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全民要參與—社團聯盟代表拜會司法院

為促使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能回應人民需求,成為全民參與的運動。民間社團聯盟代表21人(名單詳後),於106年1月4日11時前往司法院拜會,司法院由許宗力院長、蔡烱燉副院長、呂太郎秘書長、林勤純副秘書長接待會見。

民間司改會林永頌董事長首先代表社團聯盟提出下列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整體建議,再由各社團代表分別就關心的司法問題,提出意見(意見詳列如後)。

  1. 國是會議除網路外,應一併進行實體意見蒐集,並公開擇定議題的過程

    網路蒐集有一定的門檻,不是所有人都會使用網路,應發包給縣市政府,以辦理實體會議進行意見蒐集,將網路及實體意見彙整,促進意見交流。而第一階段的蒐集問題,也應設有公開的空間,呈現民間的意見以及整理或討論的過程,若只有透過幕僚整理或精簡的內容,可能會被批評議題選擇黑箱。

  2. 國是會議成員應引進多元意見、公布適任標準

    為引進多元意見,司法國是會議的成員應該要多元。官方應公布小組委員之適任標準,使人民得以信賴,例如:是否受人尊敬素有聲望,對社會議題積極關心、令人尊重之意見領袖或代表。

  3. 國是會議籌備會議與分組會議程序公開透明

    籌備委員會及分組會議時,都應進行直播、文播開會前要公布議題供各界表示意見,使開會中以及開會後,外界都可以表示意見。且在國是會議之前,籌備委員就不論是對於各組有共識的結論,或未取得共識之討論,都應做成白皮書,以供各界檢視及表示意見,並供作為國是會議的討論。

  4. 國是會議後應設立常設委員會定期開會、引進利害關係人意見

    為使未取得共識的議題在國是會議結束後,能夠繼續被討論,以及執行國是會議中取得共識的決議,需要設立常設委員會,以定期討論或追蹤,且若在分組會議中沒有引進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意見,在常設委員會就必須引進。

針對社團聯盟的意見,許宗力院長回應自己也是來自於民間,也相信官方有必要聆聽民間意見,知道人民有哪些痛苦。司法院的司改議題分兩部分,一部分有爭議的,會提到司改國是會議來討論;在司法院權責範圍內的問題,就不會提到司改國是會議,由司法院內部司法改革推動小組立即研究處理。許宗力院長並請蔡烱燉副院長、呂太郎秘書長、林勤純副秘書長各自就負責業務簡要回應意見。社團聯盟拜會行動在12:30結束。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高榮志執行長 02-25231178

社團聯盟代表名單與意見
(依發言順序)

  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董事長(書面意見)
  2.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紀惠容執行長(書面意見)
  3.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李岳霖執行長(書面意見)
  4.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阮文雄神父(書面意見)
  5. 環境法律人協會 林仁惠秘書長(書面意見)
  6. 台灣勞工陣線 孫友聯秘書長(書面意見)
  7. 台灣陪審團協會 鄭文龍創會理事長(書面意見)
  8.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胡勝翔秘書長(書面意見)
  9. 台灣反迫遷連線 林彥彤執委(書面意見)
  10.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孫一信副秘書長(發言摘要)
  11.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黃怡碧執行長(發言摘要)
  12. 卡債自救會 吳宗昇副教授(發言摘要)
  13.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賀光卍專員(發言摘要)
  14. 台北市心生活協會 金林總幹事(書面意見)

    (以上為團體發言代表)

  15.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長 高榮志
  16. 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理事長 潘世新
  17. 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顧問 王修悟
  18.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社工 賴毓棻
  19.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秘書 林哲瑋
  20.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專員 蕭逸民

附件01: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書面意見

(1)關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建議

  1. 應除網路外,應一併進行實體意見蒐集,並公開擇定議題的過程

    網路蒐集有一定的門檻,不是所有人都會使用網路,應發包給縣市政府,以辦理實體會議進行意見蒐集,將網路及實體意見彙整,促進意見交流。
    而第一階段的蒐集問題,也應設有公開的空間,呈現民間的意見以及整理或討論的過程,若只有透過幕僚整理或精簡的內容,可能會被批評議題選擇黑箱。

