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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濟世卻難自救的名醫~「無罪改判有罪卻不得上訴」推動修法記者會

曾為八仙塵爆20位急診傷患做手術的台大醫院名醫黃慧夫,2008年為一名病患做右腿筋膜切開術,病患於術後第5天自行轉院後,右腿引發膝關節脫臼致壓迫膕動脈,而被迫截肢。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黃慧夫,一審認定黃慧夫無過失判無罪,但二審認定黃慧夫有過失而改判有罪。

因受限當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不得上訴三審,判決因此定讞。雖然之後大法官釋字752號宣告第376條在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情況下,限制上訴到第三審是違憲應立即失效。立法院雖然也因此修法,但只有修法後的案件,可以上訴三審,像黃慧夫這樣在修法前就確定的案件仍然無法救濟。

黃慧夫醫師、立法委員蕭美琴、立法委員邱泰源與民間司改會於今日(3/22)在立法院共同召開記者會,訴求應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制定兩年的「過渡期間」,讓過往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案件,在兩年內,能有再尋求救濟的機會,並公開徵求類似個案,希望透過眾多個案集結力道推動修法,讓過去受害的民眾能向最高法院要求重新審理」。

臺大醫院主治醫師黃慧夫表示,二審法院在沒有任何新事證和新鑑定報告的情況下,僅開兩次庭,就改判有罪,二審判決後就再也沒有上訴的機會,訴訟權利完全被剝奪。黃慧夫表示,一個不公平的審判,使他背負莫須有的前科,醫院升遷及進修的申請資格受到重重阻礙,他著手的燒燙傷及肢體重建研究等都被擱置,不公平的判決毀了他的前途,他希望透過自己的案件推動立法,讓以前因為惡法不能上訴的案件,都有重新被審理案件的機會,請司法還給像他這樣的人們,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

蕭美琴立委表示,舊刑事訴訟法376條第1款規定「特定案件在二審確定後,不得再上訴三審」,在去年這條惡法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在去年底修法後,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案件,將來都可以上訴三審尋求救濟。但像黃慧夫醫師這樣無罪改判有罪的案件,卻從此沒有再上訴的機會。蕭美琴表示,除了黃慧夫的案件外,過去也許有民眾向她陳情類似狀況,因此提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制定兩年的「過渡期間」,讓過往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案件,在兩年內,能有再尋求救濟的機會,並希望藉由這場記者會,傳遞修法訊息,以集結更多的個案,取得朝野立委支持。

邱泰源立委表示,過去不知有多少醫師,像黃慧夫醫師一樣,一審無罪,卻在二審被改判有罪定讞。醫師面臨不合理的刑責認定,又受限於有瑕疵的程序規定,有口難言、有冤難伸,最後導致防衛性醫療氾濫、高風險科別人才出走─同樣身為醫師,看了實在無比焦急、痛心。邱泰源表示,醫師在臨床現場必須考量一切條件做出專業裁量,不應只是墨守醫療常規、照本宣科─他提案的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已於去年底三讀通過,要求法院尊重醫師臨床專業裁量,不能僅因「違反醫療常規」即認定醫師有過失。實體法修正了,程序法也應迎頭趕上,期盼透過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的增訂,給予類似案件一次「重新審理」的機會。黃慧夫醫師一案,可以作為我國司法及醫療改革的指標案件,希望幫助有類似經歷的醫師們找回行醫的熱情與勇氣,無後顧之憂地安心救人。

照片/黃慧夫醫師及詹義豪律師

本案的委任律師詹義豪表示,本案涉及許多醫療專業事項,二審法院缺乏醫療專業產生誤判,只有給予上訴機會,讓三審法院重新檢視案件,才有可能翻案。大法官去年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惡法違憲,這個解釋讓黃慧夫醫師一度重新燃起希望。但遺憾的是,雖然立法院於解釋作成後進行修法,讓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得以上訴三審,但僅限於將來的案件,以及還沒確定的案件才有適用,過去的案件完全沒有任何過渡期的規定,使他仍無法協助黃慧夫醫師提起上訴。詹義豪表示,舊刑事訴訟法限制上訴權,是因為最高法院主張案件量過多,於是立法限制特定輕罪不得上訴三審,問題在於如果沒有三審檢視二審有罪判決有無「誤判」,就讓有罪判決確定,對被告權益保障明顯不足,且對於有罪判決,應至少有一次救濟機會,讓法院重新檢視案件,避免造成錯誤冤案。

