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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毒品鑑驗烏龍,暴司法科學的系統性缺失~儘速建立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

新聞媒體於2021年12月14日報導「高雄醫大毒品鑑驗事件」,暴露現行毒品鑑驗的嚴重制度性缺失,已導致人民權益嚴重受損。此一事件,凸顯了「司法科學」的相關制度亟待建立及通盤檢討。

事實上,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便決議:「我國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但至今仍無具體規劃。藉本次事件疏失,本會呼籲法務部應正視問題,盡速實現上述決議。對此,司法科學推動聯盟提出下列4項具體訴求:

  1. 新興毒品審議公告後,應同步確認各實驗室的毒品鑑驗能力
  2. 應全面重新檢驗各毒品鑑驗機關(構),有無類似的誤判情事
  3. 法務部、衛福部應以本次事件為鑑,建立毒品鑑驗機關(構)的認證制度
  4. 法務部應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盡速提出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的方案

 

  1. 新興毒品審議公告後,應同步確認各實驗室的毒品鑑驗能力

    本事件涉及的毒品Eutylone,是在2020年2月3日經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公告列管為三級毒品。根據新聞媒體報導,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同年8月,才探詢民間實驗室開發檢測Eutylone的意願。至同年11月,高雄醫學大學方取得Eutylone的標準品而有能力進行進一步的鑑驗。

    也就是說,於法務部公告Eutylone為三級毒品後,長達9個月的期間,民間鑑驗機構皆無法細分Eutylone及二級毒品Pentylone的差異[1],但送驗單位仍持續送驗,而致有誤判情形。

    就此,本聯盟建議,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於公告列管新興毒品後,法務部應同時函知全台鑑驗機關(構),俾使各毒品鑑驗機關(構)知悉、並說明其與已列管毒品是否有相近似的情形。於確認各鑑驗機關(構)有無鑑驗能力後,再將結果函知法院、檢察署等送驗機關,俾使送驗機關瞭解鑑驗機關(構)有無鑑驗能力後再決定如何送驗,以降低資訊落差所致的誤判可能。

  2. 應全面重新檢驗各毒品鑑驗機關(構),有無類似的誤判情事

    本次事件可發現高雄醫學大學於2020年11月前,並無精確區分Eutylone及Pentylone的能力。這表示在2020年2月3日Eutylone被公告為三級毒品前,恐存在將Eutylone被判斷為Pentylone的可能,而致應受無罪判決之人,遭誤判為涉二級毒品的相關犯罪。

    基此,法務部應全面檢視於2020年11月乃至於2月以前,針對各實驗室毒品鑑驗結果為Pentylone者,通盤檢視是否亦有誤判情形。

     
  3. 法務部、衛福部應以本次事件為鑑,建立毒品鑑驗機關(構)的認證制度

    現行制度中,僅於尿液檢驗上設有實驗室設置標準《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但就毒品成分的鑑驗仍付之闕如。

    本聯盟建議,毒品鑑驗機關(構)應比照尿液檢驗實驗室的認證制度,訂定相關標準及辦法,使鑑驗機關(構)於符合相關標準作業程序(SOP)、科學標準後,始可進行毒品鑑驗工作。

  4. 法務部應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盡速提出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的方案

    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序號12-0決議內容:「我國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其成員應包含人權、心理、法律、醫學、腦科學、刑事鑑識科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專責政策、教育與認證事項,以強化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減少冤抑:一、制定並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提升總體科學證據品質;二、整合並推廣各級司法科學教育;三、制定並執行相關實驗室與專家之認證規範與證照制度。」

    然而,法務部迄今仍未提出方案,而本件缺失亦肇因於我國司法科學事務遲未能建立統一、明確的標準。就司法科學委員會的規劃,本聯盟建議其掌理之範圍,至少應包含:

    1. 司法科學政策之制定。
    2. 司法科學之標準作業程序、報告格式及用詞之制定。
    3. 司法科學實驗室之認證標準之建立。
    4. 司法科學標準品資料庫之建立。
    5. 司法科學能力證照及教育訓練之規劃。
    6. 司法科學倫理規範之建立。
    7. 司法科學教育之推廣。
    8. 司法科學相關機關及機構之輔導及監督。

    又組織上,應以委員會的組織形式作成決議為當,並有必要適當納入外部專家、學者為委員,使司法科學相關事務的討論,能充分援引多元觀點,促進科學論辯。

司法科學制度的完善,是避免冤錯案的基本條件。透過建立科學認證標準、證物保管機制及革新鑑定制度,才能有效強化事實審,提升司法發現真相的能力。

本聯盟建請法務部應審慎反省本次事件並非單一個案,而是存在系統性的問題,並能夠從制度改革的角度著手改善,針對上述遲未落實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盡速研擬並公布具體方案。


註釋

[1] 三級毒品Eutylone 及二級毒品Pentylone 屬「同分異構物」,即其化學式完全相同,僅化學結構不同。若無標準品分析比對兩者殊異,難以區分兩者的不同。

附件

出席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董事長
羅士翔律師/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執行長
李俊億教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 教授
邱顯智委員/立法委員
李貴敏委員/立法委員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副主任 呂政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