  2. 國是會議成員應引進多元意見、公布適任標準

    • 為引進多元意見,司法國是會議的成員應該要多元。
    • 官方應公布小組委員之適任標準,使人民得以信賴,例如:是否受人尊敬素有聲望,對社會議題積極關心、令人尊重之意見領袖或代表。
  3. 要求籌備會議與分組會議程序公開透明

    • 籌備委員會及分組會議時,都應進行直播、文播
    • 開會前要公布議題供各界表示意見,使開會中以及開會後,外界都可以表示意見。
    • 且在國是會議之前,籌備委員就不論是對於各組有共識的結論,或未取得共識之討論,都應做成白皮書,以供各界檢視及表示意見,並供作為國是會議的討論。
  4. 常設委員會定期開會、引進利害關係人意見

    為使未取得共識的議題在國是會議結束後,能夠繼續被討論,以及執行國是會議中取得共識的決議,需要設立常設委員會,以定期討論或追蹤,且若在分組會議中沒有引進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意見,在常設委員會就必須引進。

  5. 其它實質議題(尤其是跨部會的議題):

    律師議題、監所議題、人民法治教育、法學教育改革、法醫或鑑識鑑定科學、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遴選培訓、警調改革。

(2)司改會給司法院之司改意見

  1. 富品質之司法
    1. 部分法官事先不看卷,開庭行禮如儀,如何監督改善
    2. 部分法官判決嚴重錯誤,如何監督改善
    3. 高院民庭只有一位受命法官直接審理,如何改善
    4. 部分最高法院判決欠缺理由,如何改善
    5. 確定判決發生冤判錯判,如何擴大救濟機會
  2. 講效率之司法
    1. 為何無法集中審理之研究、檢討與落實方法
    2. 法官調動制度之檢討
    3. 建立金字塔人事制度及訴訟制度,避免一再更審
  3. 有專業之司法
    1. 落實專業法庭、落實專業法官之訓練
    2. 健全法醫、鑑識及各項鑑定制度,建立SOP、認證制度及專家證人制度
    3. 落實民事訴訟合議制,健全民事證據法則與證人交互詰問制度
  4. 重人權、富人性之司法
    1. 法官強迫和解、開庭態度不佳監督機制之落實
    2. 建立評鑑基金會,對不適任之法官、檢察官、律師進行一般性評鑑及個案評鑑及淘汰機制
  5. 可親近、方便性之司法
    1. 健全通譯制度
    2. 法庭術語白話、判決格式及術語白話(法律白話化)
    3. 適當案件法庭透明化,讓媒體全程轉播
    4. 建立了解媒體生態的專業新聞發言人制度。判決書宣判立即上網公布,尤其是社會重大矚目案件
  6. 公平公正之司法
    1. 刑事法官有罪推定文化的改善
    2. 行政法院審判偏向政府機關的改善。
    3. 悠關人民重大權益之行政執行,法院以停止執行為原則、不停止為例外。
  7. 民主化之司法

    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試辦陪審及參審制度,建立相關配套制度,並評估現狀與需求。

  8. 其他
    1. 判決確定的案件,應該可以允許拷貝卷宗與光碟。
    2. 判決書或其它司法電子資訊,應以更加符合開放政府的規格公開。
    3. 強化ADR的功能(修復式司法),減低法院的案件量。
    4. 筆錄製作不再是開庭的核心。將書記官的打字工作外包,或是聘請打字員,或是落實直接審理原則。
    5. 簡化判決書或在一定條件下不必書寫判決書
    6. 研究哪些事件不應由司法解決,提出修法建議
    7. 法官法小修可以先行處理,不用再到國是會議討論
    8. 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和憲法訴願應同步配套修正
    9. 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遴選培訓

