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發言稿|邱顯智 立法委員~毒品鑑驗烏龍暴司法科學的系統性缺失記者會

這次的事件,暴露了鑑識科學的侷限與風險存在。案件中涉及的幾種合成「卡西酮類」毒品,都是同分異構物,分子式完全相同,只是化學結構不同,所以才會這麼難以辨別。而不少新興毒品,就是從已知毒品進行一些化學修飾來規避或減輕法律責任,也就是所謂的「designer drug」。這代表難以準確辨別的新興毒品並不會很罕見,也產生了「檢驗錯誤」的風險。

從司法科學聯盟的訴求,可以發現在事前和事後二個時間點,我們都應該分別採取有效的步驟,來減低風險,並讓這個系統具有自我糾錯的能力:

  1. 事前:
    1. 應建立司法科學事務的權責並統合,並考慮建置「司法科學委員會」等專責機關。
    2. 毒品鑑定實驗室,應有設置標準。而在與民間實驗室簽約時,也要事前釐清可能會有的侷限和風險,例如檢驗方法和能量。
    3. 在新興毒品出現之後,應積極輔導實驗室取得標準品,甚至建立並維持完整資料庫。
  2. 事後:
    1. 科學技術有其侷限性,應避免強調追究責任的制度設計,而須建立鼓勵發現錯誤和積極通報的機制(通報司法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各檢察署及各合作實驗室),以促使注意改善,避免再有誤判情況。
    2. 發現個案因為檢驗方法侷限造成誤判時,應即時回溯調查該實驗室與其他實驗室相類檢驗案件。

最後,我們必須強調,刑事程序除了是一個處理案件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套不斷運行的「系統」。任何一個系統都不可能完美無缺,一定存在風險。我們應該善用每一次暴露出系統性風險的機會優化系統。而除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外,更重要的是讓這個系統具有自我糾正錯誤的能力,而不是隱瞞錯誤的文化,才能確保刑事司法的進步。