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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就法官評鑑委員會第104年度評字第11號決議聲明

本會就法官評鑑委員會第104年度評字第11號決議,聲明如下:

  1. 本會於104年11月24日所提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賴秀雯個案評鑑,業經法官評鑑委員會以104年度評字第11號決議,主文:關於附表所示部分,不付評鑑,其餘請求不成立。
  2. 就法官評鑑委員會會決議「請求不成立」之部分,本會認為情節是否重大,容有判斷與裁量空間,惟法官評鑑委員會認依本案之情節,連職務監督亦無必要,本會深感遺憾。
  3. 就法官評鑑委員會會決議「不付評鑑」之部分,評鑑決議書理由欄程序方面(二)提及:決議書附表所示(即本會指摘賴秀雯法官對書記官態度不佳共十案中之其中五案)台中地院104年度中小字第1493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520號、104年度中小字第1620號、104年度中小字第1648號、104年度中小字第1654號等案件,於104年7月22日「當日並無庭期」,請求顯無理由,是依法官法第37條第7款為不付評鑑之決議。並進而引發本會請求評鑑是否無中生有之質疑。
  4. 經本會內部再度查核,上開五案,確係由賴秀雯法官承審之案件,惟本會評鑑請求書附表表格上開庭日期登載有誤,經核對原始紀錄單,正確開庭日期應為104年7月27日。
  5. 漏寫日期之原因,乃係該五案同屬檢舉賴秀雯法官對書記官之態度不佳,致將此五個案件與其它五個案件之案號,置放入同一表格時,疏未註明開庭日期乃分屬兩日,實有疏失,本會難辭其咎。(參照原始表格之附圖)本會日後於審查之際,定會更加小心謹慎,注意細節。本會亦函請法官評鑑委員會,如有類此情形,盼能正式發函通知本會,俾便迅速更正處理。
  6. 末按,本會深知司法獨立性與公平性之重要,更知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才是維繫司法對抗多數意見、保護少數權利之基石。對於請求評鑑之審查向來兢兢業業,更絕不可能無中生有,捏造事實。本會衷心期盼,評鑑制度能在各方的用心維護之下良好發揮,無所失誤,進而讓司法更受人民之信任。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