附件02:性別司法改革聯盟說帖

總統府即將在2017年舉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民間團體期待國是會議中所討論的議題不再只侷限於傳統司法議題,而能更擴大範圍,了解普遍民眾的需求,解決人民在司法上實際碰到的問題。其中,性別議題是一個亟需被重視的部分。

司法體系跟其他歷史悠久的社會體系一樣,是建構於父權結構之上,長期以男性為主的司法從業人員更是缺乏性別意識。雖然我們看到司法體系逐漸在進步,但是目前的性別友善程度仍有很大改進的空間。例如在婚姻、家庭或性別相關的案件中,常見司法從業人員缺乏性別意識和敏感度,抱持著性別偏見,使被害人在司法過程中遭到二度傷害,甚至影響到判決結果。在工作環境中,儘管女性的司法從業人員已逐年增加,但各級法院之院長、法官兼任庭長,愈上級審的法官,比例上仍是男高於女。工作環境中發生的性騷擾、性平事件,更經常面臨包庇、官官相護的淡化處理。

諸如此類司法機制中許多與性別相關的議題,都需要更多的重視與改進。因此,本聯盟提出以下五大訴求:

  1. 建立司法相關專業人員監督與評核之性別指標。
  2. 建立司法從業人員性別平權教育養成系統。
  3. 平衡司法各級首長、合議庭、委員會之性別比例。
  4. 建立司法機關性別友善之工作與審理環境。
  5. 建立司法機關內獨立專責之性平單位。

憲法要求消除性別歧視、達到性別實質平等,司法體系也不能例外,應從此次司法改革開始,慎重檢視自教育養成、考用及訓練等階段,如何培養及增進平權的意識與觀念,讓社會當中的每個人都能在司法中獲得公平與正義。因此,我們期盼此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能納入性別議題,讓台灣的司法體系能更回應人民所需,更讓民眾所信任。

性別司法改革聯盟成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晚晴婦女協會、勵馨基金會


附件03: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書面意見

2017/01/14拜會司法院之簡短意見

  1. 結合民間力量,深化法治教育功能

    目前司法院所進行之法治教育,以認識法院、參觀法院為主,但參觀法院並非一個小時或一堂課便可理解法院功能與審級、人員配置等,若要推行法治教育,應讓法院參觀不只是走馬看花,而是一個充實且完整的教育功能。

    本會建議參觀法院至少半天(至少3小時)為底限,可以結合民間力量如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等,由法律專業人士帶領介紹、解惑。

  2. 辦理教師營隊,法治教育深入校園

    法治教育不只是法律人的工作!培養教師的法治觀念與教學方法,先讓教師理解審級制度、審檢分隸、法院功能等,未來教師教導學生,方能實際傳達、落實,培養下一代正義、公正的法治觀念


附件04: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書面意見

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為移工發聲團體,有鑑於移工在台司法通譯問題,本辦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1. 台灣雖然有司法通譯資料庫,但因為訓練不足,通譯會將個人意見加進翻譯之中,混淆調查者與當事人的真正想法。
  2. 警察單位調查移工案件,會因為該名移工語言不通,而尋找外籍配偶幫助。本辦曾多次向警政單位反映,配偶雖可以協助進行簡單對話,但專業度明顯不足,不適合擔任通譯角色,而警調單位表示,他們沒有多餘經費邀請專職通譯。
  3. 司法通譯的教育程度應有一定門檻,若通譯對於母語理解能力已經不足,如何能順暢將中文轉化成母語,遑論又需將含有法律用語的詞彙翻譯成為母語。中文能力固然基本,但通譯理解母語能力對於當事人而言更為重要,通譯對於當事人而言宛如溝通橋梁,若通譯無法理解當事人母語原意,或無法精準將中文轉化為相對應之母語,如何能夠正確翻譯,如此則會讓案件導向不公正的狀態,換言之,通譯之母語能力應與中文能力相對等,才能精準翻譯。
  4. 面對警政單位要求NGO團體必須提供翻譯協助,本辦認為有很大的問題,身為移工團體,辦公室雖有配置雙語人員,可以適時給予協助,但是在人力有限的狀況下,不可能每次都到場支援,政府應該對於司法通譯領域更加重視,而不是讓NGO團體與警政單位互相拉扯。
  5. 警政單位若真的無人力可調派,也請做好利益迴避,與當事人有利益衝突者,例如仲介角色,不適合擔任通譯一職。
  6. 判決書沒有移工母語,當事人無法辨讀判決內容,請司法院設法改善。

