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權益手冊|權益救濟及意見反映篇
2021-4-13
2020年7月15日新《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上路後,司改會希望能陸續介紹收容人有哪些權益。本篇「權益救濟反意見反映篇(簡明版)」,是在介紹當收容人對於所受對待不服,或是希望監所改善哪些處遇時,可以使用哪些救濟或意見反映管道。而如果同學(收容人的俗稱)及家屬想向司改會求助時,可以怎麼做。
「收容人權益手冊─權益救濟及意見反映篇」另有完整版,如果同學想要索取完整版,可以來信司改會,也可以直接按下方按鈕下載」。若還有其他疑問或是需要協助之處,也歡迎來信或來電。
權益救濟的方式會依照身分不同而改變,以下圖示幫助您快速地了解《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中所規定的主要權益救濟管道。
受刑人權益的救濟管道分成「影響個人權益之處分及管理措施的救濟」及「假釋審查與不予許可假釋的救濟」兩大類。透過以下的介紹,同學可以針對自己的狀況,選擇適用的救濟方式。
如果同學遇到了某個處分或管理措施,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影響而感到不服,您可以提起申訴。您需先了解自己接受到的處分或管理措施是由監獄還是矯正署作成,然後向作成處分或管理措施的那個機關提起申訴。縱使處分或是管理措施已經執行完畢了,也一樣可以申訴喔!
舉例來說,您申請移監到離家較近的監獄服刑,以方便年邁的父母接見,矯正署不准許,您可以向矯正署提起申訴。又例如,監獄人員認為您違規,做完筆錄後繼續把您銬在一邊,整個上銬時間快到4小時的時候解銬,您認為監獄人員故意把您銬著懲罰您,此時雖然解銬了但仍然可以向監獄提起申訴。
提出申訴後,申訴會進入監獄或矯正署的申訴審議小組(看您是向哪個機關提起申訴),小組會判斷您的申訴是否成立,若您不服小組做出的決定,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注意:上述申訴管道僅限於監獄行刑衍生出來的事項,如果是其他非關《監獄行刑法》的法規所衍生的權益救濟,那就是走一般的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例如:同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向監獄或矯正署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或檔案應用,被拒絕的話就要走訴願程序,不是使用《監獄行刑法》中所規定的申訴程序,也不會進入申訴審議小組。
若同學不服監獄或矯正署所作的處分或管理措施,必須要在您收到或知道的隔天算起10天內提起申訴。
如果是向監獄提起申訴,可透過書面或是言詞的方式為之。如果是向矯正署提起申訴,則僅能透過書面的方式。我們會建議同學盡量以書面方式提起申訴。如果希望司改會提供法律意見,請抄印一份書面寄到司改會。 書面提起申訴必須有:
言詞提起申訴會由監獄人員代為填寫申訴書。填寫完畢後向同學朗讀或是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同學需簽名或捺印。
在申訴審議程序中,同學可以:
同學如果對申訴審議小組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申訴決定書的隔天開始算起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對監獄申訴審議小組的決定不服,請向監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如果是對矯正署申訴審議小組的決定不服,則是向矯正署所在地(桃園)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由於行政訴訟非常專業,而且監獄行刑法對於提起訴訟又另外有特別的要件及訴訟類型的規定,如果您有打算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您要找律師。
同學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您可以向監獄索取法律扶助書面申請書,也可切結符合法扶無資力的認定標準(每月收入低於22000元,名下資產低50萬元)。如經法扶准予扶助,即可受法扶指派律師之協助。
同學也可以寫信向司改會求助。司改會因為設立的目的為司法改革,因此限於具司法改革公益性的案件,經會內決議後才會提供義務律師協助。(請參「向司改會尋求協助」,第13頁以下)。
提醒同學,當您知悉權益侵害事件發生時,只要有考慮將來可能會打訴訟,就要盡早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司改會求助,不要等到走完申訴要正式進入訴訟時才求助。因為司改會有遇到同學自己提申訴時,沒有寫到重點,後來進入法院,法院認為同學爭執的事情沒有在申訴中提到,就直接程序駁回的狀況。因此最好一提起申訴時,就有法律專業的協助。
進入訴訟程序前,原告必須先付裁判費,法院才會受理您的案件。依法律規定,同學僅需繳1000元的裁判費,不過許多同學每月的勞作金收入根本不到1000元,根本繳不起裁判費。有支付困難時您可以這麼做:
訴訟不見得會開庭,可能遇到完全沒開庭就被駁回的情形。因《監獄行刑法》規定,法院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就作裁判。依司改會協助監獄行刑事件的經驗,有沒有找律師,會影響法官開庭的意願喔!
