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提供「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不得上訴」的個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8-3-30
2018-3-30
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輕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導致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案件,被告無法再上訴救濟。經大法官釋字第 752 號宣告違憲後,立法院於106年底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文。然而,過去上訴權利被剝奪的民眾,該次修法卻沒有設計救濟途徑,對於人民憲法訴訟權之保障,實有為德不卒之憾。
為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正推動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使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於本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最高法院聲請重新審理。
如您是因舊法被剝奪上訴權的當事人,或您曾有承辦過類此案件,亦即,刑訴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生效前,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依舊法不得再上訴之案件,且您認為該案確實有上訴三審事由者,請提供給我們,作為推動修法的個案之一(無論有無提起再審、非常上訴或釋憲,只要二審的有罪確定判決未曾被撤銷過,均可以提供)。
我們希望透過蒐集這些因為舊法被剝奪上訴權的案件,向立法院及司法院倡議修法,共同努力讓有冤民眾獲得救濟的機會。請您將適合個案(包含當事人姓名及歷審裁判案號)寄至民間司改會信箱,或請個案當事人撥打民間司改會申訴專線提供。
感謝您的協助,讓我們一起共同促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