附件05:環境法律人協會書面意見

  1. 仿照金管會檢察官辦公室的機制,設置駐環保署駐署檢察官,加強環保署與司法機關的聯結。有許多環保案件牽涉財團,如台塑的空污與土污、中鋼的爐渣集塵灰,後來都不了了之,與缺乏一開始就有檢察官介入協助蒐證,以及獨立的司法調查支持有關。墨西哥為了應付 大企業的空污,成立環境保護檢察官辦公室,使其有行政調查、告發及刑事追訴職權,我國雖為大陸法系,無法賦予檢察官太多行政權限,但如果以駐署方式提供諮詢、移送追訴的協助,或許能讓大企業的環保刑事案件,甚至行政稽查更能落實。
  2. 修正行政訴訟法制當中有關於停止執行的規定,現行法是「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但希望可以修正為「以停止執行為原則,例外不停止執行」,以避免違法行政處分之執行,侵害人民的權利。
  3. 盡速依照環境基本法第 十四條設立環境專庭-- 「法院為審理環境保護糾紛案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附件06:勞工陣線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初步意見書

台灣勞工陣線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這句源自英國法律格言,提醒了司法正義「時效」問題的重要性,同時,亦成為許多國家檢視司法人權及司法改革的重要指引。尤其是在勞動訴訟案件中,無論是確認僱傭關係、職災、歧視或任何勞動權益有關的案件,勞工纏訟多年即使勝訴定讞,對當事人而言往往已幾無正義可言,有時,勞工更要面對無力尋求司法救濟和法官輕率粗糙的判決的無奈。因此,如何提升司法的可近性和審判效率、品質,成為許多勞工在面對司法時最卑微、最簡單的期盼。

台灣勞工陣線成立33年以來,從1984年的「勞工法律支援會」到現在的「台灣勞工陣線」,從個案法律扶助到推動各項政策和法案,都希望能夠透過促進對勞工和社會更友善的法律環境,讓勞工權益得到確實的保障,也讓台灣社會更加平等。過去三十餘年來,勞陣在司法改革上的努力,包括:

奠基於過去33年來的努力,勞陣希望能夠在這次「司法國是會議」召開前,提出務實及符合台灣社會需求的司法改革意見,並積極參與在這一波司法改革行動之中,期盼未來台灣司法能夠對勞工更友善,讓遭遇苦難的人,能夠得到更即時、正確和合理的司法正義。針對這次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台灣勞工陣線希望能夠有針對勞工單獨的改革議程,並提出以下幾點具體訴求正式啟動「勞動司法」的司法和行政部門改革工程。如下:

  1. 「設置勞動法院」,即時和專業化勞動審判

    設置勞動法院,專業化勞動審判。1990年,台灣勞工陣線就已提出「勞動憲章」的憲改主張,其中第第5條,即揭示:「國家應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審判」。其中,更主張:「國家應制定非職業法官制度,參與勞動訴訟之審判」。勞陣認為,雖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而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條,明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灣臺北、板橋、士林、桃園、臺中、彰化、臺南及高雄地方法院應設勞工法庭,其餘各地方法院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以勞工法庭名義行之」,但無論是從訴訟案量、訴訟成本及許多勞動審判觀察,勞動法庭的專業性和成效仍受質疑。

