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輕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導致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案件,被告失去至少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經大法官釋字第752號宣告違憲,為此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文。
然而,去年底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使未來「無罪改判有罪之案件」得上訴三審救濟,但卻未規定「新法生效前」的二審有罪確定案件,得如何適用,使過去上訴權被剝奪的民眾,仍無法據以救濟。有鑑於此,為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制定兩年的「過渡期間」,讓過往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確定案件,在兩年內,能有再尋求救濟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