從過去協助同學進行申訴的經驗,司改會通常對於監所內部的申訴處理不太抱希望。監所的內部申訴制度,早於2020年新《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前即存在。司改會發現,過去的監所申訴處理小組/申訴審議委員會(不同監所的名稱不同,新法中統一為「申訴審議小組」),往往傾向幫監所背書。除此之外,申訴審議小組的決議內容,甚至連案件事實,所適用的法規或函示都不見得有清楚載明。2020年之修法,並沒有根本性地調整申訴審議小組的組成方式,外部委員仍皆由機關首長指派,實不敢對該小組抱有太大期待。
相較之下,法院完全獨立於監所之外,相對可以抱有期待。不過行政法院一般而言仍然比較保護機關,必須剛好遇到有勇氣推翻行政機關決定的法官,同學才會贏。 一般而言,司改會如果協助同學使用申訴,通常目標不是透過申訴來解決問題,而是打算進入法院,讓法院作出判決。不過司改會也遇過所協助的個案,法院根本沒開庭,就全採機關說詞的情形。
法律規定監獄不可以因陳情、申訴或是提出訴訟救濟,而對同學施以歧視的對待或故意懲罰,但其實這無法真的確保監獄人員一定不會找您麻煩。曾有同學反映,因提起申訴,而被加強查菸、被安排與難相處的收容人同住、被隔離保護等等。從外部民間團體的角度,其實很難判斷同學所遇到的情形,哪些是因為提起申訴而發生,哪些是因為其他原因而發生。不過,假設您確實覺得是因為提出申訴而被監獄找麻煩,您還是可以跟司改會連絡。
司改會能做的事是:協助您釐清監獄哪些措施可能是違法的、可能有裁量空間,或完全合法。例如:同學反映因為提起申訴而被查煙。舍房裡抽煙在規範上確實是違反監規,監獄改變平時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轉而開始查禁舍房內抽煙或帶煙進舍房,這是完全合法的。像這樣的情形無法處理。如果是被安排與難相處的收容人同住,由於配房監獄有很大的裁量空間,此部分可能較適合用陳情的方式處理。最後,若是受隔離保護,它涉及嚴重的人權侵害、有嚴格的法律要件,或許向監察院陳訴或向法院尋求救濟是可以嘗試的途徑。
假釋出監是同學們非常關心的事。依法,如果同學符合假釋的要件,監獄就必須將您的假釋案提報監獄的假釋審查會,假釋審查會作成決議後,再報請法務部審查。法務部審查後,會作成「許可假釋」或「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
同學如果對於「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不服,可以向法務部提起復審。法務部的復審審議小組會判斷您的主張是否成立,若您不服小組做出的決定,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由於目前法務部將假釋審查及復審審議的業務委任矯正署辦理,因此同學收到的處分書或決定書上,顯示是矯正署而非法務部在處理這些事,是正常的。
司改會有時會聽到同學說,自己的假釋案在監務會議被抽掉,沒有報法務部。不過依新法,只要您符合假釋要件,您的假釋案監獄就必須提報假釋審查會,縱使假釋審查會的決議是「未通過假釋」,仍要陳報法務部(實際上委任矯正署)核復,不應該有您的假釋案被抽掉沒有報法務部的情形。如果同學認為自己遇到這種情形,請連絡司改會。
依監獄行刑法第116條,假釋審查會應該參酌同學的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受刑人悔改的情形。法務部則應訂定假釋審查的參考基準,並將基準以適當的方式公開。
目前公開之「假釋審查參考基準」為2016年1月13日法務部新聞稿「法務部精進假釋效能紓減超收現象」中之附件。
依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刑期3年以下、外役監、老、弱、女性、少年等受刑人,初犯、從犯、過失、偶發犯等惡性或危害輕微者,及再犯風險低或有妥善更生計畫者,以從寬原則審核。下列個案可酌情准予假釋:
至於對於重大刑案及具連續性、集團性、廣害性、暴力性、隨機性等犯罪、前科累累而犯行複雜、假釋中再犯罪以及屢犯監規而難以教化者,得斟酌實情,嚴謹審核。對於易再犯類型(如毒品、竊盜及公共危險等)且有撤銷假釋紀錄者,得斟酌實情,以從嚴審核為原則。 假釋審核參考原則對照表如下:
審酌面向 | 從寬審核 | 從嚴審核 |