    過去,司法院面對社會要求設置「勞動法院」的訴求,都以勞動訴訟案件量不多為由搪塞,但就司法院的統計,2015訴訟案件為8,231件,遠高於智慧財產法院的1,227件(以民事一審445件、二審215件、刑事254件及行政訴訟313件新收案件為統計)。而2015年的勞資爭議案件則高達23,204件,顯然仍有許多勞工因司法障礙而只能無奈的選擇以協調和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因此,惟有修改司法院組織法,並在司法院下獨立的「勞動法院」體系,才能夠即時、有效和專業的司法正義。

  2. 制訂「勞動案件訴訟法」,提升勞動訴訟的效率

    訂定「勞工案件審理法」,針對勞工案件訴訟的特殊性建立新的訴訟程序,還給勞工即時的正義。我國勞資爭議大多為雇主違法勞基法之權利事項爭議,因此大多數案件經過勞工局調解之後,必須進行曠日廢時的司法訴訟,最終導致勞工因訴訟成本的考量而望司法大門而興嘆。如前所述,每年約有兩萬件勞資爭議,只有約三份之一的案件尋求司法解決,更約有30%的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沒成立也沒有進入司法訴訟,由此可見司法訴訟對勞工的可近性很低。

    日本已經於2006年實施「勞動審判法」,透過特有的勞工訴訟程序,迅速解決勞資爭議。因此,為有效的解決勞工遭逢勞資爭議時的權益,讓司法的可近性提高,並即時的解決勞資爭議,也應訂定「勞工案件審理法」專法,透過特殊的訴訟程序,一方面強化訴訟前問題解決的機制,另一方面,則是還給勞工及時的正義。

  3. 司法人員教育及訓練,應強化勞動法的認知

    按官方統計,台灣約有一千餘萬的就業人口,為社會最大的一個群體,但司法官,勞動法始終未納入考試項目,導致司法體系對勞動法及勞動案件訴訟的普遍陌生而影響判決。尤其是在司法官特考,從過去許多勞動訴訟判決觀察,法院對於勞動案件的見解過度歧異,甚而有諸多完全立足於傳統民法思維之判決,都讓勞工在面對司法訴訟時感到無奈,其至影響其尋求司法救濟的意願,而在關於勞工團結權和工會保障之爭議上,更時常法官經常呈現幾無任何集體勞動法素養之窘態。

    例如,面對諸如2011年5月1日將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新法中,所設立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準司法制度,可能出現「不專業的法院恐將推翻專業的裁決」之情形。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勞動法中歧視案件的審判,經行政機關調查並評議成立的歧視案件,也可能為法院所推翻。因此,如何提升司法人員的勞動法素養,並從養成及考試制度中強化司法人員對於勞動法的認識,也將成接下來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

  4. 充實勞工「法律扶助資源」,並促進司法平等

    在各方的努力之下,法律扶助基金會已在2004年正式成立,提供許多弱勢者即時的法律扶助工作,這是上一波司法改革的具體成果,更是台灣司法人權進步的重要指標。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12餘年來,不只透過各地分會提供弱勢者法律諮詢和訴訟協助,更開枝散葉的透過各項方案,包括「刑事案件陪偵」、「卡奴專案」、「RCA專案」,以及各勞動中合作的勞工訴訟案件等,都成為勞工在遭遇勞資爭議時的重要資源。目前,其他勞工法律扶助資源,還包括中央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所提供的「訴訟」和「生活」補助等。

    有鑑於勞工在遭遇勞資爭議時往往處於絕對的弱勢,而目前的勞工相關法律扶助資源卻相對匱乏,因此未來司法改革除了法院體制、訴訟制度等重要改革之外,也應一併考量充實法律扶助資源,協助符合條件的弱勢勞工充份的法律扶助。


附件07:台灣陪審團協會書面意見

台灣陪審團協會對於當前的司法改革方向,提出十點建言:

