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24日台北縣汐止鎮發生吳氏夫婦命案,負責偵辦的汐止分局表示「現場有打鬥痕跡,研判兇手一人以上。…警方專案小組已在現場採集到數枚可疑指紋,正送往刑事警察局鑑定中。」(中國時報,3月25日)經過五個月的指紋比對,8月14日警方逮捕現役軍人王文孝,專案小組並以「警方在現場採到的四種不同的指紋,其中一組指紋正是王的指紋」,強調正在追緝共犯。二天後,汐止分局攻破王文孝心防,尋線逮捕殺人共犯三人、把風共犯一人,宣佈全案偵破。10月檢察官即以四人行兇的犯案情節,起訴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但起訴書中除了被警方刑求而來的被告的自白,沒有附上任何證據,包括警方據以破案的指紋鑑定也消失無踪。
蘇建和等三人於1995年2月9日死刑定讞,由於本案之審理與判決,無論在採證、事實認定或用法方面都出現嚴重瑕疵,使得當時檢察總長陳涵前後共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列舉24項重大疑點指摘原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皆遭最高法院駁回。至此,法律之路已走到盡頭,民間遂發起大規模救援行動,推動司法全面改革。回應社會要求重審蘇案的呼聲,2000年5月18日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2010年5月19日《刑事妥速審判法》公佈,規定發回更審三次無罪者,檢方不得上訴最高法院。2012年8月31日再更三審再獲無罪判決,全案定讞。從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至本案確定,三位當事人歷經12年漫長且艱辛的再審之路(再審無罪→發回更審→再更一審死刑→發回更審→再更二審無罪→發回更審→再更三審無罪),若從三位當事人被指訴犯罪的那一刻起算,到全案無罪定讞期間更長達約21年。
刑案大事紀
| 時間 | 事件 |
|---|---|
| 1991年3月24日 | 汐止鎮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妻命案,兩人身上共有79處刀傷 |
| 1991年8月13日 | 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供稱是一人獨自作案 |
| 1991年8月15日 | 王文忠被捕,並於押解過程中供出蘇建和等三人。同日,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被捕。 |
| 1991年8月 | 蘇案三人被捕後不久,蘇友辰律師即擔任蘇建和的辯護律師,蘇建和的父親也開始為了本案四處奔走,往後也陸續向各團體陳情 |
| 1992年1月11日 | 王文孝被執行槍決,直至死前都未有與蘇案三人對質的機會 |
| 1992年1月12日 | 蘇案一審開庭 |
| 1992年2月18日 | 蘇案一審宣判,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各被判兩個死刑,並被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 1993年1月14日 |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
| 1994年3月16日 | 更一審判決,維持原判 |
| 1994年10月26日 | 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
| 1995年2月9日 | 蘇案判決定讞,三人各被判處兩個死刑,均褫奪公權終身 |
| 1995年3月11日 | 監察院針對蘇案展開調查 |
| 1995年4月20日 | 蘇案三人透過辯護律師控告汐止分局警員涉嫌非法拘提、刑求 |
| 1995年6月14日 | 監察委員提出本案調查報告,認定高等法院、士林地院與汐止分局於審理、調查時涉及多項違失 |
| 1996年5月25日 | 「死囚平反大隊」成立 |
| 1996年6月29日 | 舉辦「死囚平反 讓無罪的孩子早日回家」大遊行 |
| 2000年4月15日 | 台權會、司改會、人本於濟南教會舉辦「走向黎明,定點繞行」活動,持續舉行214天 |
| 2000年10月29日 | 蘇建和父親過世 |
| 2000年11月16日 | 蘇案再審開庭 |
| 2003年1月13日 | 再審宣判,高等法院宣判三人無罪,當庭釋放 |
| 2003年8月8日 |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
| 2003年10月27日 | 再更一審第一次開庭審理 |
| 2004年7月21日 | 無彩青春出版 |
| 2007年5月4日 | 李昌鈺博士為蘇案出庭,從現場的跡證資料提出18點新事證 |
| 2007年6月27日 | 【再見蘇案,蘇案再見】團體聲援靜走活動 |
| 2007年6月29日 | 再更一審宣判,三人仍被判決死刑;蘇案律師團積極請託李昌鈺博士為蘇案進行現場重建 |
| 2007年11月1日 | 最高法院再次發回更審 |
| 2007年12月10日 | 再更二審第一次開庭 |
| 2008年6月20日 | 李昌鈺博士受法院囑託進行現場重建 |
| 2010年8月13日 | 李昌鈺博士以鑑定人身分出庭作證 |
| 2010年11月12日 | 再更二審宣判無罪 |
| 2011年4月21日 | 最高法院發回蘇案 |
