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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報告會說謊!?監察院陳訴案報告出爐

「測謊」是許多司法實務人員找不到充分有罪證據時「擲筊」詢問的對象,但到底是真言還是亂語,難以判斷。法務部調查局李復國曾透過測謊鎖定江國慶就是姦殺女童的「真兇」而協助破案。此「功勞」還被他視為代表作,十多年後江案平反,才發現搞錯兇手。當年測謊失準,到底是測謊本身準確度的問題,還是測謊過程有瑕疵,至今仍是問號。

為改進測謊鑑定實務,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冤獄平反協會在2015.9.25召開「測謊報告會說謊!?」記者會。除了提出江國慶案外,另提出羅明村案、蔡林垣案及謝先生案等三件測謊疑有瑕疵的個案向監察院陳訴,以通盤檢討目前測謊鑑定的實務運作。

民間司改會持續監督官方並推動:

  1. 成立國家級司法科學組織
  2. 制訂測謊鑑定的「標準作業程序」
  3. 測謊鑑定人員的培訓、認證及查核應該制訂規範
  4. 測謊只能作為偵查證據,不得在法庭上作為科學證據使用
  5. 對於測謊瑕疵案件應該主動提供冤案當事人救濟管道
 

瑕疵個案簡介

 
  1. 江國慶案:江國慶無罪,卻測謊沒過。測謊施測人員為法務部調查局李復國。

    著名江國慶冤死案件,當年認定江國慶有罪的空軍作戰司令部判決書,記載「據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所做鑑定測謊報告,發覺其涉有重嫌乃鎖定之。」隨後始由調查人員稱突破江國慶心防,讓江國慶認罪。事實證明,法務部調查局的測謊專家認定的說謊者正是冤死的無辜者。當時進行施測的測謊專家李復國說,測謊是保障人權的象徵,因為它可以取代刑求,過濾嫌犯有無涉案(1997/01/02聯合晚報)。現在看來格外諷刺。

    國防部賠償一億餘元後,轉向時任空軍作戰部司令、調查本案之反情報隊人員、軍法人員等八人求償,惟造成偵辦方向朝向無辜之江國慶之測謊人員卻未受追究,調查局亦無任何檢討。

  2. 羅明村案:測謊施測人員又為法務部調查局李復國。

    本案是貪汙案,法院判決羅明村有期徒刑13年。基本案情是:證人在調查局受不正訊問而指認警察羅明村收賄,可是後來於審判中全部翻供。然而羅明村卻仍因未通過測謊,所為的辯解不被法院採納,有罪確定。本案的測謊有以下瑕疵:

    瑕疵 瑕疵之具體內容
    測謊程序未完成,即提出鑑定報告
    1. 測謊包括測前晤談、主測試跟測後晤談,而光「測前晤談」就需要30分鐘到2個小時,但本案整個測謊程序只花29分鐘。
    2. 施測人員原本擬了9個問題,但是圖譜*所示的測試題組最多僅達6題,根本未問完。

    ※註:圖譜是測謊時記錄受測者生理反應的圖表,上面會標記測謊時實際所問的題目。

    測謊人員說「你心跳有問題」卻說測謊沒過 施測人員於測謊過程告訴羅明村「你的心跳有問題」、「你要去檢查一下」,並且因為認為羅明村心臟有問題而停止測謊,卻仍在測謊報告中研判羅明村「說謊」。
    測謊圖譜疑似偽造
    1. 圖譜上之問題順序及題數,與施測人員設計之問題順序及題數不同。
    2. 圖譜上的當事人簽名,是施測人員所為,非羅明村所為。
  3. 蔡林垣案:測謊施測人員為法務部調查局林振興、刑事警察局蕭志平。

    本案是妨害性自主案,法院判決蔡林垣有期徒刑7年4月。基本案情是:遊民A女指控中度智障者蔡林垣性侵她,原本作證蔡林垣涉犯性侵的另一位男性遊民事後翻供,指稱是A女之母唆使他作偽證。測謊未過的鑑定報告,是本案唯一的「科學」證據。本案的測謊有以下瑕疵:

    瑕疵 瑕疵之具體內容
    施測人員資歷填載不實
    1. 美國測謊協會要求會員每年須受訓學習最新測謊技術,才能維持會員資格。施測人員林振興於1997年取得美國測謊協會會員資格,但已於2010年停權。但林振興於該年提出的鑑定報告中,稱自己為美國測謊協會會員,卻未揭露已遭停權之事。
    2. 施測人員蕭志平在鑑定報告中稱自己有美國測謊協會會員資格,但是未附資格證明,在美國測謊協會會員資料庫中,查無其名。
    受測者為中度智能不足,施測人員卻仍強行施測
    1. 測謊專家認為,智商低於70之人即不適合測謊,蔡林垣智商僅有51卻仍加以測謊。
    2. 施測過程中,蔡林垣即已出現明顯的理解障礙,但施測人員蕭志平反將之視為其不配合測謊並加斥責:「你不要給我亂來喔,你要按照我的指示,我問你的東西你自己不要在那邊亂搞喔,你亂搞其實我都知道喔」。
    施測人員混淆中立鑑定人及偵查人員之角色 基於中立鑑定人之角色,「測後晤談」之目的在於跟受測者確認圖譜反應之真意,以確認有無其他影響測謊之因素。然而於「測後晤談」時,施測人員蕭志平卻對蔡林垣說「你為什麼要這樣欺負這個女孩子?你講出來」、「你這樣玩弄司法,你絕對會被重判喔」。可見其已自居於偵查人員之角色來進行訊問。
  4. 謝先生案:測謊施測人員又為法務部調查局林振興。