  1. 司法民主化:
    1. 設陪審團審判制度。
      不論刑案、民案,尤其是與政府的訴訟,包括現行的行政訴訟,在當事人請求及一定的法定條件下,都可採陪審團審判。
    2. 採民選法官、檢察長制度。
  2. 司法一元化:
    1. 整併最高法院。
      將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及公懲會,全部整併為最高法院。
    2. 廢各級行政法院。
    3. 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
    4. 違憲審查普遍化,採個案判決制。廢抽象集中審查制度。
  3. 落實「對抗式訴訟制度」:
    1. 法官絕對中立。
    2. 檢察官負完全的舉証責任。
    3. 律師有適度的調查權。
    4. 落實證據法則。
    5. 落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法官不看卷證,不會有預斷,要中立。
  4. 法學教育改革:
    1. 廢大學法律系,改設學士後法學院。
    2. 3年課程設計,重訴訟實務學習。
    3. 注重「公正審判制度」的學習及研究。
  5. 法官制度的改革:
    1. 廢法官考試制度。
    2. 一半法官來自「民選」。
    3. 另一半法官,來自優秀律師推甄。
  6. 檢察制度改革:
    1. 檢察長民選。
    2. 二重訴訟禁止。無罪判決,檢察官無上訴權。
    3. 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權,應受限制,考慮參考美國與日本設大陪審團制度或檢察審查會制度。
  7. 設簡易案件速審法庭:
    1. 設速審法庭,刑期在二個月以下案件,可當日審結。
    2. 被告權利告知應詳實、明確。
    3. 設輪值律師制度,讓被逮捕被告皆能受輪值律師協助,確保被告權利。
  8. 民事訴訟裁判費修正:
    1. 取消民事訴訟裁判費依比例收費。
    2. 採固定級距收費,每審級之上限為一萬元。
  9. 廢除非常上訴,擴大再審適用範圍
    1. 廢除非常上訴機制。
    2. 將非常上訴的救濟功能納入再審。
  10. 引進外力監督法官與檢察官,由非法律人進行監督與評鑑
    1. 法庭運作公開透明化,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應開放電視或網路直播。
    2. 落實法官評鑑與檢察官評鑑制度
    3. 評鑑成員排除正在執業的訴訟律師,避免執業律師藉評鑑影響或干涉或帶給法官、檢察官壓力,威脅法官、檢察官辦案的公正性。

附件08: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書面意見

前陣子蔡總統宣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委員名單,不論名單漂亮與否,皆看不到遴選程序,著實令人失望。然,邊緣與汙名議題長期不被重視,司法改革黑箱,可能讓漠視更為惡化下去,間接導致司法改革徒具形式,無法發揮功用。

過去十年,我們推動著廢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直至近年,不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癮者、性少數、精神障礙者或具備多重身分的精障性少數等俱備邊緣與汙名的議題與族群,非但不受重視外,亦容易遭受司法因不理解而導致權益受損,顯然司改是相當迫切需要的。

我們提出三項所關注的議題與困境,希望蔡總統能重視這樣司改需求:

  1.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該條文立法目的係保護兒少,實務上我們卻接獲許多兩造均非兒少,仍遭法辦的例子。這些案例中,包含以警察自行判定暱稱具備性暗示、誘導受害者同意警方提出之性交易金額、外約逮捕等。警方此等做法係利用性交易之汙名逼迫當事者就範,忽略程序上不應主動邀約誘導。又,當事者往往於筆錄過程容易遭受警察的脅迫利誘。若當事者未能配合,警察將會中斷錄音錄影並重新製作,以致訴訟結果,多傾向有罪推斷。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用藥者
    政府對於毒品與用藥者皆使用高壓防堵政策,導致用藥者的汙名與標籤極度嚴重。我們曾經接獲「同志遭警察以教唆手法而被移送的毒品案件」,該案件為警方偽裝成同志在APP上隨機物色獵物,直到當事者之意願後,警方隨即並詢問是否可以提供毒品買賣。然,當事者表明多年並未使用,且身上也沒有毒品,卻因為在警方的要求下,最終攜帶著毒品赴約,卻遭到便衣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即便當事者驗尿反應為陰性。
    過去,不少案件均顯示警方執法過程中,並未遵守程序,導致移送地檢署時,檢察官裁定不起訴。顯然,警察於執法時經常不遵守程序、甚至是違法。
  3. 性少數
    性少數常因社會或家裡的不理解而需要隱藏身分,但面臨司法訴訟時卻往往被迫出櫃,若加上該司法訴訟為兒少條例、毒品案或當事者為愛滋感染者時,更容易遭受雙重汙名而導致無力為自身辯解。因此,顯然司法對於性少數的認識仍是不足夠的。

