚彥遭不法逮捕。經過前幾次類似事件與律師團的多次嘗試與努力,發覺:如果發現拘捕程序不合法,毋須執著於現場陪同,應該立即聲請提審!本案律師團便是透過立即申請提審的方式,使當事人李尚彥得以釋放。

除此之外,陳宏奇律師亦分享若是在不當警詢後,想要對警方進行後續究責,則可以函文給「督察室」,副本可以行文給多個不同單位及行政機關督促注意。

「公民不服從,可以說是一種抵抗權。人民透過憲法上賦予的權利達成違法的結果,我們透過小小規模的反抗,來將已經接近失控的憲政體制拉回正軌,就像是打噴嚏、咳嗽來去提醒身體出問題。」

——魏培軒教授

在與談時,魏培軒教授表示不論是集會遊行或是公民不服從,都是需要勇氣、賭注很大、需要直接站出來,也會受到人民赤裸裸的審視,甚至需要與國家最前線對抗。

魏培軒教授表示,在台灣,公民不服從難以評價他合法,只能說他是「值得同情的違法」,例如著名的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台灣司法上僅能於量刑上有所幫助或透過總統特赦方式,但基本上難以判決無罪。

那麼在公民不服從這樣的抵抗權行使,我們應該如何幫助當事人辯護?魏培軒教授表示,通常辯護重點不太可能放在「阻卻違法事由」,應該務實一點,透過「構成要件」、「罪責」來去為當事人爭取,例如:當事人身為身心障礙者,拒絕警察盤查,被告「妨礙公務」,這時候或許我們辯護方向可以是「警察根本不是行使公務」,因此當事人並非妨礙公務!

最後,魏培軒教授指出,無論是公民不服從還是集會遊行,往往會發生警察明知其某些行為違法,卻仍然違法執法的狀況。會發生這種情況可能是因為上級指示,或出於某些權力上的原因,導致必須立刻壓制人民的聲音。他們亦不擔心這樣的行為可能會遭受行政懲處,因為他們在做長官喜歡的事,因此日後依然會有人「保他們」。

那麼我們該如何應對呢?我們能做的,就是「追究到底」、「持續關注」、「不斷發聲」,讓他們知道,總有一些人會在關注這些行為,給予長官壓力;也要讓他們知道,並非每次都能夠避開責任。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確保,政府無法透過非法手段來維護其權力的穩定性!這樣,我們才能保護民主的運作,讓人民的聲音始終不被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