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一個擁有身份證的台灣人,大概很難想像在台灣卻沒有身份證的人,生存可能是多麼的沒有保障。擁有身份證,你才能在台灣自由地就學、工作、結婚、出入國境,生活陷入困境時也才能受到中低收入戶的保障。
身為一個法官,大概也不見得會想到,台灣政府以維護「社會安全」為名,是多麼嚴苛地對弱勢移民進行挑選審查。只要被認定「品行不端正」,或是有「犯罪紀錄」,不管是多小的罪,或甚至不小心與人發生車禍,就會使弱勢移民喪失身份取得的機會。自己眼中不起眼的各種微罪,對淪為被告的移民來說,一旦認定有罪,事情不是繳繳罰金,有個警惕就算了,而可能因為取得國籍機會遭剝奪而陷入生存困境。
一紙有罪的簡易判決,因為認為是小案就覺得不必多調查,就這樣子造成了冤案,也就這樣子讓當事人陷入了苦痛。梅福安案,就是一個這樣的案子。
歷審裁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726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