基於上述三點說明,期望蔡英文總統所召集的司法國是會議是能照顧所有人的期待與需求,而非形式上的司法改革,謝謝。


附件09:台灣反迫遷連線書面意見

  1. 建請司法院法官學院應於職前研習、在職進修中,增加有關人權兩公約中居住權之課程,邀請司法官或熟悉國際公約之學者,分享在司法裁判中應用居住權之理論與實務。
  2. 法官應依法援用人權兩公約之內容作成保障居住權之判決,相關公約包含公政公約第十七條、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及其相關之一般性意見或文件。最高行政法院亦應檢討限縮相關訴訟權能之庭長聯席會議決議,亦呼籲大法官應提供相關訴訟權能或司法保障受限、受阻之當事人,進行憲法訴願之機會。
  3. 考量涉及居住、土地、空間之訴訟關係之土地法規與議題日益專業與複雜,司法院應評估是否有設立專業法院或分股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附件10: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發言摘要

昨天(1/4)與司改會及關心司法改革的民間團體一起拜會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副院長蔡烱燉、秘書長呂太郎、副秘書長林勤純及公共關係處處長劉格倫。

我提出了三個問題意識和兩個主張:

三個問題意識

  1. 面對高齡化社會,法律環境如何因應高齡化社會以及因應新的家庭結構?
  2. 司法領域應該有如何在司法專業養成過程中,強化社會福利相關知能?
  3. 司法判決如何與社會福利制度和法規有搭配?

兩點主張

  1. 有關扶養義務人得依現行民法第1118條之一(1040610完成修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免除扶養責任的問題

    長輩爭取扶養人出面扶養,通常是因為無力繳交長照機構的照顧費用,以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爭議為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者,得通知直系血親卑親屬償還費用;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如扶養義務人和被扶養人的關係確實有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一的免除扶養責任要件,現行實務做法都是被社會局要求去法院取得民事訴訟判決書,才能予以排除扶養責任讓長輩成為低收而獲得補助。也因此,造成各地方法院類似訴訟案量大幅增加,讓社會福利的爭議延到法院去。

    如果判決全部免除就好處理,偏偏有判決寫的是部分免除扶養責任,但社會福利的相關規定並沒有部分補助的概念,而造成更大的爭議。這個問題需要司法和社福主管機關進一步溝通和互相學習。

  2. 關於每年八千件的監護和輔助宣告該如何運作

    97年制定民法成年及未成年監護和輔助新制,去年已經高達每年八千件申請案,其中有3%是無法找到適當親屬當監護人,而必須由社政主管機關或民間社福團體來當監護人。由於監護人是一件橫跨許多專業服務的職務,因此目前可以扮演監護人角色的民間團體屈指可數,全部灌到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為了提高受監護人的照顧品質,建議比照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架構,設置監護、扶助及信託監察人的專責機構。

兩個主張均獲得許院長宗力的正面回應。這次司法改革和1999年比起來,顯然社會的回應相當冷淡,如果各位有甚麼司法改革建議,要列入討論議程,現在正是提出的時候。

註:《民法》第1118之一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附件11: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發言摘要

首先,政府透過施行法已將5個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但法院沒有積極面對處理。以剛剛提到的監護制度,有些制度違反CRPD規定,如果有人去宣告,究竟最高法院法官要是用哪個?我們在意的是,法院要怎麼處理公約,以及相關的問題?