    本案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於更四審改判無罪。基本案情是:謝先生遭一位檢舉人檢舉他涉及賄選,其餘無明確事證。但作證他未行賄的四名證人卻因未通過測謊,證詞不被採信。本案直到更四審時,才發現測謊有嚴重瑕疵,全案逆轉改判無罪。本案的測謊有以下瑕疵:

    瑕疵 瑕疵之具體內容
    測前晤談不確實 測前晤談須包含介紹測謊原理、瞭解受測者背景、分析案情問題、討論測謊問題,但施測人員通通沒做。
    受測者身心調查表記載虛偽不實 受測者表示自己測謊前一天才睡2小時、睡眠狀況不是很好,但施測人員卻填寫睡眠時間為「6小時」、睡眠情形「尚佳」。
    在測謊過程中呈現偏見 在對證人測謊時,證人表示其未收受賄款,施測人員居然說「這個好像都是公開的秘密啦」
    採用「控制問題法(MGQT)」進行測謊,卻未按MGQT之固定格式施測
    1. 「控制問題法(MGQT)」須詢問受測者10至11個問題,其中須包含2個控制問題、測驗3至4次,但本件施測人員卻僅編6個問題、僅含1個控制問題,測驗次數僅2次。
    2. 測謊人員改編的6個問題,並沒有經過效度的驗證。
 

進度更新

 

2017年1月17日監察院就本陳訴案提出調查意見。監察院調查意見之重點如下:

  1. 行政院宜就測謊鑑定人員之培訓、資格認證及查核等要件研訂一致性規範。
  2. 我國測謊鑑定機關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憲兵指揮部之測謊鑑定標準作業程序規範並不一致,也欠缺覆核驗證鑑定結果之機制。行政院宜整合各主要鑑定機關之測謊鑑定作業程序規範,並研訂一致性之標準作業程序。
  3. 測謊鑑定不僅準確度有爭議、司法實務採認之標準不一,何種情形適合囑託作測謊鑑定也欠缺明確標準。司法院及行政院等主管機關宜就囑託測謊鑑定結果統計,分析司法實務採認情形,並於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令制(訂)定囑託測謊鑑定要件及程序等事項,以利遵循。
  4. 被告在面對刑事追訴的壓力下,同意法官或檢察官測謊鑑定之要求,同意的真摯性恐怕不足。因此檢察官或法官要求被告同意所作成的測謊鑑定,恐有違反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及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5. 李復國在諸多冤錯案中皆有提出測謊報告,而他所採取的測謊鑑定方法不符合現今測謊鑑定規範。行政院宜全面重新檢視李復國施測的案件,發現有可能構成冤錯案者,主動提供協助。

就監察院的調查意見,司法院、行政院等機關的回覆如下:

  1. 關於測謊鑑定人員之培訓及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憲兵指揮部及調查局已於2017年2月16日召開「測謊程序規範之一致性原則」會議,決議測謊人員應有完整、專業訓練,或取得經美國測謊協會認證學校或機構之合格證書,並且完成至少8週專業基礎訓練及至少2個月實習課程。而各機關測謊鑑定規範不一致處,基於彈性原則仍予尊重,但請各機關依會議結論修正調整。
  2. 關於透過統計分析司法實務採認測謊鑑定的情形,以作修法參考:法務部調查局統計了檢察官、各級法院採用測謊鑑定結果的比率。但法務部調查局及司法院都認為,因為具體個案情形不一,前述統計分析意義有限,也無法以此說明測謊結果的準確度。
  3. 關於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令制(訂)定囑託測謊鑑定要件及程序:司法院表示,法官本來就應檢視鑑定流程是否合乎最新之標準作業流程,測謊鑑定也不例外,似無必要在刑事訴訟法中明定測謊鑑定程序之必要。至於法官是否認定測謊有證據能力及准駁,則屬審判核心,司法院不宜表示意見。
  4. 關於全面重新檢視李復國的施測案件:法務部表示,李復國所受之測謊訓練與後來使用電腦測謊器的測謊人員訓練有異,操作也有異,新的測謊人員難以全面重新檢視李復國以傳統方法所為之測謊有無判讀瑕疵。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認為不必於刑事訴訟法中明定測謊鑑定程序一事,表示遺憾,但提醒司法院,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已決議下列事項,請司法院本於權責辦理:

  • 設立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完善證據法則,以及評估專家證人制之建立。關於測謊證據的施測標準流程及其證據能力問題,應於前述決議事項中一併檢討。在司法科學委員會成立及證據法專法制定前,測謊證據之施測及其證據適格性,應審慎考量。
  • 依據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檢討現行法律對不同類型之司法弱勢保護措施及制度,其中即包含禁止對弱勢被害人或被告實施測謊。

司法院於2017年9月14日回覆監察院,司法院表示關於制定證據法專法、完善證據法則、評估專家證人制度之建立、積極提升司法弱勢者保護的部分,已成立相關修法委員會。司法科學委員會之設立則於不牴觸審判獨立的範圍內由權責機關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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