犯行情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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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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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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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特別強調在審核個案上,應以在監是否悛悔有據為主要考量,並注意摒除過去初報應駁之不成文作法,不宜拘泥於執行率之多寡。屢有同學來信,說目前監獄假釋會看執行率,而司改會遇到的困難是,執行率是不成文的規定,就算是真的是因為執行率不到而假釋被駁,不予許可假釋的理由也不會寫說是因為執行率不到,而會寫其他理由。外部民間團體根本無從確認。
有同學來信表示,他覺得假釋審查感覺很不透明。他雖然可以在假審會召開前取得「假釋報告表」並表達意見,但是沒辦法出席假審會,不知道教誨師怎麼報告他的假釋案,也因此沒辦法針對不利於自己的意見當場反駁。這確實是個大問題,司改會目前還找不到有效的協助方法。
同學對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不服,必須在收到處分書的隔日開始算起的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提起復審時須填具復審書,並載明以下事項,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
關於不予許可假釋處分的救濟,同學反映最大的問題是:不予許可假釋決定的理由空泛簡略,看了也不知道做什麼有助於爭取假釋。目前同學收到的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書,是「OO監獄法務部矯正署不予許可假釋決定主要理由書」,處分書上的不予許可假釋決定主要理由可能只有「本件受刑人有毒品前科,本次犯販賣、轉讓及吸食毒品等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無法戒絕毒品,爰有再行考核之必要」之類的記載。但是監獄到底是基於哪些標準或評估工具,判斷同學無法戒除毒品,完全看不出來。所謂的「再行考核」,到底又是要考核哪些事項,也看不出來。 這確實是個大問題。理論上不予許可假釋的理由應該要具體而可以被檢驗,而且應該要讓同學知道,自己可以做什麼以爭取假釋,例如:應該要再接受哪些處遇方案,而所設定要看到的行為改變又是什麼…等等。但司改會目前找不到有效方法,促使不予許可假釋的理由具體化。
您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書後的隔天開始計算的30日內,向監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裁判費是1000元。
對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提起復審或行政訴訟,很難說有助於受刑人早點出監。 關於復審決定書,矯正署皆公布於「復審決定書查詢」網頁。於監獄行刑法施行(2020年7月15日)至本文撰寫時(2021年6月8日)共有43份因不予許可假釋而作成的復審決定書,只有1件的結果是「原處分撤銷」。
就行政訴訟來說,從假釋可以向法院尋求救濟至今,僅有1個判決,因為監獄提供了不正確的假釋資料給假釋審查會,法院認為法務部作成不予許可假釋處分立基於不正確的資料,而從撤銷了法務部不予假釋的處分,並命令法務部依判決的法律見解,另外做適當的行政處分。但基本上法院不會對不予許可假釋處分的理由作實質審查,因為法院認為這是高度專業事項,應予尊重。 這也是為什麼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縱使理由寫得非常空泛簡略,完全無法被檢驗,也拿他們沒辦法的原因。因為後續的救濟程序基本上認可這樣的理由呈現方式,不覺得有問題。
被告權益救濟管道有部分和受刑人相同。如果被告不服看守所或矯正署所為影響自身權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同樣是走申訴和行政訴訟。
被告與受刑人權益救濟管道主要的差別在於:
例如:《羈押法》規定,對被告施用戒具、固定保護或將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看守所需要陳報給裁定羈押的法院,由法院裁定准許或不准許施用戒具、固定保護或將被告收容於保護室。對法院的裁定不服,走的就不是申訴、行政訴訟,而是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大原則就是:
(例外因為太少見,在此就不介紹了)
如果同學對於法院依《羈押法》所為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後的隔日起算5日內,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如果作裁定的是地方法院,那麼抗告法院就是高等法院;如果作裁定的是高等法院,那麼抗告法院就是最高法院。 您須向原審法院(即作裁定的那個法院)提出抗告書狀,原審法院如果認為您講的有道理,它可以更正自己的裁定;如果認為您講的沒道理,則會將您的抗告書狀交給抗告法院。 抗告以書面審為原則,不會開庭。另外,也不會收裁判費。
如果同學因另案而同時有受刑人及被告的身分,適用的權益救濟管道,就是回到之前提到的大原則:
如果同學有意見想要反映,可以使用「陳情」。「陳情」可以是比較一般性的行政措施興革建議,也可以是個案權益救濟的補充性措施。相較於權益救濟管道有嚴格的程序要求,陳情重視機關的彈性及主動回應。如果機關願意採納反應的意見,處理的速度及改善的程度都可能遠勝於申訴或訴訟。目前收容人可反映意見的管道很多元,常見的如法務部、矯正署、監所、監察院、立委等等。另外,在新的《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中也增設了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它也可受理陳情。
如果同學想要提供一般性的行政措施興革建議,就可以使用「陳情」。例如您認為舍房內只有一台抽風機,通風情形不佳,建議舍房應有兩台抽風機,一台抽風,一台排風以形成空氣流通,而監所也加裝抽風機於各舍房。您的建議可能受惠的不只是您個人,而是許多人;而且也不限於發生權益侵害事件時,才能使用。
如果發生權益侵害事件,但是超過得提起申訴的期間,您雖然不能提申訴、行政訴訟,但您還是可以使用「陳情」。例如有監獄在受刑人生活手冊中自定內規,規定同學如違反該內規二次,就要扣分。同學一開始自認倒楣,後來越想越不對,但事發已經過了半個月,來不及提申訴。同學後來向矯正署陳情,矯正署了解後認為監獄自定內規缺乏法律依據,要求監獄改善。
什麼狀況適合使用哪種意見反應管道,涉及對於政府機關運作上的觀察。以過去司改會使用各種陳情管道的經驗來看:
如果同學有監所相關的法律問題或意見,想知道從民間團體的角度,有怎樣的處理建議,都歡迎寫信給司改會。司改會所有服務都不收費用,所以也請不用隨信附郵資。
如果您想諮詢的是:涉及個人權益事項是否要提起申訴或訴訟,請於知道自己的權益遭侵害時,就盡快來信司改會。因為如果來得及的話,司改會可以協助確認您在申訴階段有沒有哪些重要的事實及理由漏未主張,以免將來進入法院時因為上述情形而敗訴。
雖然我們建議您盡快來信司改會諮詢,但如果您真的很想提起申訴及訴訟,也請您務必在法律所定之期間內提起,不要等司改會的回信,因為我們發現信件來回時程很難預估,一不小心超過法定期間的話,就來不及了。 同學來信諮詢時,也請儘可能附上書面資料,以協助司改會釐清狀況。若您想諮詢以下的問題,請您提供下列書面影本:
請注意:在收到您的來信後,若司改會為了釐清狀況需要請您補書面,您可依監獄行刑法第93條第4項以及羈押法第85條第4項,請監所把書面以外的方式做出的處分或管理措施,作成書面,監所是不得拒絕的。 提醒您,為確保您自身的權益,也方便您可以向司改會以外的其他組織求助,請您寄文件影本給司改會,不要寄文件正本到司改會。
司改會收到同學的來信,基本上一定會回信。如果您來信司改會,一個月了還沒有收到回信,建議您可以再次來信詢問狀況。 收到您的來信後,工作人員可能直接回覆您所詢問的法律問題、提供您想索取的資料、進一步詢問需要釐清的問題,或是告知目前無法協助。 有部分的來信涉及判斷是否要進一步協助同學利用不同陳情管道進行陳情,協助同學提起申訴或訴訟,或同學來信詢問的事項涉及如何推動制度改革,此時工作人員就需要將來信所述的事項提報司改會的內部會議,並分案請義務律師研究或協助。在這種情形,回信就會比較慢。
目前四級受刑人原則上只能寫信給親屬。有部分同學透過親屬或非四級的同學寫信轉知司改會,自己有法律問題想向司改會諮詢,但是因為自己是四級受刑人,所以沒辦法寫信給司改會。如果有同學因為是四級受刑人的身分,而無法寫信給司改會,同學可以嘗試把信改為「陳情函」,試看看監所會不會准。如果監所還是不准,請您透過親屬或非四級的同學寫信轉知司改會,我們會進一步協助了解問題出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