第二,呼應反迫遷問題,憲法、國內法不完整規定,法官要如何積極填補空間?這牽涉法官意願與能力問題,希望透過軟的應的來同時拘束司法機關,施行法通過後,有些法官經常在媒體上說明兩公約施行法很爛,這是問題。第二個問題是,很多法官有很多法學教育,但法官沒有受到人權公約訓練,他們日常實務如何用?我們希望他們用,又怕他用錯,又愛又恨。要做出和公約解釋的時候法官基礎是什麼?我們具體建議,司法院是不是可以針對人權公約定期宣導,引進國際人權法的專家?是不是能有系統的收集人拳法院,尤其是平等權這些的判例引進台灣?

最後我要代表歐盟辦公室和廢死聯盟感謝許院長擔任人權公約會議的主持人,這對兩公約審查有很大的幫助。


附件12:卡債自救會發言摘要

卡債自救會做很多事情,以後要做的還很多,我想簡單講的是一個個案,有位台中地院的法官辦理卡債案件更生通過的比例是0,我們來司法院抗議一點用也沒有。消債條例是卡債族群的最後一道防線,法院沒有把關,會讓弱勢的卡債族完全沒有生活的希望,但法院卻用很多法律來阻擋他們。一如有個媽媽要養3個孩子,月收入一萬八千元,法院卻要她還每月還一萬元,這個媽媽就崩潰。月收入一萬八千元要還一萬元,八千元要養三個孩子,我無法想像要怎麼過,我感覺法院不屬於國家跟人民的。

我們問過很多卡債族群,很多人只能逃債,他不逃債能做什麼?法官不能認知這件事情,法院不能只會製造更多需要社會福利的人口。這不是個案,我們雖然已經發了很多聲音,似乎怎樣都沒有用,希望未來司法可以調整這個現象。


附件13: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發言摘要

我們是職災受害者,1992年成立以來到現在,都沒辦法翻到進去司法這道高牆。職災勞工很多都沒錢,沒辦法打官司,很多都經濟弱勢。好不容易透過工人訴訟救助可以起訴,以及法扶可以請律師打官司,卻遇到訴訟經濟問題,以RCA案為例,一審打10年,每一年還有2個職災勞工死掉。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但這問題卻時時刻刻都在發生中,從1992到現在都沒有解決。司法裁判如何快速獲得正義?RCA還有二審三審,還有人重回一審,他們平均年齡60歲上下,還是有病,請問如何處理訴訟經濟的問題。

再來是判決問題,職災每一天有2個死亡,有一百多人躺在醫院,結果有多少雇主被判刑?比例很低,就算判刑,也只有罰金或拘役,為何不能重罰嚇止?司法有沒有看到職災受害者?我們希望司法在職災案件中要嚴格執法。


附件14:台北市心生活協會書面意見

台北市心生活協會是服務精神疾病患者與家屬的公益社福團體,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精障族群為主要服務對象。最近我們有機會受邀參與民間對於司法改革提出建言的一些會議,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一起向司法系統提出一些想法或建議。

心生活協會關心:

  1. 對壓力忍受力較低的精神疾病患者或認知能力弱的精障者,進入司法體系時能否聽得懂、說得清,需要什麼樣的司法扶助系統。
  2. 入監服刑的人中, 原本的病人或者入監後罹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是否都能獲得有效的、有品質的治療服務。
  3. 民眾離開司法體系後( 例如:精神病患者出院後/ 少年朋友離開矯治機構後) ,有無轉銜社政、衛政、醫事服務的機制。
  4. 在成癮防治上,司法系統在後端查緝與判刑之外,可否往前端協助成癮者獲得支持性服務走,投入作為戒癮助力的資源。
  5. 司法判決前連結精神鑑定之制度,有無可改善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