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律師接著表示,在去年立法院修法時,司法院以過往無罪改判有罪的案件量太多,最高法院可能無法負荷為理由,將民眾拒於門外。依據司法統計,每年無罪改判有罪案件約三百餘件,並非所有案件確定後,民眾都有意願再上訴爭執。此外,可設計律師強制代理等配套措施因應,最高法院應有能量可處理。每個案件都影響一個人的人生,盼有機會洗刷冤屈,其實是最卑微的請求。陳雨凡呼籲立法院制定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對於無罪改判有罪確定的當事人,如果符合特定條件,給予兩年內有開啟審理的機會。

民間司改會法務主任黃盈嘉律師最後強調,這些在舊法時無罪改判有罪而不得上訴的案件,對法院來說這可能都只是「輕罪」,但在民間看到的、聽到的卻是上訴權被剝奪的民眾的血淚,這些案件或許不是被判重刑,但每個案件都代表了一個「人」以及一個「家庭」,如果是誤判,影響的更是這個人的名譽、工作、甚至是一輩子的人生。黃盈嘉表示,司法應為人民而存在,民眾訴訟權更是憲法明文保障,即便是輕罪也不應被政府以案件量負荷為由,任意犧牲,呼籲應立即修法,讓無罪改判有罪的案件有重新審理的機會。

去年修法後,許多上訴權被剝奪的民眾,紛紛出面抗議司法忽視他們的權利,痛陳他們被冤枉的血淚心酸,黃慧夫也是其中之一。然而,黃慧夫選擇不再沉默,出面希望透過這場記者會引起社會重視,公開徵求個案,讓同樣受害的人民一齊站出來發聲,透過再次修法,制定兩年過渡期間,還給人民重新檢視有罪判決的權利。

附件

  1. 黃慧夫案大事紀
  2.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對照表
黃慧夫案大事紀
時間 事件
2008年8月7日 黃慧夫醫師為一名車禍受傷的「單純腔室症候群」病患做右腿筋膜切開手術,病患術後第5天自行轉院,卻發現右小腿因血管阻塞壞死,被迫截肢。病患家屬對黃慧夫提起刑事告訴。
2014年1月27日一審判決 一審法官認為,X光檢查顯示無脫臼,且沒有證據證明病患右膝脫臼移位壓迫膕動脈等症狀在轉院時就已存在;根據護理紀錄,病患在住院期間血液循環並無異狀,黃慧夫未做血管攝影,並無過失;醫療團隊在病患術後確實有照顧觀察病患的血液循環狀況。因此認定黃慧夫無醫療疏失而判無罪
2014年10月7日
二審判決定讞
雖鑑定意見認為黃慧夫的診斷及手術均無疏失,但二審法官卻自行臆測,病患接受截肢手術係因組織壞死,可推知轉院前即已發生脫臼壓迫膕動脈等症狀,並以黃慧夫醫師僅於術後隔天到病房巡視病患,病歷也沒記載患者血液循環狀況,違反醫療常規。因此改判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2017年7月28日 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就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不得上訴三審為違憲。
2017年11月7日 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但新法自公布日生效,並未設定過渡期間。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十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施行前,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八十條情形者,得於本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最高法院聲請重新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三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條、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四百三十三條、第四百三十四條、第四百三十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四百三十九條及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於重新審理程序準用之。

第一項重新審理程序,聲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1. 本條新增。
  2.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前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於修正後尚未配套設計救濟途徑,對於人民憲法訴訟權之保障,實有為德不卒的遺憾。為此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一,設有二年過渡期間,使本條第一項所列之案件,得以向最高法院聲請重新審理,以資救濟。
  3. 本條所稱之重新審理程序,係指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前,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之案件,向最高法院提起救濟之非常救濟程序,目的在回復人民遭剝奪之第三審上訴權。因重新審理程序係針對人民之訴訟權於判決確定前,形式上未受完整的保障,而於判決確定後,賦予人民得提起救濟之特殊救濟程序,此與刑事訴訟法之再審或非常上訴制度,係就形式上人民已受完整訴訟權保障的情況下,實質上判決仍有錯誤之糾錯機制,兩者仍有不同。本條之重新審理程序係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以下重新審理之規定,針對類似情形而設之特殊救濟程序,故於刑事訴訟法中,其聲請主體、聲請要件、聲請期間與審理程序均有另行規定或準用相關規定之必要,爰於本條增訂之。
  4. 因此,過去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被剝奪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之確定案件,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後,如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八十條情形者,得向最高法院聲請重新審理,最高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準用第三審之審理程序予以審理,如認聲請有理由者,應將原確定判決經聲請重新審理之部分撤銷後為適法之判決。
  5. 重新審理程序配套規定應委任律師代理,協助聲請人整理爭點,並減輕法官之辦案負擔,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出席代表

黃慧夫/醫師
蕭美琴/立法委員
邱泰源/立法委員
詹義豪/本案辯護律師
陳雨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黃盈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主任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陳雨凡律師(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