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O逢是嘉義監獄的一名受刑人,因為不明的原因(他自己猜測是因為入監前的眼睛雷射手術,但至今尚未查明病因)感到頭痛欲裂,他先依嘉義監獄之規定立報告板跟主管報告,但主管表示其沒有權限決定是否可以外醫,盧O逢因此按壓監所內的報告燈兩次,希望可以尋求中央台主管的協助、申請戒護外醫,但中央台主管仍向其表示其不符外醫標準。半小時後,他的頭還是非常痛,於是又按了報告燈,主管確認為其行為滋擾主管值勤,而對原告施以警告、停止接受送入飲食7日、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14日、移入違規舍30日之懲罰。
本案中,盧O逢實在是因為身體狀況仍極度不適,並非無故觸按報告燈按鈕或有意以亂按報告燈滋擾主管值勤,且中央台主管不具醫療專業,就以生理指數正常為由,告知切勿再按報告燈,且沒有提供適當之治療。也並不合理。
2023年01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111年度監簡上字第22號)、本案敗訴確定。法院判決的理由主要以盧O逢之生理狀況並不符合緊急外醫標準、平日可循獄中正常就醫途徑向醫療人員反應尋求治療、嘉義長庚醫院及大林慈濟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難以證明110年5月22日中午身體不適且生命徵象符合緊急外醫標準規定之狀態,就「矯正署108年2月11日函檢附之『緊急外醫標準』所列舉之條件是否過度侵害收容人之健康權而有可能致生延誤就醫之情形」卻並未著墨。
《監獄行刑法》2020年7月新法上路後,針對監所內的懲罰,受刑人如果認為不合理,可以提出申訴,如對申訴不服,可走行政訴訟。此案即是新法上路後,得以觀察有關監獄行刑法子法《受刑人違規及懲罰基準表》適用狀況的案件。雖然不幸並未成功協助盧O逢,但本會陸續收到有關受刑人健康全的相關陳訴,本會也將持續關心收容人的相關基本權益是否有受到妥適的保障。
進展
- 2020-8 向嘉義地方法院行政法庭遞出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