| 2011年6月15日 | 再更三審第一次開庭 |
| 2012年8月31日 | 再更三審宣判,全案無罪定讞 |
民事訴訟:流浪法庭35年,蘇案仍未完
被害人家屬在1992年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80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在刑事案件確定後移至民事法庭審理,一二審皆判決蘇建和等三人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許多人不知道的是,最高法院於2020年8月26日將本案民事判決部分廢棄,第一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歷了更一審將近五年的審理,迎來2024年底迎來勝訴的判決,又再次在2025年8月,被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了訴訟(案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88號),這意味著即便本案案發至今已35年,刑事早已無罪確定後近13年後,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位當事人仍要持續在司法體系中爭取清白。
蘇建和三人案,在那個刑事訴訟法落後的1990年代,帶來了嚴厲而重要的反省,推動了台灣刑事司法程序的進步,例如1997年刑事訴訟法才增訂第100-1條,規定訊問被告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2001年刑事訴訟法修法,更是推動了包含:明定無罪推定、違法證據排除原則,疲勞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並不得作為證據、也要求「自白如是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改善審判實務常常反過來,要求被告提出其遭受刑求證明的情況等等。
民事大事紀
| 時間 | 事件 |
|---|---|
| 1992年2月18日 | 被害人於刑事庭80年度重訴字第23號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裁定移送民事庭 |
| 2001年6月14日 | 法院裁定命在「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再字第4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
| 2012年8月31日 | 刑事再更三審宣判,全案無罪定讞後,2013年續行。 |
| 2014年7月11日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駁回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被告蘇建和等勝訴) |
| 2019年2月16日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719號,上訴駁回(被告再次勝訴) |
| 2020年8月26日 |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撤銷判決,第一次對被告不利發回 |
| 2024年10月31日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4號,上訴駁回(被告勝訴) |
| 2025年8月21日 |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88號,第二次撤銷判決,不利發回,至今繫屬於高等法院民事庭 |
簡言之,2014、2019年,被害人家屬向蘇案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院皆判決免賠。然而,2020、2024年,最高法院民事庭兩度不利撤銷發回,訴訟仍持續中⋯
現在年輕世代的學生們,在公民課本中「無罪推定」的章節裡,正式透過蘇建和案,練習思辨警察刑求、未有辯護人協助而產生的自白,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是否是合法審判應該採用的證據,從蘇案學習公民法治社會的素養與知識。可以說,自蘇建和等三人被指訴犯罪的那一刻起,從18歲到39歲,他們用長達21年的歲月,證明自己的清白。無罪平反後,他們也仍是公民社會促進法治教育重要的角色,持續貢獻台灣社會。我們甚至也時常聽見年輕的、中生代的律師、法官、檢察官,提到自己為何走上法律之路,是受到蘇建和等三人案的啟發。
蘇建和等三人已經用自己的人生,換來台灣刑事司法的改革,如今,民事司法系統也應該要嚴厲的反省。藉由本案,救援大隊正持續透過行動,希望喚起大家對於民事訴訟證據法如何排除違法證據、安排舉證責任的重視,也希望再次提醒,台灣酷刑防範與究責的機制並不完備,當事人無法依據《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來說服法院更積極地排除違法證據,國家整體而言也尚未為防免酷刑發生、修復因酷刑所生損害,負起責任。
歡迎所有關心台灣司法冤案、酷刑、民事訴訟改革的志工們加入志工團!



側記|冤案同學們的「冤」與「援」:當蘇建和遇上徐自強|2026國際書展講座
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